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01-06 18:27:36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發言中表示,中國現在沒有像樣一點的直接稅,中國稅收的大頭是間接稅。
前面若干年我們已經看到,從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的并軌,官方叫做兩法合一,通過立法把所有的企業所得稅規范到一套規則上來,這樣的改革開始,有增值稅的轉型,現在又進一步走到擴圍。對于小企業優惠政策一步步的推開,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我們看到,整個工薪收入階層比重由28%收縮到現在不到7%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當中,都體現了所謂結構性的減稅。在2012年我們在結構性減稅方面應該有什么樣主要的事項?首先在進口環節,已經公布有600多個品目要降低關稅在已經推出的對于小微企業的稅收方面,要形成實施細則做好,做到位,小微企業已經明確地說,從原來所謂增值稅、營業稅5千元的情況提高到2萬,實際上對于小微企業給予優惠的覆蓋面相當寬廣。相關的工作還要進一步做好。我們注意到,在走創新型國家道路的到鄉下,企業怎么樣進行更有效的支持?原來有些原則,企業的研發投入,在企業財務信息上,可以有依據的進行說明的話,應該得到企業所得稅的抵免優惠,這些事情更多的是需要在實際操作方面,形成每一個企業所在的地方轄區的實施細則,使企業看到這樣一個政策導向的同時,經過努力增長研發投入,實施創新、技術改造等等就能夠實實在在的得到優惠待遇。
我們還要看到一個重要的結構性減稅的事項就是上海1月1日開始啟動的增值稅替代營業稅擴圍改革,這個改革解決的是機制轉換的問題,過去在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和第三產業這些市場主體那里,他們被營業稅覆蓋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受到了所謂重復征稅的制約。他們傾向于避免這個重復征稅因素就要小而全、大而全的來掌握自己的企業結構。有潛力、有能力做專業化細分的就放不開手腳,而現在這樣一個新的機制就是想使這種有潛力、有能力做專業化細分的企業,在這方面無所顧忌的來實現自己的潛力發揮和升級換代。它的直接效應就會使這個服務業、建筑安裝、交通運輸等等企業他們在發展的過程中間通過競爭,加快發展方式的轉變,使那些在專業化細分方面可以走在前面的企業做大做強,而把落后、過剩的產能淘汰。這樣會帶來提振消費的作用,提振消費是我們金融危機之后成為擴大內需的長期方針,影響是非常明顯的。
在上海這樣的金融中心、物流中心、現代服務業中心啟動有符合邏輯的漸進性改革路徑依賴之下的特點,但是我深信,這個改革在認識方面比較容易取得方方面面的認同和共識。現在已經聽到一些信息,其他的地區有非常積極的態度,希望能夠跟進,我們作為研究者,也很看中這樣一個總體態勢,在同一市場里面,上海這樣的新興城市應該爭取在取得一定經驗之后,擴大增值稅擴圍改革的覆蓋面,最后毫無疑問要走到覆蓋整個統一市場。我們還有其他的一些稅制改革的問題,我覺得應該比較直率地說,除了大家愛聽的結構性減稅這個主題詞之外,其實還有不可避免的結構性的增稅的稅制改革的任務。資源稅改革是勢在必行的,現在已經有了CPI啟穩回落的有利的時間窗口,應該在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改革,從新疆推到全國之后,形成可行的方案,下決心把這個資源稅的品種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它擴大的正面效益就是通過這種依法的經濟杠桿,長期可持續的促進節能降耗,使初級產品、能源產品應有的稀缺性更好地表現出來。使他們的價格形成機制加入一個規范化的稅收因子,在產業中游和下游千千萬萬的廠家,在新的金融壓力和機制的影響之下,就會發自內心地來形成一種動力,努力地節能降耗,開發那些有利于節能講好的工藝技術和產品,結果就是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發展方式轉變里面可持續的因素。
政府要做的事情其實也相對簡單,就是在資源稅改革的力度上使大多數企業經過發展就會成功。那個時候政府要做的就是適時適度的提高低保標準,我們現在已經把低保覆蓋到了城鎮和鄉村,全面覆蓋的低保,提高了標準之后就是要使最低收入階層在物價有所上揚的情況下調整自己的消費習慣、消費模式,走向低碳化生活。比如說水更貴了,電更貴了,低保解決了低端生活水平下降之后,其他生活層面就是要注意到,盡可能的節水節電。綜合的結果,就是在走向我們的綠色發展、低碳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這樣的增稅在轉變發展過程當中是題中應有之義。雖然說起來企業界和社會上很多人聽到“增稅”這個字眼,天然地就產生一種厭惡甚至是憤怒,但是我們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這種相關的稅制改革問題,不能回避必要的在我們走出去的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結構性增稅的改革目標。也包括很多不同的意見,還有已經先行先試的房產稅的改革。
接下來我回應幾個大家提出來的問題,“國家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斷的提高,消費者收入增長慢,您認為有可能把政府收入的增長降下來嗎?”我認為在不規范的收費方面還應該做工作降下來,我們現在已經取得了清理整頓的明顯進步,做得是不是到位,各個地方還是有明顯的差別,凡是有把這個事情做到位的空間我們還是要利用起來。
