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4-06-16 07:34:15
改公司章程反收購
六位股東的聯手讓興盛集團措手不及,為了挽救第一大股東的地位,公司管理層公布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但由于修改公司章程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因此,修改公司章程這一招并不被市場看好。
從公告內容來看,這次修改將公司章程中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修訂為“連續12個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
有分析人士指出,如果這一條章程修正案獲得通過,意味著目前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的六位股東將在未來的6個月時間內失去提案的權利。
有法律人士分析,根據《公司法》規定,修訂公司章程需要出席會議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不過,興盛集團目前僅有的11.19%股份似乎很難通過這個章程修正案。
6月12日,上海新梅發布補充公告稱,國浩(上海)律師事務所出具了修訂公司章程事項的法律意見,該條款修訂系為穩定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該條款的修訂給出禁止性規定。
但有法律人士認為,《公司法》第102條關于“單獨或者合計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的條款屬于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不可以通過章程約定予以修改。“如果按照上海新梅現在的修訂案,擬修訂為持有120日,并且認為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那么我們也可以約定五年、十年,最終是要股東大會通過投票決定的,就會出現大股東任意剝奪小股東的提案權,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表示,限制持股12個月以上侵犯了股東法定權利。
此外,修改的公司章程還包括“錯時改選董事、監事,限定提案人提名董事候選人數”。即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更換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候選人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非董事會換屆選舉時,選舉或更換(不包括確認董事辭職)董事人數不得超過現任董事的四分之一,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對此,有法律人士認為,錯時選舉董事目前在上市公司中確實存在,但是目前沒有發現有如此嚴格的換屆選舉措施。“第一,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更換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公司六個董事中要換屆只能換兩個。公司第六屆董事會董事是同時選上的,到期后怎么辦?按照修正案只能換兩個,這顯然是一個悖論。第二,每一個提案所提候選人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前面已經對有提案權的股東做了限制性規定,持有12個月,還只能提1名候選人,就會造成大股東一個人說了算的局面,小股東不可能有話語權。這可以說是一種變相剝奪中小股東權利的措施,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精神。如果實施累計投票選舉董事、監事,需要由連續持股超過12個月有提案權的股東書面提出,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有投資者指出,一旦上述修改成立,將來即使改選,原董事會2/3的人員還是興盛集團的人。可以說,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一旦通過股東大會,將很大程度上緩解興盛集團的控股地位,而六位股東的意外聯合之舉也有被化解的可能。因此,修改的公司章程能否通過股東大會將成為雙方股權爭奪的關鍵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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