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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一身債,還不起又不想變“老賴”,個人能申請破產嗎?這個可以有!

每日經濟新聞 2018-11-03 14:28:56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不過,各界呼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議不在少數。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建議制定我國《個人破產法》,“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而沒有《個人破產法》,難以滿足實際需要。”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執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進入執行程序,成為制約執行工作的一個大難題。

 每經記者|張鐘尹     每經編輯|趙云    

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困難,期待“東山再起”。這樣的現狀既困擾著法院,也困擾著部分本無意成為“老賴”的欠債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關于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時強調,“基本解決執行難”正處于攻堅克難、決戰決勝的最后關鍵時期,也到了推動長遠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窗口期,并為此建議完善執行立法,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圖片來源:截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這一建議,讓個人破產制度再次引起公眾關注。

制度缺乏 一些債務債權成為爛賬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曾有人這樣調侃:“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企業破產法,只能算半部破產法。”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各界呼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議不在少數。

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建議制定我國《個人破產法》,“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而沒有《個人破產法》,難以滿足實際需要。”

資料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湯維建指出,現代的破產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護功能。破產法中的強制和解制度、自由財產制度和免責制度等等,都是對債務人進行破產保護的制度。如果缺乏《個人破產法》,對陷入債務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就難以享受到由破產法帶來的法律保護“紅利”,他們所負的債務也永遠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加以免除。

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執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進入執行程序,成為制約執行工作的一個大難題。記者注意到,10月底,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近三年,真金白銀執行到當事人口袋中的金額達4萬億元;但“執行難”這個帽子始終沒有摘下來。據《人民法院報》:

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884萬件,同比增長105%,執結1693.8萬件(含終本案件),同比增長120%。實際執行到位金額4.07萬億元,同比增長了76%。此外,三年來生效裁判文書的主動履行率逐年提高,2015年為44.76%,2016年為50.52%,2017年為56.97%。

需要解釋的是,所謂“執行不能”,指的是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

資料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商事案件中,約18%的案件是“執行不能”案件。

這類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如“僵尸企業”;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確無清償能力。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的倪壽明認為,我國因為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一些債權債務就此成為爛賬,長期纏繞著債權人和債務人,讓雙方都背負著包袱,不僅極大地污染了社會信用,對雙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損害。

信用卡糾紛案件快速增長

為什么需要個人破產制度立法?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副教授殷慧芬認為,當前隨著管制的日趨放寬,以及消費者價值觀的改變等,近些年來我國的消費信用市場發展迅速。消費信用的擴張不可避免地導致消費者過度負債的增加。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2017年,我國個人消費貸款余額超過31萬億元。2014年信用卡發卡數量共計4.55億張。2018年3月底,信用卡發卡數量高漲至6.12億張,人均持有信用卡0.44張。

值得注意的是,因嚴重透支或延期還款引發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也在快速增長。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2014年,全國新收信用卡糾紛案件95,120件,2015年,信用卡糾紛案件增至169045件,較2014年上升74.28%。

資料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個人破產與成為“老賴”有何區別?

申請破產后,是不是可以不用還債了呢?債務人將受到哪些限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指出,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此種錯誤的觀念將制約著我國破產制度的進步和法治市場的建設。

他表示,對于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

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澳大利亞,一旦宣布破產,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托人。根據澳洲現行的個人財產保障法案(The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Act 2009),破產個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財產保護清單中。換言之,破產將很有可能導致家庭住房被用于變賣以沖抵貸款。此外,宣布破產后,如果要出境,債務人必須得到受托人的批準。

資料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曾撰文指出,隨著央行個人征信系統的不斷完善,尤其是“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等平臺的建成,再加上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合理獲取個人信用記錄可以說手到擒來,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

一位律師向記者強調,從國際經驗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換句話說,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但不同的是,“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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