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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證監會官網(wang) 2020-02-18 19:55:05

2020年(nian)2月(yue)14日,證(zheng)監會發(fa)布《關于修改(gai)<創(chuang)業(ye)板上市公司(si)證(zheng)券(quan)發(fa)行(xing)管(guan)理暫行(xing)辦法(fa)>的決定》。全文如下(xia):

一、第九條修改為:&ldquo;上市(shi)公司發行(xing)證券(quan),應當符(fu)合《證券(quan)法》規定(ding)的(de)條件(jian),并(bing)且符(fu)合以(yi)下規定(ding):

“(一)最近(jin)二年(nian)盈利(li),凈(jing)利(li)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qian)后孰低者(zhe)為計算依據;但上市公(gong)司非公(gong)開發(fa)行(xing)股票的除外;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經營成果真實。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cai)務(wu)報告的可靠性、生(sheng)產(chan)經營的合法性,以及(ji)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最(zui)近二(er)年按照上(shang)市(shi)公(gong)(gong)司(si)章程的(de)(de)規定(ding)實施現金分紅;“(四)最(zui)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bao)(bao)(bao)表未(wei)被(bei)(bei)注冊會計(ji)師出具否定(ding)意(yi)見(jian)或(huo)者(zhe)(zhe)無法表示意(yi)見(jian)的(de)(de)審計(ji)報(bao)(bao)(bao)告(gao);被(bei)(bei)注冊會計(ji)師出具保留意(yi)見(jian)或(huo)者(zhe)(zhe)帶強調事(shi)項段(duan)的(de)(de)無保留意(yi)見(jian)審計(ji)報(bao)(bao)(bao)告(gao)的(de)(de),所涉及的(de)(de)事(shi)項對上(shang)市(shi)公(gong)(gong)司(si)無重大不(bu)利影響(xiang)或(huo)者(zhe)(zhe)在(zai)發(fa)行前重大不(bu)利影響(xiang)已經消除;“(五(wu))上(shang)市(shi)公(gong)(gong)司(si)與控股(gu)股(gu)東或(huo)者(zhe)(zhe)實際控制(zhi)人的(de)(de)人員、資產(chan)、財務分開,機(ji)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ying)管理。上(shang)市(shi)公(gong)(gong)司(si)最(zui)近十二(er)個(ge)月內(nei)不(bu)存(cun)在(zai)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或(huo)者(zhe)(zhe)資金被(bei)(bei)上(shang)市(shi)公(gong)(gong)司(si)控股(gu)股(gu)東、實際控制(zhi)人及其控制(zhi)的(de)(de)其他(ta)企業以(yi)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huo)者(zhe)(zhe)其他(ta)方式占(zhan)用的(de)(de)情形(xing)。”

二、刪除(chu)第十一條第(一)項。

三、第十(shi)五條修改為:“非(fei)公開發行股票的特(te)定(ding)對象應當符合下(xia)列(lie)規(gui)定(ding):

“(一)特定(ding)(ding)對(dui)象符(fu)合股(gu)東大會決議規(gui)定(ding)(ding)的(de)條件(jian);“(二(er))發行(xing)對(dui)象不超過(guo)三十五名(ming)。“發行(xing)對(dui)象為境外(wai)戰略投資(zi)者的(de),應(ying)當(dang)遵守國家的(de)相關(guan)規(gui)定(ding)(ding)。”

四、第十六條修(xiu)改為(wei):“上市公(gong)司非公(gong)開發行股票(piao),應當符合(he)下(xia)列規定:

“(一)發行價(jia)(jia)格不低(di)于定價(jia)(jia)基(ji)準日前二十個交易(yi)日公司股票(piao)均價(jia)(jia)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ci)發(fa)行的股(gu)(gu)份自發(fa)行結束之日起,六(liu)個月內不(bu)得轉讓(rang);控股(gu)(gu)股(gu)(gu)東(dong)、實際控制人(ren)及(ji)其(qi)控制的企(qi)業(ye)認購的股(gu)(gu)份,十(shi)八個月內不(bu)得轉讓(rang);

“(三)本次發(fa)行將導致(zhi)上市公司(si)控制權發(fa)生變化的(de),還(huan)應(ying)當符合中國證監(jian)會的(de)其他規定。”

五、刪除第十七條。

六(liu)、第三十二條改為(wei)三十一條,修改為(wei):“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zhuan)換公司(si)債券作出(chu)的(de)決(jue)定,應當至(zhi)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ben)辦(ban)法第三十條規定的(de)事項;

“(二)債券(quan)利率;

“(三(san))債券期(qi)限;

“(四)回售條款;

“(五(wu))還(huan)本付息(xi)的期限和(he)方式;

“(六)轉(zhuan)股期;

“(七(qi))轉股價(jia)格的確定和(he)修正(zheng)。”

七、第三十(shi)四條(tiao)改為(wei)第三十(shi)三條(tiao),修改為(wei):“上市公(gong)(gong)司(si)年度股東大(da)會可以根據(ju)公(gong)(gong)司(si)章程的規定(ding)(ding),授(shou)權(quan)董事會決定(ding)(ding)非公(gong)(gong)開發(fa)行融資總額不超過最近一年末(mo)凈(jing)資產百分之十(shi)的股票,該項(xiang)授(shou)權(quan)在下一年度股東大(da)會召開日失效。

“上市公(gong)司年度股東大會(hui)給予董事(shi)會(hui)前款授(shou)權的,應當(dang)按照本辦法第三十(shi)條的規定通(tong)過相(xiang)關決議,作為董事(shi)會(hui)行(xing)使(shi)授(shou)權的前提條件(jian)。”

八、第(di)三(san)十(shi)五條(tiao)改為第(di)三(san)十(shi)四條(tiao),修(xiu)改為:“上市公司申請(qing)發(fa)行證券,應(ying)當由保薦人(ren)保薦,但是根據本辦(ban)法第(di)三(san)十(shi)六(liu)條(tiao)規定(ding)適用簡易程序(xu)且根據本辦(ban)法第(di)三(san)十(shi)九條(tiao)規定(ding)采取自行銷售(shou)的除外(wai)。

“保薦(jian)人或(huo)者上市(shi)公司應當按照中(zhong)國證(zheng)監會(hui)的(de)有關規定編制和報(bao)送(song)發行申請(qing)文件。”

九、第三十六條改(gai)為第三十五(wu)條,修改(gai)為:“中(zhong)國證(zheng)(zheng)監(jian)(jian)會(hui)依照下(xia)列程序審核(he)發行(xing)證(zheng)(zheng)券(quan)的(de)申請:“(一)收(shou)到申請文(wen)件后(hou),五(wu)個(ge)工作(zuo)日內決定(ding)(ding)是(shi)否受理;“(二)中(zhong)國證(zheng)(zheng)監(jian)(jian)會(hui)受理后(hou),對申請文(wen)件進行(xing)初(chu)審;“(三)發行(xing)審核(he)委員會(hui)審核(he)申請文(wen)件;“(四)中(zhong)國證(zheng)(zheng)監(jian)(jian)會(hui)作(zuo)出核(he)準或者不(bu)予核(he)準的(de)決定(ding)(ding)。”