“還有一個問題是增值稅有可能降低嗎?”,94年的時候占到整個稅收的一半左右,現在也要占到接近40%。從長遠來說,最好能夠把增值稅要替代營業稅這種流轉稅,在整個公共財政收入當中的份額進一步降低。它降低的好處就是來降低中國現在消費大眾的收受痛苦。其實前面說到的GDP比重當中達到40%這個說法是沒有數據支撐的,有關的業務部門做了大量的實際數據的考證之后,得到的結論就是我們全口徑的政府收入做了統計之后,應該是在30%多一些,前兩年是31%多一些,現在可能升到32%或者是33%。這不是最主要的問題,因為中國如果按照這個,無論是33%也好,是35%也好,甚至是40%也好。跟國際上做比較,這個宏觀稅賦都不是特別的過分,發達國家是35%或者高一點,我們現在是不到35%。實質的問題就是,中國現在沒有像樣一點的直接稅,中國稅收的大頭是間接稅,就是消費的主要群體他們不得不承擔稅賦,隨著透明度的提高,他們說饅頭里面有稅,其實消費品里面或多或少都有稅,這樣的情況就激起了他們的憤怒,進一步彰顯了所謂大眾的稅收痛苦。
我們如果走向現代國家現代稅制,應當是降低這種間接稅的比重,而適當的提高直接稅的比重。我們現在“十二五”在直接稅方面真正可做的,我認為就要抓住建立不動產保有環節的直接稅改革事項不放,其他的很多事項可以研究,可以討論,在“十二五”期間操作的意義都不明顯。要把中國直接稅的比重提高,而間接稅的比重逐漸降低,這樣的過程將是相當復雜和漫長的過程。但是方向是必須討論的,內在的邏輯是需要認清的,所以回答這個問題,我覺得回到增值稅,它的降低的過程如果從短期來看,它替代營業稅會使它不降反升,但是把增值稅和營業稅合到一起來算,流轉稅的比重在結構性減稅和其他因素的作用之下,在直接稅慢慢培養起來替代它的情況下,應該是逐漸降低的。
下面一個問題是,“今年年底財政部門在各家銀行有許多存款財政贏余,您認為在2012年如何交給百姓,惠及民生?”,這是資本市場雜志的一位趙先生提出的。我所了解的,財政的銀行存款是國庫現金的庫底資金,這個變化在中國是比較劇烈的,有時候很高,有時候迅速就出去的,這不是問題的實質。這個錢不是簡單拿過來就能分掉的,這個錢只是在財政資金運用過程中間,在國庫管理環節上,在庫底里面資金的蓄水池里面,水面高一些,水面低一些技術性的問題,但是反映的制度性的問題是什么?我們現在相關優化的機制不配套,國外的先進經驗盡可能壓低庫底資金,把可運用的部分,通過國庫現金操作,至少產生一部分增值,這樣使公眾的利益最大化。在管理上來說,在瑞典可以做到每個工作日都是零庫存,中國現在還無法想像這樣的清晰化的管理,但是我們應該往這方面努力。
還有一個就是三問稅改的最終目標。我認為不存在最終目標,任何一個國家的稅制都是動態優化的過程,但是優化的方向在中國是非常明顯的,我前面提到的直接稅、間接稅的比重合理化顯然是大的要領。我們怎么樣順應著深化改革在省以下實質性的把分稅制落實的要求,構建這方面的體系,也顯然是稅制改革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每年的步子多大要考慮到方案的問題。
還有房產稅何時正式推出,對房地產業有何影響。這個時間表我是無權討論的,因為我也不占有這種一線的信息。我只是從邏輯上來說,要在兩地試點之后及時總結經驗,而且在吃定心丸的情況下,主要是調整高端的情況下,把這個改革爭取向前推進。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調整財政轉移支付結構,推進營業稅改革和增值稅改革試點,財政部今年將有何具體的計劃和辦法?我雖然在財政部的研究所工作,但是我無權代表財政部的官方做任何這方面的表態。但是我們注意,在財政部的工作會議上,部長的基本觀點已經在媒體上有所反映和傳播,確實是在稅改事項方面有些非常明確的表述,我們可以以這樣的官方信息為準。
在著力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合理增加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收入方面財政部有何打算?結構性減稅確實要進一步讓利于民,讓中國人民真正切實享受經濟增長的成果。這個意愿當然是非常好的,我們感覺,我們進一步強調結構性減稅方面就是有這樣的意圖。通過這種迎合需要,民眾訴求的結構性減稅為主,但是其他稅改事項的配套改革來尋求稅制的優化,這就是造福于中國社會全體成員,也是我們在建設國富民強社會方面要做的實事。
對于遺產稅,我個人認為這方面的爭議是非常明顯的,按照鄧小平先生所說的先富共富的邏輯,這個機制是應當考慮的。在“十二五”時期,我個人感覺很難擺上具體工作部門的日程。因為它的前提是說,財產必須要有一個可信的申報實名制度。中國現在這么多年經過努力,目前中紀委仍然明確地說,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條件不具備,只能在某些部門試點。比如說我所在的財政部是試點的范圍之內的,少數的地方試點,因為我是作為比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我也做了全面財產申報。但是這個信息是說嚴重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中紀委明確地說,現在還看不到全面的實行官員財產稅申報的相關條件。如果說連中國的官員全面財產申報都不能夠實際鋪開的話,你怎么能夠要求中國所有的公民做全面的財產申報?建立整套的財產登記制度、保護制度、實名制度、交易制度等等,然后才能談到怎么樣通過立法程序。實際上在立法上這個框架是有的,中國立法的名目是有的,但是不需要在這方面形成立法方面的可行方案。我們現在無法設想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之下怎么樣形成這種遺產稅,還必須要配合增值稅同時推出這種可行方案。但是我仍然認為,“十二五”期間我們應該積極的研究這個問題。
我前面說的這些看法也是想借此匯報出來,請各位批評執政,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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