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9-18 23:08:40
每經記者|袁 園 每經實習編輯|劉 野
為進一步完善現場檢查制度框架,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9月18日,銀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共八章六十七條,主要章節包括總則、職責分工、立項管理、檢查流程、檢查方式、檢查處理、考核評價和附則。
誰立項、誰組織、誰負責
現場檢查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作用,督促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及監管政策,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合法穩健經營,落實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安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為了保障現場檢查的順利進行,《征求意見稿》對現場檢查的職責分工進行規范,根據監管職責劃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現場檢查工作實行分級立項、分級實施,按照“誰立項、誰組織、誰負責”的工作機制,開展現場檢查。
也就是說,銀保監會負責統籌全系統現場檢查工作,根據監管職責劃分,組織對相關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現場檢查,組織全系統重大專項檢查、臨時檢查和稽核調查,對派出機構的現場檢查進行統籌指導和考核評價。
各派出機構負責統籌轄內現場檢查工作,根據監管職責劃分,組織對轄內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現場檢查,完成上級部門部署的現場檢查任務,對下級部門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評價。
同時,根據需要,銀保監會可以對銀保監局監管的機構、銀保監局可以對轄內銀保監分局監管的機構直接開展現場檢查。
既然是誰立項、誰負責,現場檢查的立項又是怎么立項的呢?《征求意見稿》顯示,根據監管職責劃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行分級立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現場檢查立項管理,根據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依法合規情況、評級情況、系統重要性程度、風險狀況和以往檢查等,結合隨機檢查對象名錄庫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確保檢查項目科學、合理、可行。未經立項審批程序,不得開展現場檢查。
銀保監會按年度制定現場檢查計劃,現場檢查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更改。列入年度計劃的個別項目確需調整的,應當說明調整意見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調整一次。調整時,對于銀保監會負責的項目,應當經銀保監會負責人審批;對于派出機構負責的項目,經銀保監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應當按要求向銀保監會報告。
經銀保監會或銀保監局主要負責人批準,銀保監會或銀保監局可以立項開展臨時檢查。各銀保監局應當在臨時立項后10個工作日內,將立項情況向銀保監會報告。
此外,稽核調查可以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劃,也可以適用臨時檢查立項程序。
建立信息反饋和共享機制
對于現場檢查的結果和處理方式,《征求意見稿》也給出了答案。文件顯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現場檢查情況通報被查機構的上級部門或主要股東,可以與被查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檢查發現的問題作出說明和承諾,也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書面檢查等。
《征求意見稿》顯示,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檢查意見書中責令被查機構限期改正。被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對于被查機構在現場檢查前反饋的自查情況中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相關問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依法提出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建議。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依法向司法監察機關等部門移送。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檢查情況和整改情況的統計、分析,建立現場檢查信息反饋和共享機制。對于檢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風險和問題,應當及時采取監管通報、風險提示等措施;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系統性風險苗頭,應當及時專題上報;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監管機制和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修訂和完善監管機制與制度的建議。
同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現場檢查工作質量控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檢查立項的科學性、檢查實施的合規性、檢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現場檢查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質量控制和考核評價。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機構商業秘密等嚴重違反現場檢查紀律的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監察機關等部門移送。
該《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0月22日。銀保監會表示,《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將進一步提升銀保監會現場檢查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發揮現場檢查的獨特優勢,督促和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持續穩健發展,更好地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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