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4-06-24 07:34:00
專家稱,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最大的不同在于對象,員工持股具有普適性
本報見習記者喬誌東
“從面向對象的角度看,股權激勵面向的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員工,包括董事、經理、核心技術人員等,而員工持股計劃則通常面向上市公司全體員工。”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湯欣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員工持股計劃迎來“三疊浪”。去年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今年5月份,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國九條”)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近日,證監會又發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決定在上市公司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這意味著員工持股計劃即將落地。
監管層本次強調的“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雖然有共通之處,但是仍有一定的差別。
“與員工持股比較,股權激勵并不是全員持股,而是側重于管理層和核心員工,重在對其企業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勵。”湯欣表示,“在現代企業中,股東和經理層存在著委托與代理的關系,二者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為了鼓勵經理層更好地為上市公司及股東利益服務,現在企業往往采取的是胡蘿卜+大棒的手法。一方面采取股權激勵等正向激勵手段,另一方面則是通過法律懲戒機制、市場及聲譽機制等對職業經理人的行為進行約束。”
記者查閱相關文獻發現,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為“代理人理論”,指的是企業為了防止代理人因信息不對稱而對雇主的利益造成傷害,雇主需要對代理人的行為進行監控,或將代理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結合起來,進而轉嫁或消除所謂的“代理人風險”。股權激勵可以將管理人員自身利益和公司股東的利益結合起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代理人風險”。
湯欣指出,從廣義上來看,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都是上市公司旨在促進員工和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的途徑。
根據《指導意見》,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充分征求員工意見,履行相應程序。上市公司不得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指導意見》其中一大亮點就在于不設行政許可,自愿參與給市場留出了很大的自由空間。大家不看好企業前景,干脆不買。認為有希望,可以少買一些,判斷價值完全被低估了,可以多買些。如果員工持股計劃籌集1億元,結果看好者眾多,籌得2億元,還可以按比例配售。”一位市場人士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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