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11-09 13:56:52
陜西建行因不服陜西高院最終判決,其于8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依法撤銷陜西高院判決書,并駁回陜西信合長安聯社的起訴。對此,最高院已經立案審查。
每經記者|張靜 每經編輯|張靜
每經記者 張靜
拉鋸7年的陜西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陜西信合)與建設銀行陜西省分行(以下簡稱陜西建行) 債務訴訟案,在陜西高院終審判落定后,卻又再掀波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從陜西信合獲悉,陜西建行因不服陜西高院最終判決,其于8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依法撤銷陜西高院判決書,并駁回陜西信合長安聯社的起訴。對此,最高院已經立案審查。
然而,陜西信合方面提出了質疑,其認為上述立案程序存在問題。“針對陜西建行的再申請,所申請人沒有新證據、新事實、新理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情形。我們在應訴書里向最高院提出了這個問題。” 陜西信合代理律師趙振凱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
不過其亦坦言,因最高院已立案審查,上述債務訴訟案之前的終審判決(陜西建行敗訴)存在生變的可能。如此一來,這起延宕十多年的債務訴訟案,后續走向亦存在變數。
陜西建行提請最高院再審
陜西建行和陜西信合的債務糾紛,源于1999年至2000年間,陜西信合下屬6家聯社委托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西安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開信西安營業部,該營業部所有權歸屬建行)數筆代理國債投資交易。
然而,按照當時雙方簽署的《委托投資國債協議》,開信西安營業部起初償還了部分本息,后再未履行過合同約定。因多次討債未果,陜西信合下屬的西安市雁塔、蓮湖等六家聯社,于2009年分7起訴訟將陜西建行訴至法庭。
經過長達7年的訴訟拉鋸,今年6月陜西高院終審判決陜西信合勝訴,陜西建行需償還陜西信合本金及利息共計1.56億元。不過,就在上述訴訟案判決生效并執行完畢后,原以為塵埃落定的案件再起波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取的陜西建行再審申請書顯示,陜西建行于8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請求撤銷陜西高院做出的(2014)陜民二終字第0008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陜西信合長安聯社的起訴。
陜西建行列出的理由為,上述訴訟案系合同糾紛,而申請人并非案件合同的當事人,即《委托投資國債協議》的簽署雙方為開信西安營業部與陜西信合長安聯社,簽約主體并非陜西建行。
另陜西建行認為,其也并非開信西安營業部的上級法人和開辦單位,不應為營業部的債務承擔責任。“原審法院認為,開信西安營業部與建行形成‘明脫暗不脫”的關系,并據此認定建行應對開信西安營業部的經營后果法律責任,申請人認為該認定事實錯誤。“
同時,陜西建行稱,本案新證據證明,原審判決認定的開信西安營業部向陜西信合長安聯社償還的本金與利息金額錯誤,加之本案已超訴訟失效,陜西信合長安聯社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陜西信合律師:不符合再審情形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取的一份最高院發給陜西信合長安區聯社的應訴通知書顯示,針對陜西建行的再申請,最高院目前已立案審查,該應訴通知書下發時間為今年10月16日。
對于陜西建行的再申請,陜西信合代理律師趙振凱告訴記者,對方再申請提出的理由沒有任何新證據、新事實,長安聯社方面已經于11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提交意見。“原審兩級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對陜西建行的各項請求最高院院應當依法駁回。“趙振凱稱。
趙振凱提供給記者的陜西信合長安聯社向最高院的反饋意見顯示,陜西信合認為陜西建行沒有新證據、新事實、新理由,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再審情形。“申請人要求貴院提審本案,并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貴院依法駁回。”
針對陜西建行稱其并非開信西安營業部的上級法人和開辦單位的理由,陜西信合則反駁稱,申請人陜西建行是開信西安營業部唯一的責任主體,依法應當償還被申請人的全部債務。
陜西兩級法院七年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是否應當為開信西安營業部承擔責任,一直是庭審的焦點問題。作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營業部,在其不能承擔債務時,依法應當由其上級法人或者開辦單位來承擔責任。
“盡管申請人為規避法律政策的監管,將營業部多次進行“轉讓”,但由于其行為屬于“利用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營業部的所有權仍然屬于申請人,理應對被申請人承擔責任。“趙振凱表示。
而對于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陜西信合認為陜西建行在一審時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根據我國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再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最高院已開始立案審查,盡管趙振凱表示陜西建行的再申請沒有新事實和理由,但是最高院已經對陜西建行再申請立案,不排除翻案的可能。
對于上述情形,記者亦致電陜西建行相關負責人采訪,但其電話一直無法接通,后記者發去短信,截至發稿前對方亦無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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