十(shi)、第三十(shi)八條改為第三十(shi)七(qi)條,修(xiu)改為:“上市公司應當(dang)自中(zhong)國證監會核準之日(ri)起十(shi)二個(ge)月內發(fa)行證券。超過十(shi)二個(ge)月未發(fa)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zhong)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fa)行。”

十一、第(di)(di)五(wu)十二條改為第(di)(di)五(wu)十一條,修改為:“上市公(gong)司可以將公(gong)開發行(xing)(xing)證券(quan)募(mu)集說明書(shu)、發行(xing)(xing)情況報告書(shu)刊登于其他網站,但不得早于按照本(ben)辦法第(di)(di)四十九(jiu)條、第(di)(di)五(wu)十條規(gui)定披露信息的(de)時(shi)間。”

十(shi)二、第(di)五十(shi)九條改為(wei)第(di)五十(shi)八條,修改為(wei):“上市公司違(wei)反本辦(ban)法(fa)第(di)十(shi)一條第(di)(二)項(xiang)(xiang)、第(di)(三)項(xiang)(xiang)規定(ding)的,中國證(zheng)監會可(ke)以責(ze)令改正(zheng);情節嚴重的,自確認(ren)之日起三十(shi)六(liu)個(ge)月內不受理該(gai)公司的發行證(zheng)券(quan)申(shen)請。”

十三、第(di)六十二條改為(wei)第(di)六十一條,修改為(wei):“保(bao)薦人以不(bu)正當手段(duan)干擾中國(guo)證(zheng)監會(hui)及(ji)其(qi)發行(xing)審核(he)委員會(hui)審核(he)工作的,保(bao)薦人或(huo)其(qi)相關簽(qian)名人員的簽(qian)名、蓋章系偽造(zao)或(huo)變造(zao)的,或(huo)者(zhe)不(bu)履行(xing)其(qi)他法定職責(ze)的,依(yi)照《證(zheng)券法》和保(bao)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shi)四、第六(liu)十(shi)五條改為第六(liu)十(shi)四條,修改為:“上(shang)市(shi)公司在非(fei)公開發(fa)行(xing)新股時,違反(fan)本辦法第三十(shi)九條規定的,中國證(zheng)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自(zi)確認(ren)之日(ri)起三十(shi)六(liu)個月(yue)內不受理該上(shang)市(shi)公司的發(fa)行(xing)證(zheng)券申請。”

十(shi)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liu)十(shi)七條:“依據本(ben)辦(ban)法通過非公(gong)開發(fa)行股(gu)票取得的(de)上市公(gong)司股(gu)份,其減持不適用《上市公(gong)司股(gu)東、董監高減持股(gu)份的(de)若(ruo)干規定(ding)》的(de)有關(guan)規定(ding)。”

本決定(ding)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創業板(ban)上市(shi)公司(si)證券發行管理暫(zan)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xiang)應修(xiu)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xiang)應調(diao)整,重新公布(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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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2月11日(ri)中(zhong)國(guo)證券(quan)監督管理(li)委(wei)員會(hui)第26次主席辦(ban)公(gong)會(hui)議(yi)審議(yi)通過根據2020年2月14日(ri)中(zhong)國(guo)證券(quan)監督管理(li)委(wei)員會(hui)《關(guan)于修改<創業板上市(shi)公(gong)司證券(quan)發行管理(li)暫(zan)行辦(ban)法(fa)>的決定(ding)》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le)規(gui)范創業板上市公(gong)司(si)(以(yi)下簡稱上市公(gong)司(si))證券發(fa)行行為,保護(hu)投(tou)資(zi)者的合法(fa)權益(yi)和社會公(gong)共利(li)益(yi),根據《證券法(fa)》《公(gong)司(si)法(fa)》制(zhi)定本辦(ban)法(fa)。

第二條 上(shang)市公(gong)司(si)申請(qing)在(zai)境內發行證(zheng)券,適用(yong)本辦(ban)法。本辦(ban)法所稱證(zheng)券,指下列證(zheng)券品(pin)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huan)公司債券;

(三)中(zhong)國證(zheng)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以下簡(jian)稱“中(zhong)國證(zheng)監會(hui)”)認可的其他品種(zhong)。

第三條 上市公(gong)(gong)司發(fa)行(xing)證券,可以向(xiang)(xiang)不特定(ding)對象公(gong)(gong)開(kai)發(fa)行(xing),也可以向(xiang)(xiang)特定(ding)對象非公(gong)(gong)開(kai)發(fa)行(xing)。

第四條 上(shang)市(shi)公司發行證(zheng)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di)披露或者提(ti)供信息,不(bu)得有(you)虛假記載、誤導(dao)性(xing)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shi)公(gong)司(si)作為信(xin)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dang)及時向(xiang)保薦人、證券服(fu)務機構提供真實、準(zhun)確、完(wan)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mian)配合保薦人、證券服(fu)務機構開展盡職(zhi)調查。

第五條 保(bao)薦(jian)人應當嚴(yan)格履(lv)行(xing)(xing)法(fa)定職(zhi)責,遵守業(ye)務(wu)規(gui)則和(he)行(xing)(xing)業(ye)規(gui)范(fan),對(dui)保(bao)薦(jian)的上市公(gong)司的申(shen)請文件和(he)證券服務(wu)機構出(chu)具的專業(ye)意見進行(xing)(xing)審慎核(he)查,督(du)導上市公(gong)司規(gui)范(fan)運作,對(dui)上市公(gong)司是(shi)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shi)否符合發行(xing)(xing)條件作出(chu)專業(ye)判斷,并確保(bao)所出(chu)具的發行(xing)(xing)保(bao)薦(jian)書和(he)上市公(gong)司的申(shen)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zheng)、及時。

第六條 為(wei)證券發行(xing)出具文件的(de)(de)(de)證券服務機構和(he)人員,應當嚴格履行(xing)法定職(zhi)責,遵照本行(xing)業的(de)(de)(de)業務標(biao)準和(he)執(zhi)業規(gui)范,對上市公司的(de)(de)(de)相(xiang)關業務資(zi)料(liao)進行(xing)核(he)查和(he)驗證,確保所出具的(de)(de)(de)專(zhuan)業文件真(zhen)實、準確、完整、及(ji)時。

