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9 01:21:03
◎莫開偉
近日,審計署發布的《2014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顯示,一些項目和單位存在違反規定或管理不規范等問題,被套取或挪用資金超過98億元。
歷年來,中央政府極其重視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監督使用,多次開展全國性專項審計,然而審計結果往往不盡人意,很多問題成了頑癥,屢審屢犯,違規資金越審越多。
以2011年為例,審計署披露安居工程資金挪用規模為29.55億元,2012年違規使用為57.99億元,2013年違規使用沖高到93.7億元,2014年被套取或挪用資金更超過98億元。這讓保障性住房建房違規資金陷入“越審越多”的怪圈。
另一方面,保障房違規花樣也不斷翻新,讓國家審計署應接不暇,顯得力不從心。違規行為何以屢禁不止?背后又折射出了什么?
筆者認為,原因有四方面:一是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監管不到位。按規定,地方審計、財政、監察等多個部門,對于安居工程資金都有監管責任,但為何管不住?一方面,責任心不夠,對審計監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聽命地方政府領導,對一些違規行為聽之任之,不敢動真。這樣,即便制訂了各種監管措施,也難認真執行,監管成了一種擺設。
二是違規代價太低。每次審計查出的問題,追責不嚴厲、不到位,不足以震懾違規行為。如資金挪用被查出,一般都是歸還、整改了事,沒有人因此受行政處分或其他經濟追責。
三是缺乏社會公眾監督。根據此次審計署公布的結果,套取或挪用資金表現在違規使用1.35億元發工資、將萬套保障房分配給不符條件的家庭、讓條件變化者仍享保障房待遇、套取4.85億元用于修宿舍、拖欠工程款131億元及項目被違規收取應減稅費等六方面。
這些違規行為并不復雜,只要將信息公開,便不難發覺或查處。但因安居工程資金籌集、劃撥、使用多處于“封閉運行”狀態,公眾缺乏參與權和知情權,也就無法實行監督權,為一些單位違規使用資金打開了方便之門。
四是一些建設項目發包方與開發商之間、保障房分配者與被分配者之間可能存在暗地利益輸送,致使一些違規行為成了監管盲區。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只有做到專款專用,才能讓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有其所,充分發揮惠民生和穩定社會的作用。反之,如果大量資金被轉移挪用,不僅無法保障安居工程建設到位,造成資金跑冒滴漏,滋生腐敗,影響政府執政形象,更讓民眾無法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基于此,只有及時改進安居工程資金監管機制,完善內控責任,提高信息透明度,將住房建設資金使用情況、住房分配與補貼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提高公眾知情權,才能使違規行為無處遁形。
筆者建議,應將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施政考核目標,強化地方政府監督資金使用責任。同時,完善安居工程財政資金和社會融資績效評價制度,加大對套取、挪用等問題查處和追責問責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和審計監督威懾力,這樣方能有效剎住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使用違規行為。
在信息化時代,監管部門還應當提高監管科技手段,引入大數據監管模式,嚴格住房保障資格準入和退出審核管理機制,強化保障對象動態監管,防止弄虛作假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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