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0 21:46:31
每經記者|冷輝 每經編輯|易啟江
為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規則統一,完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制度,促進我國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起草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12月20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辦法所稱公司信用類債券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管理辦法》定位于基礎性規范,著力對市場需求迫切的框架性標準進行統一規定,重點明確企業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中介機構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是統一企業信息披露的義務。統一發行階段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披露文件要件、募集資金管理、企業內控制度與獨立性等要求。統一存續期定期報告的披露內容、頻率及時效性要求。
三是統一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明確了二十五項重大事項類型,規范了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時點要求,便于投資人及時獲取信息。
四是規范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應當建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范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審議程序。統一要求設置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完善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管理。
五是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統一企業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法律責任。
六是明確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責任。規范企業被托管、接管或進入破產程序,以及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多種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責任,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七是統一對自律組織及相關服務機構的要求。明確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發布相應的信息披露規則,同時要求負責為信息披露提供服務的機構應當做好信息披露的技術支持和保障。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于發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會計報表;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公司信用類債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市場自律組織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了要求披露年報、半年報、季報等定期報告之外,《管理辦法》對應披露的重大事項也做了詳細說明,規定在債券存續期內,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債券價格、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披露,并說明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出售、轉讓、無償劃轉、重大資產重組,企業發生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等在內的25條重大事項。
此外還規定,企業在存續期內進行信息披露,披露時間應當不晚于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場所、媒體或其他場合披露的時間。
《管理辦法》規定債券發生違約的,企業、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債權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發行人財務信息、違約事項、涉訴事項、違約處置方案、處置進展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管理辦法》提到,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除企業自行管理財產或營業事務的,企業信息披露義務由破產管理人承擔。企業或破產管理人應當持續披露破產進展。管理人實施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的,也應及時披露。
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管理辦法》稱,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致使債券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為企業提供信息披露服務的中介機構所出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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