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08-28 22:05:30
8月2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央行獲悉,2015年8月24日,人民銀行依法注銷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萬敏
每經記者 萬敏
8月2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央行獲悉,2015年8月24日,人民銀行依法注銷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據了解,此為全國首例《支付業務許可證》注銷事件。
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士公司)于2011年12月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在浙江省內開展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經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確認,易士公司存在以下嚴重違規問題:一是通過直接挪用、向客戶賒銷預付卡、虛構后臺交易等方式,大量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造成資金鏈斷裂,預付卡無法使用,持卡人權益嚴重受損。二是偽造、變造支付業務、財務報表和資料,欺騙、掩飾資金流向。三是超范圍違規發行網絡支付產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依法注銷該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稱,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是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實施監管的重中之重,不得挪用客戶備付金是各類非銀行支付機構經營的一條紅線。對于擅自挪用客戶備付金、肆意損害消費者權益和破壞支付市場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風險隱患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人民銀行將“零容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透露,易士公司持卡人債權收購工作已于2015年7月2日啟動。人民銀行、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易士公司挪用客戶備付金風險事件,事發后立即采取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一是督促易士公司從各種渠道籌措資金,盡快彌補資金缺口,保證預付卡正常使用;二是制定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核查易士公司資產負債狀況,妥善處理持卡人投訴,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三是公安部門對易士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立案偵查;四是人民銀行多次組織召開備付金監管工作會議,通報事件情況,系統排查風險,強化風險認識,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付金存管銀行和支付機構提出工作要求。同時,在全國部署開展了預付卡機構客戶備付金專項治理和風險排查,加大懲戒和處罰力度,增強支付機構的底線意識和備付金存管銀行的責任意識。
央行有關負責人強調,預付卡發行本身是企業行為,是企業代客戶保管預付資金,是一種零售支付工具。消費者購買易士卡,是在認可易士公司商業信用以及其代為保管資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轉移了一定的預付價值。這與銀行存款有本質區別,不受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易士公司應當向消費者進行相關風險提示,這也是人民銀行對易士公司的要求。發生資金損失時,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確定賠付責任。
附:央行答記者問
2015年8月24日,人民銀行依法注銷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對此,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為什么要注銷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士公司)于2011年12月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在浙江省內開展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
經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確認,易士公司存在以下嚴重違規問題:一是通過直接挪用、向客戶賒銷預付卡、虛構后臺交易等方式,大量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造成資金鏈斷裂,預付卡無法使用,持卡人權益嚴重受損。二是偽造、變造支付業務、財務報表和資料,欺騙、掩飾資金流向。三是超范圍違規發行網絡支付產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依法注銷該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
2.發現易士公司挪用客戶備付金后,有關部門采取了哪些措施,注銷其許可證后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
人民銀行、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易士公司挪用客戶備付金風險事件,事發后立即采取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一是督促易士公司從各種渠道籌措資金,盡快彌補資金缺口,保證預付卡正常使用;二是制定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核查易士公司資產負債狀況,妥善處理持卡人投訴,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三是公安部門對易士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立案偵查;四是人民銀行多次組織召開備付金監管工作會議,通報事件情況,系統排查風險,強化風險認識,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付金存管銀行和支付機構提出工作要求。同時,在全國部署開展了預付卡機構客戶備付金專項治理和風險排查,加大懲戒和處罰力度,增強支付機構的底線意識和備付金存管銀行的責任意識。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穩定,有序推進易士公司《支付業務許可證》注銷工作,人民銀行配合地方政府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制定了詳細的方案。協調相關機構按照商業化原則收購持卡人債權。對于拖欠商戶款,先通過司法途徑確認債權金額,再由相關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與商戶協商辦理債權收購。對于持卡人和商戶之外的其他債權人,通過訴訟等司法途徑處理。易士公司持卡人債權收購工作已于2015年7月2日啟動,目前進展順利。對相關商戶的債權收購工作也已啟動。
3.存放在易士公司預付卡里的錢和銀行存款有何區別?相應的賠付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易士公司本質上是一家商業企業,與商業銀行不同。預付卡發行本身是企業行為,是企業代客戶保管預付資金,是一種零售支付工具。消費者購買易士卡,是在認可易士公司商業信用以及其代為保管資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轉移了一定的預付價值。這與銀行存款有本質區別,不受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易士公司應當向消費者進行相關風險提示,這也是人民銀行對易士公司的要求。發生資金損失時,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確定賠付責任。
4.據了解,此為全國首例《支付業務許可證》注銷事件,是否意味著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監管政策發生了變化?下一步工作計劃如何?
一直以來,人民銀行都按照“鼓勵創新與規范發展并重”的思路開展支付機構監管工作。我們支持、鼓勵支付機構充分發揮優勢,規范開展創新,服務社會、民生。同時,支付機構經營必須堅持依法合規,不能觸碰監管紅線。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是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實施監管的重中之重,不得挪用客戶備付金是各類非銀行支付機構經營的一條紅線。對于擅自挪用客戶備付金、肆意損害消費者權益和破壞支付市場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風險隱患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人民銀行將“零容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進一步健全機制,完善監管辦法,改善監管手段,提升支付機構監管的有效性,防范支付風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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