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2-31 10:15:12
每經記者|李可愚 每經編輯|陳星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與我們的生活有哪些密切聯系?這個問題其實早已經有了答案。
近兩年發生了不少社會熱點事件,無論是社會交往還是經濟糾紛,無論是見義勇為還是詐騙錢財,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接下來,讓我們以民法典的視角來觀察這些社會熱點,帶你一起了解我們身邊的民法典。
今年11月,網絡上出現了一個“八旬老人將300萬房產留給水果攤主”的熱議話題。
家住上海的馬老先生今年88歲,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去世后,留下他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子相依為命。后來,兒子也意外在家中猝死。手足無措的老人半夜打著手電筒去找樓下的水果攤主小游求助。從辦追悼會到落葬,沒有一個親戚出現,全程只有小游陪伴老人辦事。
慢慢地,馬老先生把小游當成了自己可以依靠的家人。他下定決心邀請小游全家搬進自己家。一個特殊而溫馨的家庭組成了。2017年,老人帶著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一是做監護公證,二是要把300萬房產送給小游。
“老人送房給水果攤主”,這看似不可思議,但如果這一行為的確出于老人的真實意愿,法律還是會給予支持。作出這一判斷的關鍵,就在于民法典的“意定監護制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定監護”的有關規定出現在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其實,此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就已經確立了老年意定監護,民法總則將意定監護制度擴大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也繼承了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欣指出,有關制度的設立最主要還是因為人口老齡化。意定監護從本質上來說,是協助當事人做出決定。
是否有人會鉆“意定監護”的空子,對老年人的錢財下手?
對此,記者注意到,辦理馬老先生監護公證的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從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的談話情況和提交給公證處的病歷等材料不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出現問題。公證員與當事人多次進行了交談,在反復確認當事人的意思后辦理了公證。雖然聯系老人居住地居委會和其親屬不是辦理公證的必要程序,但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員曾電話聯系了老人居住地居委會,詢問過老人的情況。
當然,意定監護人并不是財產繼承人。關于財產的內容要在協議中另行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意定監護人是不能分配老人財產的,也不能得到老人的遺產。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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