第七條 上市公(gong)司應當建立投資(zi)者(zhe)(zhe)保(bao)(bao)護機制,優化(hua)投資(zi)回(hui)報機制,保(bao)(bao)障投資(zi)者(zhe)(zhe)的(de)知情權(quan)和(he)參與(yu)權(quan)等(deng)權(quan)利(li),切實保(bao)(bao)護投資(zi)者(zhe)(zhe)特(te)別是中小投資(zi)者(zhe)(zhe)的(de)合法權(quan)益。

第八條 中(zhong)國證(zheng)監會(hui)對上(shang)市公司(si)證(zheng)券發行(xing)的(de)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證(zheng)券的(de)投(tou)資(zi)價值或(huo)者(zhe)(zhe)投(tou)資(zi)者(zhe)(zhe)的(de)收益作出實質(zhi)性判斷或(huo)者(zhe)(zhe)保證(zheng)。投(tou)資(zi)者(zhe)(zhe)應當自主判斷上(shang)市公司(si)的(de)投(tou)資(zi)價值并作出投(tou)資(zi)決策,自行(xing)承擔因上(shang)市公司(si)經營與收益的(de)變化(hua)引致的(de)投(tou)資(zi)風(feng)險。

第二章 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上市(shi)公司發(fa)行證(zheng)券(quan),應當符合《證(zheng)券(quan)法》規(gui)定(ding)的條件,并且符合以下規(gui)定(ding):

(一(yi))最近(jin)二年盈利,凈利潤(run)以扣除非(fei)經(jing)常(chang)性損(sun)益前(qian)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ju);但上市公(gong)司非(fei)公(gong)開發行股票的(de)除外(wai);

(二)會計基(ji)礎工作(zuo)規(gui)范(fan),經營成果真實。內部控制(zhi)制(zhi)度健全且(qie)被(bei)有效執行,能(neng)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de)可(ke)靠性(xing)(xing)、生產經營的(de)合法性(xing)(xing),以及(ji)營運的(de)效率與(yu)效果;

(三)最近(jin)二年(nian)按照上市公(gong)司(si)章(zhang)程的規定實施現金分紅(hong);

(四)最近三年及一(yi)期財務報(bao)表(biao)未(wei)被注冊(ce)會(hui)計(ji)師出具(ju)否(fou)定意(yi)見或者無法表(biao)示意(yi)見的(de)審(shen)計(ji)報(bao)告(gao)(gao);被注冊(ce)會(hui)計(ji)師出具(ju)保(bao)留意(yi)見或者帶(dai)強調事項段(duan)的(de)無保(bao)留意(yi)見審(shen)計(ji)報(bao)告(gao)(gao)的(de),所涉(she)及的(de)事項對上市公司(si)無重大不(bu)利影(ying)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bu)利影(ying)響已經消除;

(五)上市公(gong)司與控股股東(dong)或(huo)者(zhe)實際控制人(ren)的人(ren)員、資(zi)(zi)產、財務(wu)分開,機(ji)構、業(ye)務(wu)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上市公(gong)司最近十二(er)個月內不(bu)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bao)或(huo)者(zhe)資(zi)(zi)金被上市公(gong)司控股股東(dong)、實際控制人(ren)及其(qi)控制的其(qi)他(ta)企業(ye)以借(jie)款、代償(chang)債務(wu)、代墊款項(xiang)或(huo)者(zhe)其(qi)他(ta)方式占用的情形(xing)。

第十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xia)列情(qing)形之一的,不得發(fa)行證(zheng)券(quan):

(一)本(ben)次發行申請文(wen)件有虛(xu)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da)遺(yi)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未(wei)履(lv)行向(xiang)投資者作出的(de)公(gong)開承(cheng)諾;

(三(san))最近三(san)十(shi)六個月內因違反法(fa)(fa)律(lv)(lv)、行(xing)政(zheng)(zheng)法(fa)(fa)規(gui)、規(gui)章受(shou)到(dao)(dao)行(xing)政(zheng)(zheng)處罰(fa)且情節嚴重(zhong),或者(zhe)受(shou)到(dao)(dao)刑事(shi)處罰(fa),或者(zhe)因違反證券法(fa)(fa)律(lv)(lv)、行(xing)政(zheng)(zheng)法(fa)(fa)規(gui)、規(gui)章受(shou)到(dao)(dao)中國(guo)證監會(hui)的行(xing)政(zheng)(zheng)處罰(fa);最近十(shi)二個月內受(shou)到(dao)(dao)證券交(jiao)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she)嫌犯罪被司法(fa)(fa)機關立(li)案(an)偵查或者(zhe)涉(she)嫌違法(fa)(fa)違規(gui)被中國(guo)證監會(hui)立(li)案(an)調查;

(四)上市(shi)公司(si)控股(gu)股(gu)東或者實(shi)際(ji)控制人最近十(shi)二個月內因違(wei)反(fan)證券(quan)法(fa)律、行政法(fa)規、規章,受(shou)到中(zhong)國證監會(hui)的行政處(chu)罰,或者受(shou)到刑事處(chu)罰;

(五)現任董事(shi)、監事(shi)和高級管理(li)人員存在(zai)違反《公(gong)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i)定的行為,或者最(zui)近三十六個月(yue)(yue)內(nei)受到(dao)中(zhong)國(guo)證(zheng)監會(hui)的行政處罰(fa)、最(zui)近十二個月(yue)(yue)內(nei)受到(dao)證(zheng)券交易所的公(gong)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bei)司法機(ji)關(guan)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gui)被(bei)中(zhong)國(guo)證(zheng)監會(hui)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yi)(yi)和社(she)會公共利益(yi)(yi)的其他情形(xing)。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zi)金使用(yong)應(ying)當符合下(xia)列規定(ding):

(一)本次募集資(zi)金用途符(fu)合(he)國(guo)家產業政策和法律(lv)、行政法規的規定(ding);

(二)除金(jin)融類企業外(wai),本次募集(ji)資(zi)(zi)金(jin)使(shi)用不(bu)得為持有(you)交(jiao)易性金(jin)融資(zi)(zi)產和可供出售的(de)金(jin)融資(zi)(zi)產、借予他(ta)人、委(wei)托理(li)財等財務性投資(zi)(zi),不(bu)得直接(jie)或者間(jian)接(jie)投資(zi)(zi)于以買賣有(you)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de)公司(si);

(三(san))本次募(mu)集資(zi)金投資(zi)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ji)控制(zhi)人(ren)產生同(tong)業競爭或者(zhe)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li)性。

第二節 公開發(fa)行股票

第十二條 向原股(gu)(gu)東配(pei)售股(gu)(gu)份(以下簡(jian)稱配(pei)股(gu)(gu)),除符合(he)本章第一節(jie)規(gui)定外,還應當符合(he)下列規(gui)定:

(一)擬配(pei)售(shou)股份(fen)數量(liang)不超過本(ben)次配(pei)售(shou)股份(fen)前(qian)股本(ben)總額的百分之(zhi)三十(shi);

