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5-10-27 22:15:27
駕駛證扣滿12分后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損失,能不能讓保險公司賠付?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保險追償糾紛上訴案件,機動車駕駛人陳先生因駕駛證被扣滿12分后仍違法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支付受害人家屬11萬元交強險理賠款后向陳先生追償,獲法院支持。
新華網上海10月27日電(記者黃安琪)駕駛證扣滿12分后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損失,能不能讓保險公司賠付?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保險追償糾紛上訴案件,機動車駕駛人陳先生因駕駛證被扣滿12分后仍違法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支付受害人家屬11萬元交強險理賠款后向陳先生追償,獲法院支持。
據法院介紹,2014年2月14日,陳先生在駕駛證已扣滿12分的情況下駕駛小型轎車上路行駛,在一路口處與步行的趙某發生碰撞,并致其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陳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其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趙某的家屬便以陳先生和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11萬元。保險公司賠付完畢后起訴至法院向陳先生進行追償。保險公司訴稱事故發生時,陳先生的駕駛證已扣滿12分,處于停止使用狀態,應當視為無證駕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陳先生辯稱,因雙方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其駕駛證被扣滿12分后并不能視為無證駕駛,因此保險公司的追償沒有依據。一審法院認為,陳先生的駕駛證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記滿了12分,根據相關交通法規,陳先生已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卻仍駕駛投保車輛并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顯屬違法、違約行為,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可向陳先生追償。據此判決,陳先生應賠付保險公司保險金11萬元。
陳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稱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上訴人的駕駛證并未被交警部門吊銷,故其駕駛證屬于合法有效的狀態,不屬于無證駕駛情形。
上海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陳先生的駕駛證雖未被交警部門扣留或吊銷,但因其駕駛證記分已滿12分,其駕駛資格處于應當被依法扣留的狀態,即便駕駛證在身邊,其亦不能為駕駛行為,故一審法院處理本案追償權糾紛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陳先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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