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9-24 12:20:24
每經記者|周程程 每經編輯|廖丹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周程程 攝
9月24日,國新辦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關情況。
《意見》要求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從兩種計提方式中選擇一種組織實施,但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體上要實現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逐步達到50%以上的目標要求。
對于為何提出兩種方案,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在發布會上表示,在起草這個文件的過程中征求了各個方面的意見,主要是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按照土地出讓收益一定比例計提,文件提出了這方面的目標的要求。另一種是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
“應該說這兩種方式都是可以操作的,也各有利弊。”韓俊說。
他表示,土地出讓收益是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反映了各地實際可以統籌使用的資金規模。但是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的標準很難統一規定,一些地方很容易通過做大成本性支出,來縮減土地出讓收益,這樣一來的話就會導致政策效果大大縮水。土地出讓收入是直接繳入地方國庫的,收入數目是有據可查的,便于操作和監督,但是它不能夠完全反映地方可以使用的資金規模。
韓俊強調,在征求地方意見的過程中,不少省份選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也有不少的省份選擇按收益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所以說為了照顧各地實際,避免“一刀切”,文件提出了兩種方案供地方來選擇。
第一種是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50%以上計提,若計提數小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則按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第二種是按照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占比逐步達到10%以上計提。
為何按收益計提還加了一個不低于土地出讓收入8%的條件?韓俊表示,主要考慮是防止有的地方將與土地前期開發無關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成本納入成本核算范圍,這樣一來會虛增土地出讓成本,會縮減土地出讓收益。
《意見》也明確,不得虛增土地出讓成本,縮減土地出讓收益。“如果不作這樣的規定,在有些地方政策就會縮水。”韓俊說。
韓俊表示,地方選擇哪一種方式都可以,由省里自己來定。“各省(區、市)對轄區內的市、縣可以設定一個差異化計提的標準,我們是以省(區、市)作為一個核算單位的,全省無論按哪種方式計提,總體上要實現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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