(二)控股(gu)股(gu)東應當在股(gu)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gu)份的(de)數量(liang);

(三(san))采用《證(zheng)券(quan)法》規定的(de)代銷方式發(fa)行(xing)。控股股東不履行(xing)認(ren)配(pei)股份(fen)的(de)承(cheng)諾,或者代銷期限(xian)屆滿(man),原股東認(ren)購(gou)股票的(de)數量未達(da)到擬配(pei)售(shou)數量百分(fen)之七十的(de),上(shang)市公司(si)應當按照發(fa)行(xing)價并加算(suan)銀行(xing)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ren)購(gou)的(de)股東。

第十三條 向不(bu)特(te)定對象公開募集(ji)股份(以下簡稱增(zeng)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chu)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bu)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de)(de)交易性金融資(zi)產和可供出售的(de)(de)金融資(zi)產、借予(yu)他人款(kuan)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zi)的(de)(de)情(qing)形;

(二)發行價(jia)格不(bu)低于公(gong)(gong)告招股(gu)意(yi)向書前二十個(ge)交(jiao)易日或者前一個(ge)交(jiao)易日公(gong)(gong)司股(gu)票均價(jia)。

第三節 非公開發行股票

第十四條 上(shang)市公司非公開(kai)發行(xing)股票除符合(he)本(ben)章第一節(jie)規定(ding)外,還應當符合(he)本(ben)節(jie)的規定(ding)。

前款所(suo)稱非(fei)公(gong)開發(fa)行(xing)股票,是指上市公(gong)司采用非(fei)公(gong)開方(fang)式,向特定對象發(fa)行(xing)股票的行(xing)為。

第十五條 非公開發(fa)行股票(piao)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yi))特定對象(xiang)符(fu)合股東(dong)大(da)會決議規定的(de)條件;

(二)發行對象(xiang)不(bu)超過(guo)三十五名(ming)。發行對象(xiang)為境外戰略(lve)投資者的,應(ying)當遵守國家的相(xiang)關規定。

第十六條 上市公(gong)司非公(gong)開發(fa)行(xing)股票,應當符合(he)下(xia)列規定:

(一)發行價(jia)格(ge)不低(di)于(yu)定價(jia)基(ji)準(zhun)日前二十(shi)個交易日公司股票(piao)均價(jia)的百分之(zhi)八(ba)十(shi);

(二)本次發(fa)行的股(gu)(gu)份自發(fa)行結束之日起,六(liu)個(ge)月內(nei)不得轉讓;控股(gu)(gu)股(gu)(gu)東、實(shi)際(ji)控制人及其(qi)控制的企業認(ren)購的股(gu)(gu)份,十八(ba)個(ge)月內(nei)不得轉讓;

(三)本次發(fa)行(xing)將導(dao)致上市公司(si)控制權發(fa)生變(bian)化的(de),還應當(dang)符合中(zhong)國證監會的(de)其(qi)他(ta)規定。

第四節 發行可轉(zhuan)換(huan)公司(si)債券

第十七條 公(gong)開(kai)發行(xing)可轉換公(gong)司債券(quan)的(de)上市(shi)公(gong)司,除應當(dang)符合(he)《證券(quan)法》規(gui)定(ding)的(de)條(tiao)件外,還(huan)應當(dang)符合(he)本章(zhang)第一節(jie)和本節(jie)的(de)規(gui)定(ding)。

前款所稱可(ke)轉(zhuan)(zhuan)換公司債券,是(shi)指上市(shi)公司依法發(fa)行、在一定期間內(nei)依據約(yue)定的條件可(ke)以轉(zhuan)(zhuan)換成股(gu)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八條 可(ke)轉換公司債券的(de)期限最短為一年。

第十九條 可轉(zhuan)換公司(si)債券每張面(mian)值一百元。可轉(zhuan)換公司(si)債券的(de)利率由上市公司(si)與主承銷商(shang)協(xie)商(shang)確定(ding),但必須符合(he)國家的(de)有關規定(ding)。

第二十條 公開(kai)發行(xing)可(ke)轉(zhuan)換公司債(zhai)券(quan),應當委托具有(you)資(zi)格(ge)的資(zi)信(xin)評級(ji)機構進(jin)行(xing)信(xin)用評級(ji)和跟蹤(zong)評級(ji)。

資信(xin)評(ping)(ping)級(ji)機(ji)構每(mei)年至少公告(gao)一次跟蹤評(ping)(ping)級(ji)報告(gao)。

第二十一條 上市(shi)公(gong)司應當(dang)在可轉(zhuan)換公(gong)司債券(quan)期滿后(hou)五個(ge)工作日內辦理完(wan)畢償還債券(quan)余額(e)本息的事項(xiang)。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quan),應(ying)當(dang)約定保護債券(quan)持有人權(quan)利的辦法,以及(ji)債券(quan)持有人會議的權(quan)利、程序和(he)決議生效條(tiao)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zhi)一的,應(ying)當召開債(zhai)券持有人會(hui)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de)約定;

(二)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上市公(gong)司減(jian)資、合并、分立、解(jie)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zheng)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wu))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da)權(quan)益的(de)事項。

第二十三條 可(ke)轉換(huan)(huan)(huan)公司債(zhai)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yue)后方可(ke)轉換(huan)(huan)(huan)為公司股票,轉股期(qi)限(xian)由公司根據(ju)可(ke)轉換(huan)(huan)(huan)公司債(zhai)券的(de)存續(xu)期(qi)限(xian)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zhai)券持有人對轉換(huan)(huan)(huan)股票或者不轉換(huan)(huan)(huan)股票有選擇權(quan),并(bing)于(yu)轉股的(de)次日成為上市公司股東(dong)。

第二十四條 轉股(gu)價(jia)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gong)告日(ri)(ri)前二十個交易日(ri)(ri)和前一個交易日(ri)(ri)公(gong)司股(gu)票均價(jia)。

前款所(suo)(suo)稱轉股價格(ge),是(shi)指募(mu)集說明書(shu)事先約定的(de)可(ke)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suo)(suo)支付的(de)價格(ge)。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shuo)明書可(ke)以(yi)約定(ding)贖(shu)回(hui)條(tiao)款,規(gui)定(ding)上(shang)市(shi)公(gong)司可(ke)以(yi)按事先約定(ding)的條(tiao)件(jian)和(he)價格贖(shu)回(hui)尚未轉股(gu)的可(ke)轉換(huan)公(gong)司債(zhai)券。

第二十六條 募集(ji)說明書可(ke)以約定回售條(tiao)款(kuan),規定債券(quan)持有人可(ke)以按事(shi)先約定的(de)條(tiao)件(jian)和價格將(jiang)所持債券(quan)回售給上(shang)市公(gong)司。

