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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法征言:取消最低計稅價格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8-08 00:57:26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駱一帆 每經編輯 賈運可 實習編輯 方芳    

每經記者 駱一帆 每經編輯 賈運可 實習編輯 方芳

8月7日,財政部在其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與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不同,由于上升到“稅法”層級,《征求意見稿》的法律效力明顯提高。

“此次車輛購置稅從‘條例’升級為‘法律’采用的是‘平轉立法’方式。”8月7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秘書長助理許海東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所謂“平轉立法”就是在內容上改動不大,但重要性上升,這意味著未來車輛購置稅各個方面將更為明確和固定。

由“條例”升級成“法律”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法律效力來說,效力最高的是憲法,其次是法律,第三是行政性法規,第四是地方性法規,而行政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多以條例命名。

許海東告訴記者,未來車輛購置稅將上升為法治稅收,將不會輕易改變。上述律師也告訴記者,一旦條例上升為法律就要遵守稅收法定原則。

據了解,我國自2001年1月1日起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開始征收車輛購置稅。到2016年末,全國累計征收車輛購置稅22933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6年征收車輛購置稅2674億元。車輛購置稅制度對于組織財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引導汽車產業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升級成“法律”,車輛購置稅的征管機制也將得到進一步完善。根據《征求意見稿》,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同時新增了“稅務、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車輛生產銷售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應稅車輛生產銷售相關信息”的規定,旨在加強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的征管協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納稅人、車輛生產銷售企業和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取消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盡管是“平轉立法”,但在具體內容上,《征求意見稿》仍進行了部分調整。

如征收對象由之前的5類減少為4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根據國家重新發布的機動車技術標準,已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統一納入汽車管理。為了與現行機動車技術標準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在征稅管理方面,納稅人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將更為簡便。此前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

《征求意見稿》將此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核對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沒有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以及完稅、免稅電子信息與納稅人申請車輛登記信息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車輛登記”。

作此改變的主要原因是,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實現車輛購置稅完稅電子信息的實時交換,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可以實現征納稅情況的有效管理,無須再采取驗證紙質完稅證明的管理方式。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取消了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主要原因是,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了虛假申報計稅價格、偷逃稅款的處理辦法,新增了“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規定。

不僅如此,未來,消費者還可對已征車輛購置稅進行依法退稅。《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見稿》中,車輛購置稅10%的征收稅率并未改變。許海東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升級為法律后,其規定內容將不容易改變。這就意味著,從明年開始,如沒有特殊原因,10%的車輛購置稅比例將不會再改變,1.6L及以下小排量車的購置稅優惠政策屆時可能取消,不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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