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2 01:08:59
專家向 《每日經濟新聞》表示,現有閑置土地政府原因造成的占大多數,因此這被認為是此次修訂最大亮點。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張敏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張敏 發自北京
已經施行了12年的 《閑置土地管理辦法》即將進行修改。國土資源部21日發布通知,公開就《閑置土地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相比此前的版本,草案增加了一項重要內容,即規定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須在15日內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位土地專家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由于現有的閑置土地中,政府原因造成的占大多數,因此這也被認為是此次修訂的最大亮點。
據悉,《閑置土地管理辦法》自1999年4月經國土部發布施行后,至今未曾做過修改。期間,開發商囤地行為屢屢發生,國土部門也依照規定予以查處,但很多閑置土地并未得到有效處置,且一些地方政府以規劃因素造成土地閑置為由,逃避處罰規定。
按照國土部的數據,截至2010年5月底,全國共上報房地產閑置土地2815宗,面積16.95萬畝。其中,閑置時間5年以上的地塊共875宗,占31%。
國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長廖永林表示,在上述閑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政府和客觀原因造成閑置的約占六成以上。其中,拆遷難、更改規劃大約各占一半。
據悉,修訂草案規定了政府原因造成動工延遲的6種情形,并強調,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15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屬實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向土地使用者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對國土部門工作人員違規征地、供地的,以及在查處閑置土地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草案也規定了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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