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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訂將聚焦三大理念 注冊制改革方案料年底推出

2014-09-22 00:50:46

每(mei)經編輯(ji)|每(mei)經記(ji)者(zhe) 王一(yi)鳴    

每經記者 王一鳴

據(ju)《財新網》報道,9月19日,全國(guo)人大(da)財經(jing)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zai)(zai)“2014中國(guo)金融創(chuang)新論壇(tan)”上表(biao)示,擴展證(zheng)券(quan)(quan)定(ding)義(yi),以信息披露為(wei)中心的注冊(ce)制以及(ji)允許證(zheng)券(quan)(quan)機構在(zai)(zai)集團層(ceng)面(mian)綜合(he)經(jing)營,是《證(zheng)券(quan)(quan)法》修訂的三大(da)焦(jiao)點(dian)。

據《每(mei)日(ri)經濟新聞》記者了解,《證券法》修訂工作的加(jia)速推進,使得(de)市(shi)場對新股(gu)發行(xing)注(zhu)冊制改革(ge)的關注(zhu)度(du)陡(dou)增。

證監會主席肖鋼曾于今(jin)年“兩會”上表示,推行(xing)(xing)股票發行(xing)(xing)注(zhu)冊制是“牽一(yi)發而(er)動(dong)全(quan)身的”改革,面臨著很多困難,需要一(yi)系列(lie)的配套條(tiao)件的完善。如果要實行(xing)(xing)注(zhu)冊制,必須要修(xiu)改現行(xing)(xing)的《證券法(fa)》。

9月19日,證監會(hui)新聞(wen)發言人(ren)張曉(xiao)軍在例行新聞(wen)發布會(hui)上稱(cheng),注冊制改革方案計劃在今年底推出,目前(qian)相關準備(bei)工作(zuo)正在進行當(dang)中。

吳曉(xiao)靈:修訂核心是擴大投融資自主權(quan)/

吳曉(xiao)靈(ling)目前擔(dan)任 《證券法》修訂起草組組長。她在19日于上海(hai)舉(ju)行(xing)的(de)上述論壇(tan)上表示,正在修訂中(zhong)的(de)《證券法》聚焦于三(san)大理念(nian)(nian)問題:擴大“證券”定(ding)義范疇,以(yi)信(xin)息披露為中(zhong)心(xin),以(yi)及證券機(ji)構綜合經(jing)營。這三(san)大理念(nian)(nian)都服務于一個核(he)心(xin),即擴大市場(chang)主體投融資自主權。

據《財(cai)新網》報道,在《基(ji)金(jin)法》修(xiu)訂過程(cheng)中,擴大“證(zheng)(zheng)券(quan)”定(ding)義曾經(jing)被提上日程(cheng),但未達成共識。此番修(xiu)訂《證(zheng)(zheng)券(quan)法》時,上述議(yi)題成為一個爭議(yi)焦點。曾負責《基(ji)金(jin)法》修(xiu)訂工作的吳曉(xiao)靈(ling)表示,“證(zheng)(zheng)券(quan)”定(ding)義的核心是一種財(cai)產權(quan)利(li)的證(zheng)(zheng)明(ming),是一種可(ke)均分、可(ke)轉讓、可(ke)交易的權(quan)利(li)或者投資合同。

擴(kuo)(kuo)大“證券(quan)”定義,旨在建立一套基本的(de)(de)法(fa)則,規(gui)范投(tou)資合同的(de)(de)行(xing)為(wei)。通過(guo)定義的(de)(de)擴(kuo)(kuo)展(zhan),符合條件的(de)(de)財產權利都可以(yi)證券(quan)化,從而提高(gao)財產的(de)(de)流動性和(he)拓展(zhan)市場功能。此舉也將為(wei)打擊披著(zhu)證券(quan)外衣的(de)(de)非法(fa)融資行(xing)為(wei)提供依據。

吳曉靈強調的(de)第(di)二個修訂理(li)念,是以(yi)信(xin)息披(pi)(pi)露為中心。她指出,注冊制(zhi)并不(bu)是稀奇的(de)事物(wu),不(bu)過(guo)是要(yao)求信(xin)息披(pi)(pi)露真實(shi)、完整,在此基礎上虧損的(de)企業(ye)也可(ke)以(yi)融(rong)資。信(xin)息披(pi)(pi)露的(de)欺詐(zha)行為,不(bu)但要(yao)負民事責任,甚至要(yao)承擔刑事責任。

實行注(zhu)冊(ce)制(zhi)時,監管介(jie)入也要根據普(pu)通投資者和合(he)格(ge)投資者的(de)不(bu)同做一定(ding)區分。對于合(he)格(ge)投資者參與的(de)非公開發(fa)(fa)行,可以豁(huo)免(mian)注(zhu)冊(ce)。從平(ping)衡風(feng)險外部性與市場效率的(de)角度(du)出(chu)發(fa)(fa),小(xiao)額發(fa)(fa)行也可以豁(huo)免(mian)注(zhu)冊(ce)。