募(mu)集說明書(shu)應(ying)當約定(ding),上市公(gong)司改變公(gong)告的募(mu)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募集說(shuo)明(ming)書應(ying)當約定轉股(gu)價格調(diao)整的原(yuan)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gong)司債券后(hou),因配股(gu)、送股(gu)、派息、分立及其他原(yuan)因引起(qi)上(shang)市公(gong)司股(gu)份(fen)變(bian)動(dong)的,應(ying)當同時調(diao)整轉股(gu)價格。

第二十八條 募集說(shuo)明書約定轉股(gu)價格向下(xia)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an)須提交公(gong)(gong)司(si)股東大(da)會表決(jue),且須經出席(xi)會議的(de)股東所持表決(jue)權(quan)的(de)三分之(zhi)二以上(shang)同意。股東大(da)會進行表決(jue)時,持有(you)公(gong)(gong)司(si)可轉換債(zhai)券(quan)的(de)股東應當回避(bi);

(二)修(xiu)正后的(de)轉股(gu)價(jia)格不(bu)低于前項規定的(de)股(gu)東大(da)會召開日(ri)前二十個交易日(ri)和前一個交易日(ri)公(gong)司股(gu)票均價(jia)。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申(shen)請(qing)發行證券,董(dong)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zuo)出決議,并提請(qing)股東大(da)會批準: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fang)案;

(二)本次(ci)發行方案(an)的論證分析報(bao)告;

(三)本次募集資(zi)金使(shi)用的可行(xing)性報告(gao);

(四)其他必須(xu)明確的事項。董事會在編制本次(ci)發行(xing)方案的論證分(fen)(fen)(fen)析報(bao)告時,應(ying)當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xing)業和發展階段、融(rong)資規劃、財務(wu)狀況、資金需求等情況進(jin)行(xing)論證分(fen)(fen)(fen)析,獨立董事應(ying)當發表專項意見(jian)。論證分(fen)(fen)(fen)析報(bao)告至少包括下(xia)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證券及其品種選擇的必要性;

(二)本次發(fa)行對象的選擇范圍、數量(liang)和標準的適當性;

(三)本(ben)次發行定價(jia)的(de)原則、依據、方(fang)法和(he)程(cheng)序(xu)的(de)合理性;

(四)本次發行方式的可行性(xing);

(五)本(ben)次發行方案的公平性(xing)、合理性(xing);

(六)本(ben)次發(fa)行對原股(gu)東權益(yi)或者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以及填補(bu)的具體(ti)措施(shi)。

第三十條 股(gu)東大會就(jiu)發行股(gu)票作出的決定(ding),應當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fa)行證券的種類和(he)數量(liang);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yuan)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shi)或者價格區(qu)間(jian);

(四)募集資金用(yong)途;

(五)決議的有(you)效期(qi);

(六)對董事(shi)(shi)會辦理本次發(fa)行具體(ti)事(shi)(shi)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de)事項(xiang)。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gong)司(si)債券作出的決定,應(ying)當至少(shao)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i)定的事項(xiang);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回售條款;

(五)還本(ben)付息(xi)的期限和方式(shi);

(六)轉股期;

(七)轉(zhuan)股價格(ge)的確定和修正。

第三十二條 股東(dong)(dong)大(da)會(hui)就(jiu)發(fa)(fa)行(xing)(xing)證(zheng)券事項(xiang)作(zuo)出決議,必須(xu)經出席會(hui)議的(de)(de)股東(dong)(dong)所持表(biao)決權的(de)(de)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中小投資者表(biao)決情況應當單(dan)獨計票(piao)。向本(ben)公司特定(ding)的(de)(de)股東(dong)(dong)及(ji)其(qi)關(guan)聯(lian)人發(fa)(fa)行(xing)(xing)證(zheng)券的(de)(de),股東(dong)(dong)大(da)會(hui)就(jiu)發(fa)(fa)行(xing)(xing)方案進行(xing)(xing)表(biao)決時,關(guan)聯(lian)股東(dong)(dong)應當回避(bi)。

上(shang)市(shi)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dong)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shi),公司還可以通(tong)過其他方式(shi)為股東(dong)參加股東(dong)大會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上(shang)市(shi)公司(si)年度股(gu)東大(da)會(hui)可以根據(ju)公司(si)章程(cheng)的規定(ding),授權董事會(hui)決定(ding)非公開(kai)發行融(rong)資(zi)總額不(bu)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zi)產(chan)百(bai)分之十的股(gu)票(piao),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度股(gu)東大(da)會(hui)召(zhao)開(kai)日失(shi)效。上(shang)市(shi)公司(si)年度股(gu)東大(da)會(hui)給予董事會(hui)前款授權的,應當按照本(ben)辦法第(di)三十條(tiao)的規定(ding)通過相關(guan)決議,作為董事會(hui)行使授權的前提條(tiao)件(jian)。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zheng)券(quan),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但是根據(ju)本辦法(fa)第三十(shi)六條(tiao)規定適用簡易程(cheng)序(xu)且根據(ju)本辦法(fa)第三十(shi)九條(tiao)規定采(cai)取自行銷(xiao)售的除外。

保薦人或者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gui)定編(bian)制(zhi)和報送發行申請文(wen)件。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zheng)監會依(yi)照下列(lie)程序審核發行(xing)證(zheng)券的(de)申請:

(一)收(shou)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zuo)日內決定是否受理(li);

(二)中國證(zheng)監(jian)會受(shou)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fa)行審核(he)委員會(hui)審核(he)申請文(wen)件;

(四)中國證監(jian)會作出核(he)準或(huo)者不予核(he)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上(shang)市公(gong)司申請非公(gong)開(kai)發行(xing)股票(piao)融(rong)資額不超過人民幣(bi)五千萬元且不超過最(zui)近一年(nian)末凈資產百分(fen)之(zhi)十(shi)(shi)的,中國證監會(hui)適用簡易程序,但是最(zui)近十(shi)(shi)二個月內上(shang)市公(gong)司非公(gong)開(kai)發行(xing)股票(piao)的融(rong)資總(zong)額超過最(zui)近一年(nian)末凈資產百分(fen)之(zhi)十(shi)(shi)的除外(wai)。

前款規定的簡易程序,中國證(zheng)監會自(zi)受理(li)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chu)核準或者不(bu)予核準決(jue)定。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he)準之日(ri)起十二(er)個月(yue)(yue)內發行證券。超過(guo)十二(er)個月(yue)(yue)未發行的(de),核(he)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jing)中國證監會核(he)準后方可發行。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si)發行證(zheng)券(quan)前(qian)發生重大事(shi)項的,應當暫緩(huan)發行,并及時(shi)報告中國證(zheng)監(jian)(jian)會。該事(shi)項對(dui)本次發行條件構成(cheng)重大影(ying)響的,發行證(zheng)券(quan)的申請應當重新經中國證(zheng)監(jian)(jian)會核準。

