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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調查“靴子落地”,公牛集團被罰近3億 它究竟做了什么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9-27 19:56:17

◎公牛集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被處2020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98.27億元3%的罰款,計2.9481億元。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調查結果,公牛集團對其經銷商制定零售指導價,并監督處罰的行為從2014年開始就存在。

◎除了制定價格政策之外,公牛集團還進行“督導”。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稱,公牛集團通過強化考核監督、委托中介機構維價、懲罰經銷商等措施,進一步強化固定和限定價格協議的實施。

 每經記者|趙李南    每經編輯|陳俊杰    

針對公牛集團(603195,SH)的反壟斷調查終于有了結果。9月27日,公牛集團發布公告稱,其近日收到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牛集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2020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98.27億元3%的罰款,計2.9481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調查結果,公牛集團對其經銷商制定零售指導價,并監督處罰的行為從2014年開始就存在。

反壟斷專家、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公牛集團的行為由來已久,但直到去年公牛集團上市一年后才公開立案。”

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反壟斷監管趨嚴。此前的反壟斷處罰更多集中于互聯網領域,以阿里被罰182億為代表的,包括互聯網餐飲外送平臺、社區團購等皆在此前受到過反壟斷處罰。

遭行政處罰3億元

據公牛集團公告,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公牛集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構成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

劉旭稱:“今年強化反壟斷主要是針對互聯網行業,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一直在查,每年都有。例如此前公開的揚子江藥業案,汽車行業也比較多見。”

劉旭表示:“這些違法行為常見的原因之一是處罰力度太弱,不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上限是固定的,只要反壟斷執法機構越遲查處,違法收益就越多。”

值得注意的是,公牛集團并未在公告中披露具體的細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經查,公牛集團自2014年至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在轉換器、墻壁開關插座、LED照明、數碼配件等電源連接和用電延伸性產品銷售渠道與交易相對人(經銷商)達成并實施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當事人銷售模式以經銷為主、直銷為輔,并授權經銷商在線上平臺開店銷售;當事人的經銷商3000家左右,均為一級經銷商。線下渠道主要是五金渠道和裝飾渠道,線上渠道包含京東、天貓等平臺。2014年至2020年間,當事人制定含有固定產品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內容的《市場運營規范》《經銷商管理規則》《線上市場管理規范》《承諾書》等文件,并通過發布價格政策、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同、承諾書等方式,實現對產品價格的管控。”《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此外,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11月,公牛集團的轉換器產品(移動插座)被工信部和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確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2019年、2020年,公牛集團的轉換器、墻壁開關插座產品在天貓市場線上銷售排名均為第一,轉換器產品天貓市場占有率分別為65.27%和62.4%,墻壁開關插座產品天貓市場占有率分別為28.06%和30.7%。鑒于公牛集團產品的市場優勢地位,經銷商對其重點產品具有一定依賴性。公牛集團固定和限定價格的行為,排除、限制了相關產品在經銷商之間的競爭和在零售終端的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最終,公牛集團被處2020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98.27億元3%的罰款,計2.9481億元。

對此,劉旭認為,“關于這次公牛集團的處罰,一來力度很小,沒有沒收違法所得,二來僅針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沒有適用《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兜底條款查處其他縱向限制競爭行為,例如銷售地域限制,排他合作等”。

不過,劉旭也向記者分析稱:“在執法實踐中,計算違法所得往往難度較大,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答復,違法所得要應算盡算,不能計算的要充分說明理由。今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則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反壟斷法配套規則沒有對違法所得另行界定的情況下,則應當按照現行《行政處罰法》來執行。”

招股書披露與調查結果矛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經銷商的上述調價政策和價格督導行為,公牛集團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語焉不詳。

公牛集團在其招股書中針對定價策略時披露稱:“公司綜合考慮產品的市場定位、所屬品牌定位及影響力、同類產品過往價格和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等因素確定價格指導體系,并根據產品競爭力評估、流通環節的合理利潤等確定公司對經銷商的供貨價格。”

而對于經銷商的對外零售價是如何確定的,公牛集團并未進行披露。公牛集團稱其制定的《產品價格表》是用來制定出廠價和銷售折扣。

圖片來源:公牛集團《招股說明書》截圖

公牛集團在其招股書中稱:“公司各大經銷體系內制定了統一的《產品價格表》《商業政策》等文件,對所有經銷商執行統一的出廠價和統一的銷售折扣政策。”

此處公牛集團在其招股書中的披露顯然與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的結果不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的結果是公牛集團“制定《產品信息及價格發布表》,直接確定產品的終端零售價格。”

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披露,公牛集團向各經銷商發布調價政策,如“終端零售價,指導價為75折,最低65折,最高85折”;“即日起,G06(白色)終端零售指導價調整為公司價格表的6.5折,終端零售和促銷活動可以按照公司價格表的6.0折成交”;“所有互聯網平臺店鋪銷售的產品價格應以日常零售價為基礎,價格體系按照《互聯網平臺價建議零售價格表》執行”;制定《產品信息及價格發布表》,直接確定產品的終端零售價格。此外還建立QQ、釘釘群等,并在群里發布產品價格表,要求群里的經銷商按照價格表中標識的“銷售價格”進行銷售。

除了制定價格政策之外,公牛集團還進行“督導”。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稱,公牛集團通過強化考核監督、委托中介機構維價、懲罰經銷商等措施,進一步強化固定和限定價格協議的實施。

反壟斷調查趨嚴

事實上,今年以來對企業反壟斷調查逐步趨嚴。

今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回答記者采訪時稱,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要求商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未依法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涉嫌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這些行為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利于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構筑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

7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互聯網領域二十二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中涉及了多家企業。“經查,上述案件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稱。

圖片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截圖

據《法制日報》統計,自去年12月至今年7月初,市場監管總局四次發布對經營者集中平臺的行政處罰決定,累計涉及44起經營者集中案。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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