吳曉靈還談到的(de)第三個(ge)理念集(ji)中在(zai)證券機構經(jing)營(ying)行為的(de)規范。她表示,“在(zai)法制完善的(de)基礎之上(shang),從滿足多樣性的(de)金(jin)融(rong)服務需求同時(shi)有利于保(bao)護投資者(zhe)權益(yi)的(de)角度出發,可以在(zai)法人層(ceng)面(mian)仍然實行分業(ye)經(jing)營(ying),但是(shi)在(zai)集(ji)團層(ceng)面(mian)綜合經(jing)營(ying)。”

昨日,知名經濟學家(jia)宋(song)清輝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證(zheng)(zheng)券法(fa)》修訂最受資本市場(chang)關注(zhu)的(de),是證(zheng)(zheng)券歷史上(shang)首次對(dui)IPO注(zhu)冊制(zhi)的(de)引(yin)入,重(zhong)新確立證(zheng)(zheng)監(jian)會、滬深交易所的(de)功能(neng)定位,淡(dan)化監(jian)管(guan)和(he)完善(shan)事后監(jian)管(guan)。目前(qian),證(zheng)(zheng)監(jian)會計劃年底提出方(fang)案(an),但(dan)注(zhu)冊制(zhi)正式推行卻需要(yao)以《證(zheng)(zheng)券法(fa)》修訂到(dao)位為(wei)前(qian)提。

《證券法(fa)》修訂稿將于12月初審/

肖鋼(gang)此前對外(wai)界則表示,注(zhu)冊(ce)制(zhi)實施(shi)方案年內(nei)制(zhi)定完成。但今年并不會推(tui)出,我國市(shi)場將結(jie)合實際推(tui)行 “中國式注(zhu)冊(ce)制(zhi)改革(ge)”,待《證(zheng)券法》修(xiu)訂(ding)完成、市(shi)場條件成熟后逐步落地。

據《每日(ri)(ri)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列(lie)入2014年全(quan)國(guo)(guo)(guo)人(ren)大立法(fa)(fa)計(ji)劃中(zhong)的(de)《證(zheng)(zheng)券(quan)法(fa)(fa)》,距(ju)離上(shang)次(ci)(2005年)修(xiu)改(gai)已(yi)近10年。在今年8月31日(ri)(ri),全(quan)國(guo)(guo)(guo)人(ren)大常委會(hui)表決通過了修(xiu)改(gai)《證(zheng)(zheng)券(quan)法(fa)(fa)》等五部法(fa)(fa)律的(de)決定,《證(zheng)(zheng)券(quan)法(fa)(fa)》的(de)修(xiu)改(gai)主要是取消要約(yue)收購(gou)事(shi)先向證(zheng)(zheng)監會(hui)報送要約(yue)收購(gou)報告書的(de)制度。即,修(xiu)改(gai)后的(de)《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guo)(guo)(guo)證(zheng)(zheng)券(quan)法(fa)(fa)》將(jiang)第九十一(yi)條修(xiu)改(gai)為(wei):“在收購(gou)要約(yue)確(que)定的(de)承諾(nuo)期(qi)限內,收購(gou)人(ren)不(bu)得(de)撤銷其收購(gou)要約(yue)。收購(gou)人(ren)需要變(bian)更收購(gou)要約(yue)的(de),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bian)更事(shi)項。”等。

對此,9月19日,證監會發言人張(zhang)曉軍闡述(shu),上述(shu)《證券法》的修(xiu)改(gai)是為貫(guan)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對《證券法》個(ge)別條款(kuan)進行(xing)的修(xiu)改(gai),與全國人大常委(wei)會列入今年立(li)法計劃的《證券法》修(xiu)訂工作是兩個(ge)不(bu)同(tong)的事項(xiang)。

張曉軍介紹(shao),2013年,根(gen)(gen)據國務(wu)院(yuan)行政審批(pi)制度(du)改革工作(zuo)要(yao)求,證(zheng)監會提出取消“上市公(gong)司收購(gou)報(bao)告書”的(de)事(shi)前審批(pi)許可,并根(gen)(gen)據要(yao)求向(xiang)立法(fa)(fa)機關(guan)報(bao)送了修改 《證(zheng)券法(fa)(fa)》涉及收購(gou)報(bao)告書事(shi)前審批(pi)內容條(tiao)文的(de)建議(yi)。本(ben)次《證(zheng)券法(fa)(fa)》修改采納(na)了上述意(yi)見,已于(yu)8月31日發布實(shi)施,證(zheng)監會將據此修改《上市公(gong)司收購(gou)管(guan)理辦(ban)法(fa)(fa)》有關(guan)條(tiao)文,隨后(hou)發布。

他指出,“目前全(quan)國人(ren)大財(cai)經委(wei)正在積極推進《證券法(fa)》的修訂工作。”

據記者了解,按(an)此前(qian)《全國人大常委(wei)會(hui)2014年(nian)立法(fa)工(gong)作(zuo)計劃》,《證(zheng)券(quan)法(fa)》修(xiu)訂(ding)稿將在今年(nian)12月份接受全國人大常委(wei)會(hui)初審(shen)。