第三十九條 上市(shi)(shi)公(gong)(gong)司(si)公(gong)(gong)開發行證券(quan),應當由(you)證券(quan)公(gong)(gong)司(si)承(cheng)銷。非公(gong)(gong)開發行股票(piao)符合以(yi)下情形之一的,可以(yi)由(you)上市(shi)(shi)公(gong)(gong)司(si)自行銷售:

(一)發(fa)行(xing)對象為原前十名股東(dong);

(二)發行對象為(wei)上市(shi)公司控股(gu)股(gu)東(dong)、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方(fang);

(三)發行對(dui)象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員工;

(四)董事會審議相(xiang)關議案(an)時已經(jing)確定的境內外戰略(lve)投資者(zhe)或(huo)者(zhe)其他發行對象(xiang);

(五)中(zhong)國證監會認(ren)定的其(qi)他情形(xing)。上市(shi)公司自行銷(xiao)售的,應當在董事會決(jue)議(yi)中(zhong)確(que)定發行對象,且不得(de)采用競價(jia)方式確(que)定發行價(jia)格。

第四十條 證券發行(xing)申請未獲核(he)(he)準的(de)上市公(gong)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bu)予核(he)(he)準的(de)決定(ding)之日起六個月后,可(ke)以再(zai)次提出證券發行(xing)申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條 上(shang)(shang)市公司(si)發(fa)行(xing)證(zheng)券(quan),應當(dang)以投(tou)資(zi)(zi)(zi)(zi)者(zhe)(zhe)決(jue)策(ce)需求為導向,按照中國(guo)(guo)證(zheng)監會規(gui)(gui)定(ding)(ding)(ding)的(de)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發(fa)行(xing)證(zheng)券(quan)募集說明(ming)書或者(zhe)(zhe)其他信息披露(lu)文件(jian),依法(fa)履行(xing)信息披露(lu)義(yi)務。第四十二條上(shang)(shang)市公司(si)應當(dang)保證(zheng)投(tou)資(zi)(zi)(zi)(zi)者(zhe)(zhe)及(ji)時、充(chong)分、公平地獲得(de)法(fa)定(ding)(ding)(ding)披露(lu)的(de)信息,信息披露(lu)文件(jian)使(shi)用(yong)的(de)文字應當(dang)簡潔(jie)、平實、淺白、易懂,便于中小投(tou)資(zi)(zi)(zi)(zi)者(zhe)(zhe)閱讀。中國(guo)(guo)證(zheng)監會規(gui)(gui)定(ding)(ding)(ding)的(de)內容是信息披露(lu)的(de)最低要求,凡對投(tou)資(zi)(zi)(zi)(zi)者(zhe)(zhe)投(tou)資(zi)(zi)(zi)(zi)決(jue)策(ce)有重大影響的(de)信息,上(shang)(shang)市公司(si)均應當(dang)充(chong)分披露(lu)。

第四十三條 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tong)過(guo)后,應(ying)當在二個工作日內(nei)報告(gao)證券交易所,公(gong)告(gao)召開股東大(da)會的(de)通(tong)知。

使用募集資(zi)金收購(gou)資(zi)產(chan)或者(zhe)股權的(de),應當(dang)在(zai)公(gong)告召開(kai)股東(dong)大會通知(zhi)的(de)同(tong)時,披露該資(zi)產(chan)或者(zhe)股權的(de)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ju)以及(ji)是否與公(gong)司股東(dong)或者(zhe)其他(ta)關聯人存在(zai)利害關系。

第四十四條 股東(dong)大會通過本次(ci)發(fa)行議(yi)案之日(ri)起二個工(gong)作日(ri)內(nei),上市公(gong)(gong)司(si)應當披露(lu)股東(dong)大會決(jue)議(yi)公(gong)(gong)告。股東(dong)大會決(jue)議(yi)公(gong)(gong)告中應當包括中小投(tou)資者單獨計票結果。

第四十五條 上(shang)市公(gong)司提出(chu)發行申請后,出(chu)現下列情形之一的(de),應(ying)當在次(ci)一工作日予以公(gong)告(gao):

(一(yi))收到(dao)中國證監(jian)會(hui)不(bu)予受理(li)或者終止審查決定(ding);

(二)收到中(zhong)國證監會不(bu)予核(he)準(zhun)或者予以核(he)準(zhun)決定(ding);

(三)上市(shi)公司撤回(hui)證券發行申請。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si)全(quan)體董事(shi)、監(jian)事(shi)、高級(ji)管理(li)人(ren)員應當(dang)在公開發(fa)行(xing)證(zheng)券(quan)募集(ji)說明書等證(zheng)券(quan)發(fa)行(xing)信(xin)息披露(lu)文件(jian)上簽字,保證(zheng)不(bu)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xing)陳述(shu)或者重大遺(yi)漏,并聲(sheng)明承擔(dan)個(ge)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保薦(jian)人及保薦(jian)代表人應當聲明(ming)對其(qi)保薦(jian)的上市公司(si)公開(kai)發(fa)行(xing)證券(quan)(quan)募集(ji)說(shuo)明(ming)書(shu)等證券(quan)(quan)發(fa)行(xing)信息披(pi)露文件(jian)的真實性(xing)、準確(que)性(xing)、完整(zheng)性(xing)和及時(shi)性(xing)承擔責任。

為證(zheng)券(quan)發行出具文件(jian)的(de)證(zheng)券(quan)服務(wu)機(ji)構和(he)人(ren)員(yuan)應當聲明對(dui)所出具文件(jian)的(de)真實(shi)性、準確(que)性、完(wan)整(zheng)性和(he)及時性承擔責任(ren)。

第四十七條 公開發行證(zheng)券(quan)募集說明書等證(zheng)券(quan)發行信息(xi)披露(lu)文件所引用的審計(ji)報(bao)告(gao)、盈利預測審核報(bao)告(gao)、資產評(ping)估(gu)報(bao)告(gao)、資信評(ping)級報(bao)告(gao),應當(dang)由有資格的證(zheng)券(quan)服務機(ji)構出具(ju),并由至少二(er)名有從(cong)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kai)發行證(zheng)券募集(ji)說明書(shu)等證(zheng)券發行信(xin)息披(pi)露文件所引用的法(fa)律(lv)意見(jian)書(shu),應當由(you)律(lv)師(shi)事務所出具,并由(you)至少二名(ming)經辦律(lv)師(shi)簽署。

第四十八條 公(gong)開發行(xing)證券募集說明書自(zi)最后簽署(shu)之日起(qi)六個月內(nei)有效。

公開(kai)發行證(zheng)券募集說明(ming)書等證(zheng)券發行信息披露文件不得(de)使用超過有(you)效期的資(zi)產評(ping)估報告或(huo)者資(zi)信評(ping)級(ji)報告。

