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4-09-30 11:21:17
在經濟學理論中,危機既是市場一輪經濟周期的結束,更是下一個新周期的起點。
監管“嚴約束”帶來更多挑戰
為避免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以及解決危機中暴露出的問題,主要經濟體相繼開始了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雖然在具體改革措施的推進方面各有特點,但在提高資本金及流動性要求、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是一致的趨勢。在巴塞爾協議III基礎上,美歐發達經濟體提出了銀行一級資本、核心一級資本達標以及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的時間表,許多新興經濟體如中國實施了較巴塞爾III更為嚴厲的監管標準。此外,各經濟體還相繼引入流動性覆蓋率(LCR)與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等新指標,以進一步增加銀行維護流動性的能力。監管范圍方面,除了“系統重要性”銀行納入監管范圍外,還加強了對信用評級機構、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以及對證券化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尤其是場外衍生品市場以及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結算體系的全面監管,同時還通過日漸緊密的國際監管協調與合作,加強對大型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
客觀地講,加大對金融創新的監管力度有利于交易活動的規范化和理性化,但也將導致金融創新步伐放緩,創新動力受到削弱,銀行業務經營面臨更多限制。尤其是隨著監管范圍的拓寬,越來越多的監管機構試圖把自己的意志加入到全球認可的標準中,這一過程可能會出現監管沖突加劇的階段性表現。隨著各經濟體在危機后的恢復和處置計劃及場外衍生品改革計劃的制定,銀行所面臨的結構性挑戰將更加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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