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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咋辦?深圳規定這類用地可免費續期

每經網 2016-04-19 22:41:45

針對(dui)深(shen)(shen)圳(zhen)土地(di)使用權到(dao)期后如何續期的(de)問題,19日晚間(jian),深(shen)(shen)圳(zhen)市規土委發布《說明》予以解(jie)讀:1995年(nian)9月18日前(qian)出讓的(de)土地(di)使用權,其使用年(nian)期可免費順(shun)延至國家法定(ding)最高年(nian)期,不須另簽合同(tong)或換發《房地(di)產證》;特(te)定(ding)歷(li)史階段形成的(de)、特(te)殊的(de)行政劃撥土地(di),到(dao)期后補繳地(di)價辦理續期。

每經編(bian)輯|每經記者 柴剛    

每經記者 柴剛

近日,有關溫州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要交30%房價的錢來續期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針對深圳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的問題,19日晚間,深圳市規土委發布《關于我市土地使用權續期有關規定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予以解讀。概括起來就是:1995年9月18日前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期可免費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須另簽合同或換發《房地產證》;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劃撥土地,到期后補繳地價辦理續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zhe)注意到,作為國有土地(di)使用(yong)權有償使用(yong)制度的(de)先(xian)試先(xian)行者(zhe),深(shen)圳(zhen)的(de)土地(di)使用(yong)權年(nian)限歷(li)經數次調整。

1982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工業用地(di)30年(nian),商(shang)業用地(di)20年(nian),商(shang)品(pin)住宅(zhai)用地(di)50年(nian)。

1988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有(you)償出讓國(guo)有(you)土(tu)地使用權可采取協(xie)議(yi)、招(zhao)標和公開拍賣三種(zhong)方式(shi),土(tu)地使用年限根據(ju)實際需要確定,但不得超(chao)過50年。

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wei)50年。

1995年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zhi)行(xing)。

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居住用(yong)地(di)(di)(di)70年(nian)(nian);工業用(yong)地(di)(di)(di)50年(nian)(nian);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yong)地(di)(di)(di)50年(nian)(nian);商業、旅游、娛樂(le)用(yong)地(di)(di)(di)40年(nian)(nian);綜合用(yong)地(di)(di)(di)或者其他用(yong)地(di)(di)(di)50年(nian)(nian)。

正是由于上(shang)述(shu)歷史沿革問題(ti)(ti),深(shen)圳(zhen)市(shi)在不同(tong)時(shi)期(qi)出讓或(huo)行政(zheng)劃撥(bo)的(de)土(tu)地使用(yong)權,使用(yong)年限(xian)有所(suo)不同(tong),因此(ci)該市(shi)的(de)土(tu)地使用(yong)權續期(qi)問題(ti)(ti)較為復雜,要(yao)分兩個時(shi)間段、三種(zhong)情(qing)況分別(bie)來看。

具體來看,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其(qi)土地(di)使(shi)用年(nian)期(qi)自(zi)出讓合同規定的起(qi)始日(ri)期(qi)推算,自(zi)動順延至(zhi)國家(jia)法(fa)定最(zui)高年(nian)期(qi),不(bu)用補交地(di)價(jia),不(bu)須另簽合同或換發(fa)《房地(di)產證》,其(qi)中需變(bian)(bian)更產權的,在辦(ban)理變(bian)(bian)更產權手續時確認、順延。

對于1995年9月18日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xu)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款(kuan)等(deng)問(wen)題(ti),該(gai)市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深府【2004】73號)發布施行。該文件解決的對象特指在特定歷史階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劃撥用地問題,具體(ti)包括(kuo):在深圳市(shi)房地(di)(di)產(chan)權利證書(shu)登記的(de)土地(di)(di)使(shi)(shi)用(yong)年期(qi)(qi)屆滿(man)的(de)行政劃(hua)撥性質房地(di)(di)產(chan),及原行政劃(hua)撥用(yong)地(di)(di)補(bu)交地(di)(di)價后轉為出(chu)讓用(yong)地(di)(di),但原年期(qi)(qi)未(wei)重新(xin)調(diao)整而土地(di)(di)使(shi)(shi)用(yong)年期(qi)(qi)已屆滿(man)的(de)房地(di)(di)產(chan)。

《若干(gan)規(gui)定(ding)》明確,上(shang)述用(yong)地(di)在不改變用(yong)途的情況下(xia),按有償使用(yong)土(tu)地(di)的原(yuan)則延(yan)長土(tu)地(di)使用(yong)年期,其中(zhong)一種(zhong)延(yan)長方式是補交(jiao)地(di)價(jia),簽訂土(tu)地(di)出讓合同,在國家規(gui)定(ding)的最(zui)長土(tu)地(di)使用(yong)年期減去已使用(yong)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圍內(nei)約定(ding)年期,補交(jiao)地(di)價(jia)數額為相應(ying)用(yong)途公告基準地(di)價(jia)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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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di)使(shi)用權(quan)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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