第四十九條 上(shang)市公司在(zai)(zai)公開發(fa)(fa)行證券(quan)前的二(er)至(zhi)五(wu)個工作(zuo)日(ri)內,應當將(jiang)經中國(guo)證監會(hui)核準的公司發(fa)(fa)行證券(quan)募集說明書(shu)刊登(deng)在(zai)(zai)中國(guo)證監會(hui)指定的互(hu)聯網網站,并置(zhi)備于中國(guo)證監會(hui)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cha)閱。

第五十條 上(shang)市公(gong)司在(zai)非公(gong)開(kai)發行證(zheng)(zheng)(zheng)券(quan)后的二個工(gong)作(zuo)日內(nei),應當將發行情(qing)況報告書刊登在(zai)中(zhong)國證(zheng)(zheng)(zheng)監會(hui)指定的互聯網(wang)網(wang)站(zhan),并(bing)置備于中(zhong)國證(zheng)(zheng)(zheng)監會(hui)指定的場(chang)所(suo),供公(gong)眾查(cha)閱。

第五十一條 上(shang)市公司可以將公開發(fa)行證券募集說(shuo)明書(shu)、發(fa)行情況報(bao)告書(shu)刊登于其他網站(zhan),但不(bu)得早于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tiao)、第五(wu)十條(tiao)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jian)。

第五章 監管和處罰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gong)司違反(fan)本(ben)辦法規(gui)定,中國證監(jian)(jian)會可以責令改正;對其(qi)直接負責的主管(guan)(guan)人(ren)員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ren)員,可以采取監(jian)(jian)管(guan)(guan)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ren)選等監(jian)(jian)管(guan)(guan)措(cuo)施,記入誠(cheng)信檔案并公(gong)布。

第五十三條 上市(shi)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de)(de)主(zhu)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ren)人員(yuan)違反法(fa)(fa)律、行政法(fa)(fa)規或者本辦法(fa)(fa)規定,依法(fa)(fa)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de)(de),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de)(de),依法(fa)(fa)移送司法(fa)(fa)機(ji)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n)。

第五十四條 自(zi)申請(qing)文件受理之(zhi)日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zhi)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yuan)以(yi)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guan)人員(yuan)即(ji)對(dui)申請(qing)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及(ji)時性承擔相應的(de)法律責任。上市公司報送(song)的(de)申請文件中記載(zai)的(de)信(xin)息(xi)自相矛盾(dun)、或(huo)者就同(tong)一(yi)事(shi)實前后存在不同(tong)表述且有(you)實質性差異的(de),中國證監(jian)會將中止審查并自確認之日(ri)起十二個月(yue)內不受理相關(guan)保薦代表人推薦的(de)發行申請。

第五十五條 上(shang)市公司報送的(de)(de)申(shen)請(qing)文件中有虛假(jia)記載、誤(wu)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yi)漏的(de)(de),中國證(zheng)監(jian)會將終止審查并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liu)個月內不受理該(gai)上(shang)市公司的(de)(de)發行(xing)證(zheng)券(quan)申(shen)請(qing),并依照《證(zheng)券(quan)法》的(de)(de)有關規定進行(xing)處罰;致使(shi)投(tou)資(zi)者在證(zheng)券(quan)交易中遭受損失的(de)(de),應當依法承(cheng)擔賠償(chang)責任。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gong)司在發行(xing)(xing)證券決策(ce)、申請、發行(xing)(xing)過程中(zhong),非(fei)法(fa)(fa)向他(ta)人提供尚未依(yi)法(fa)(fa)公(gong)開披露信息(xi)的,中(zhong)國(guo)證監會可以對其直接(jie)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ta)直接(jie)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bu)適(shi)當人選等(deng)監管措施(shi),并依(yi)照《證券法(fa)(fa)》的有關規定進行(xing)(xing)處罰(fa)或者追究相(xiang)關責任。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披露(lu)盈(ying)利預測,利潤(run)實現(xian)數如(ru)未達到(dao)盈(ying)利預測的(de)百分之八十(shi)的(de),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fu)責人應當在(zai)股東大會(hui)及(ji)中(zhong)國證監(jian)會(hui)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kai)作出解釋并道歉;情節嚴重的(de),中(zhong)國證監(jian)會(hui)給予警告(gao)等行政(zheng)處罰。

利(li)潤(run)實現數未達(da)到盈(ying)利(li)預測的(de)百(bai)分之(zhi)五(wu)十的(de),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還可以自確認之(zhi)日起三十六(liu)個月內(nei)不受理該上市(shi)公司的(de)發行證券申請。

注冊會計師為上述盈利預(yu)測出具審核報告(gao)的(de)過程中未勤勉盡責(ze)的(de),中國證監會將視情(qing)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ze)任人員(yuan)采取監管(guan)談話等監管(guan)措施(shi),記入誠信檔案(an)并(bing)公布;情(qing)節嚴重的(de),給予(yu)警告(gao)等行(xing)政(zheng)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di)(di)十(shi)一條第(di)(di)(二)項(xiang)、第(di)(di)(三)項(xiang)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ze)令改(gai)正;情節嚴(yan)重的,自確認之日起三十(shi)六個(ge)月內不受理該(gai)公司的發行證券申請。

第五十九條 上市公(gong)司(si)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ren)員以及上市公(gong)司(si)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ren)及其控制的關聯方違反(fan)所作(zuo)出的與(yu)上市公(gong)司(si)證券發(fa)行(xing)相(xiang)關的約定或者(zhe)承(cheng)諾的,中(zhong)國證監(jian)會可以對其采取監(jian)管談(tan)話(hua)、責令公(gong)開說明、責令改正(zheng)、認定為不適(shi)當(dang)人(ren)選等監(jian)管措施(shi)。

上市公司(si)控股(gu)股(gu)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nei)未(wei)履行(xing)持股(gu)意向等公開承諾(nuo)的(de),不得參與本上市公司(si)發行(xing)證券認購。