宋清輝則向記者表示,國內任何一部法律的(de)制(zhi)定和修改都要通過全國人大(da)(da)常委(wei)會的(de) “三審”程序(xu)。對中國資本(ben)市場的(de) “基(ji)本(ben)法”《證(zheng)券(quan)法》來講亦(yi)不(bu)例外:2014年5月份,《證(zheng)券(quan)法》修訂稿提交(jiao)至全國人大(da)(da)財經委(wei),進入審議程序(xu)。

2014年12月份(fen)進行初審(shen)(shen),亦即“二(er)審(shen)(shen)”程序。不出意(yi)外,修(xiu)訂稿最快也(ye)要到2015年6月份(fen)才能夠獲得通過(guo)。根(gen)據過(guo)往(wang)經驗判斷(duan),“一審(shen)(shen)”和“二(er)審(shen)(shen)”的過(guo)渡期間(jian),新(xin)版《證券(quan)法》草案(an)還要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yi)見,所以,真正實施(shi)注冊(ce)制或許要等到2016年,宋清輝預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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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王一鳴 據《財新網》報道,9月19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2014中國金融創新論壇”上表示,擴展證券定義,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注冊制以及允許證券機構在集團層面綜合經營,是《證券法》修訂的三大焦點。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證券法》修訂工作的加速推進,使得市場對新股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關注度陡增。 證監會主席肖鋼曾于今年“兩會”上表示,推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面臨著很多困難,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條件的完善。如果要實行注冊制,必須要修改現行的《證券法》。 9月19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稱,注冊制改革方案計劃在今年底推出,目前相關準備工作正在進行當中。 吳曉靈:修訂核心是擴大投融資自主權/ 吳曉靈目前擔任《證券法》修訂起草組組長。她在19日于上海舉行的上述論壇上表示,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法》聚焦于三大理念問題:擴大“證券”定義范疇,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以及證券機構綜合經營。這三大理念都服務于一個核心,即擴大市場主體投融資自主權。 據《財新網》報道,在《基金法》修訂過程中,擴大“證券”定義曾經被提上日程,但未達成共識。此番修訂《證券法》時,上述議題成為一個爭議焦點。曾負責《基金法》修訂工作的吳曉靈表示,“證券”定義的核心是一種財產權利的證明,是一種可均分、可轉讓、可交易的權利或者投資合同。 擴大“證券”定義,旨在建立一套基本的法則,規范投資合同的行為。通過定義的擴展,符合條件的財產權利都可以證券化,從而提高財產的流動性和拓展市場功能。此舉也將為打擊披著證券外衣的非法融資行為提供依據。 吳曉靈強調的第二個修訂理念,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她指出,注冊制并不是稀奇的事物,不過是要求信息披露真實、完整,在此基礎上虧損的企業也可以融資。信息披露的欺詐行為,不但要負民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實行注冊制時,監管介入也要根據普通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的不同做一定區分。對于合格投資者參與的非公開發行,可以豁免注冊。從平衡風險外部性與市場效率的角度出發,小額發行也可以豁免注冊。 吳曉靈還談到的第三個理念集中在證券機構經營行為的規范。她表示,“在法制完善的基礎之上,從滿足多樣性的金融服務需求同時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在法人層面仍然實行分業經營,但是在集團層面綜合經營。” 昨日,知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證券法》修訂最受資本市場關注的,是證券歷史上首次對IPO注冊制的引入,重新確立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的功能定位,淡化監管和完善事后監管。目前,證監會計劃年底提出方案,但注冊制正式推行卻需要以《證券法》修訂到位為前提。 《證券法》修訂稿將于12月初審/ 肖鋼此前對外界則表示,注冊制實施方案年內制定完成。但今年并不會推出,我國市場將結合實際推行“中國式注冊制改革”,待《證券法》修訂完成、市場條件成熟后逐步落地。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列入2014年全國人大立法計劃中的《證券法》,距離上次(2005年)修改已近10年。在今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證券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證券法》的修改主要是取消要約收購事先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制度。即,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等。 對此,9月19日,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闡述,上述《證券法》的修改是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對《證券法》個別條款進行的修改,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的《證券法》修訂工作是兩個不同的事項。 張曉軍介紹,2013年,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證監會提出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事前審批許可,并根據要求向立法機關報送了修改《證券法》涉及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批內容條文的建議。本次《證券法》修改采納了上述意見,已于8月31日發布實施,證監會將據此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條文,隨后發布。 他指出,“目前全國人大財經委正在積極推進《證券法》的修訂工作。” 據記者了解,按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證券法》修訂稿將在今年12月份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 宋清輝則向記者表示,國內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審”程序。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基本法”《證券法》來講亦不例外:2014年5月份,《證券法》修訂稿提交至全國人大財經委,進入審議程序。 2014年12月份進行初審,亦即“二審”程序。不出意外,修訂稿最快也要到2015年6月份才能夠獲得通過。根據過往經驗判斷,“一審”和“二審”的過渡期間,新版《證券法》草案還要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所以,真正實施注冊制或許要等到2016年,宋清輝預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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