第六十條 保(bao)薦人出(chu)具(ju)有(you)(you)虛(xu)假記(ji)載、誤導性(xing)陳(chen)述或(huo)者重大遺漏的(de)(de)發行保(bao)薦書的(de)(de),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zheng),并依(yi)照《證券法》和保(bao)薦制度(du)的(de)(de)有(you)(you)關規定進行處理;致使(shi)投資(zi)者遭(zao)受損失的(de)(de),應當(dang)依(yi)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保薦人以不(bu)正當手段干擾(rao)中國(guo)證(zheng)(zheng)監會(hui)(hui)及其(qi)發行審(shen)核委員會(hui)(hui)審(shen)核工作的,保薦人或(huo)其(qi)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wei)造或(huo)變造的,或(huo)者不(bu)履行其(qi)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zheng)(zheng)券法》和保薦制(zhi)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為證(zheng)(zheng)券發(fa)行(xing)(xing)出具(ju)審計報(bao)告、法(fa)律意見、資產評估(gu)報(bao)告、資信評級報(bao)告及其他專項文(wen)(wen)(wen)件的(de)證(zheng)(zheng)券服務機(ji)構和(he)人員,在(zai)其出具(ju)的(de)專項文(wen)(wen)(wen)件中存在(zai)虛假記載(zai)、誤導性(xing)陳述或者(zhe)重(zhong)大遺漏,中國(guo)證(zheng)(zheng)監會自(zi)確認之日起十二個(ge)月內(nei)不(bu)接受相(xiang)關(guan)(guan)機(ji)構出具(ju)的(de)證(zheng)(zheng)券發(fa)行(xing)(xing)專項文(wen)(wen)(wen)件,三十六個(ge)月內(nei)不(bu)接受相(xiang)關(guan)(guan)人員出具(ju)的(de)證(zheng)(zheng)券發(fa)行(xing)(xing)專項文(wen)(wen)(wen)件;致使(shi)投資者(zhe)遭(zao)受損失的(de),應當依法(fa)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承銷(xiao)機構在(zai)承銷(xiao)非(fei)公(gong)開發行的證(zheng)券時,將證(zheng)券配售給不(bu)符合(he)本辦(ban)法第十五條規(gui)定的對象的,中國證(zheng)監會可以(yi)責令改正;情節(jie)嚴重的,自確認之日起三(san)十六個月內不(bu)接受其參(can)與(yu)證(zheng)券承銷(xiao)。

第六十四條 市(shi)公司(si)在非公開發(fa)行新股時,違(wei)反(fan)本辦法第三十(shi)九條(tiao)規定的(de),中國證(zheng)監會(hui)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de),自確(que)認之日起三十(shi)六個(ge)月內不受理該(gai)上市(shi)公司(si)的(de)發(fa)行證(zheng)券申請。

第六十五條 本辦(ban)法規定(ding)的(de)(de)特定(ding)對象違反規定(ding),擅(shan)自轉讓(rang)限售期限未(wei)滿的(de)(de)股(gu)票的(de)(de),中國證監會可以(yi)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de)(de),自確認之日起十二(er)個月內不得作(zuo)為特定(ding)對象認購證券。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上市(shi)公司向(xiang)員工發行證券用于激勵的辦(ban)法(fa)、上市(shi)公司發行優先股的辦(ban)法(fa)法(fa)律法(fa)規(gui)另有規(gui)定(ding)的,適用其規(gui)定(ding)。

第六十七條 依(yi)據本辦法通過非公(gong)開發行股(gu)(gu)(gu)票取得的上市(shi)公(gong)司股(gu)(gu)(gu)份,其減持不(bu)適用《上市(shi)公(gong)司股(gu)(gu)(gu)東、董監高減持股(gu)(gu)(gu)份的若干規(gui)定》的有(you)關規(gui)定。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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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宋思(si)艱(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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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4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全文如下: 一、第九條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除外;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經營成果真實。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以及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現金分紅;“(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者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上市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五)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資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二)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 四、第十六條修改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五、刪除第十七條。 六、第三十二條改為三十一條,修改為:“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應當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回售條款;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轉股期; “(七)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七、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董事會決定非公開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股票,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給予董事會前款授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通過相關決議,作為董事會行使授權的前提條件。” 八、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但是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且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取自行銷售的除外。 “保薦人或者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九、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一)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十、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十二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十一、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于其他網站,但不得早于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十二、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發行證券申請。” 十三、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上市公司的發行證券申請。”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依據本辦法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減持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 本決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2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20年2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第五條保薦人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對保薦的上市公司的申請文件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審慎核查,督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對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并確保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上市公司的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照本行業的業務標準和執業規范,對上市公司的相關業務資料進行核查和驗證,確保所出具的專業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優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等權利,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自主判斷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并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除外;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經營成果真實。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以及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現金分紅;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或者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上市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五)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資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十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 (三)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因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五)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次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三)本次募集資金投資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第二節公開發行股票 第十二條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二)發行價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或者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 第三節非公開發行股票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的規定。 前款所稱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十五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三十五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四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七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和本節的規定。 前款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八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第十九條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上市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并于轉股的次日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第二十四條轉股價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 前款所稱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二十六條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第二十八條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二)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 第三章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發行方案的論證分析報告; (三)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董事會在編制本次發行方案的論證分析報告時,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和發展階段、融資規劃、財務狀況、資金需求等情況進行論證分析,獨立董事應當發表專項意見。論證分析報告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次發行證券及其品種選擇的必要性; (二)本次發行對象的選擇范圍、數量和標準的適當性; (三)本次發行定價的原則、依據、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四)本次發行方式的可行性; (五)本次發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六)本次發行對原股東權益或者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以及填補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應當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或者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應當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回售條款;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轉股期; (七)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第三十二條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應當單獨計票。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公司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董事會決定非公開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股票,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給予董事會前款授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通過相關決議,作為董事會行使授權的前提條件。 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但是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且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取自行銷售的除外。 保薦人或者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額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中國證監會適用簡易程序,但是最近十二個月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融資總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簡易程序,中國證監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決定。 第三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十二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當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一)發行對象為原前十名股東; (二)發行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方; (三)發行對象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員工; (四)董事會審議相關議案時已經確定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或者其他發行對象;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自行銷售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確定發行對象,且不得采用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第四十條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后,可以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以投資者決策需求為導向,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淺白、易懂,便于中小投資者閱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均應當充分披露。 第四十三條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包括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結果。 第四十五條上市公司提出發行申請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決定; (二)收到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或者予以核準決定; (三)上市公司撤回證券發行申請。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等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保薦人及保薦代表人應當聲明對其保薦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等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等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等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四十八條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等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四十九條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司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證券后的二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一條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于其他網站,但不得早于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第五章監管和處罰 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第五十三條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自申請文件受理之日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即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及時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市公司報送的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查并自確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報送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終止審查并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上市公司的發行證券申請,并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在發行證券決策、申請、發行過程中,非法向他人提供尚未依法公開披露信息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或者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七條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還可以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上市公司的發行證券申請。 注冊會計師為上述盈利預測出具審核報告的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發行證券申請。 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方違反所作出的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相關的約定或者承諾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履行持股意向等公開承諾的,不得參與本上市公司發行證券認購。 第六十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并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證券時,將證券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六十四條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自確認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上市公司的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違反規定,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自確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上市公司向員工發行證券用于激勵的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的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依據本辦法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減持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創業板上(shang)市(shi)公司證券(quan)發行暫(zan)行管理(li)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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