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1 01:16:16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劉衛琰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劉衛琰 發自北京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獲悉,近期商務部和發改委正抓緊進行針對 《汽車品牌銷售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工作。
一位汽車經銷商集團負責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商務部和發改委已經召集經銷商對需要修改的條款進行了集中討論,《辦法》的修訂工作目前正在推進當中。”
一位不愿具名的協會負責人表示,商務部和發改委計劃對《辦法》修訂,這并不是第一次,而《辦法》修訂工作再次提上日程,和近幾個月來國內媒體炮轟進口車“高價”有著必然的聯系。今年7月,新華社一篇有關進口車“高價”的報道讓諸多媒體聚焦于這一問題。
據記者調查,稅收和貿易公司利潤是促成進口車在中國價格過高的重要原因。但上述協會負責人表示,由于《辦法》制定的根本原則不會改變,因此,政策修訂只能從一定程度上改善經銷商利潤下滑的問題。
進口車高價根源在于政策
據了解,進口車價格的購車主要包括稅收和汽車供應商利潤兩大部分。一位經營進口車品牌的流通業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口車進入中國,必須依據到岸價格征收關稅(25%)和增值稅(17%),并根據排量征收消費稅。以報關價100萬元的進口車為例,如果排量在4.0升以上,須交納“三稅”143萬元;如排量為3.0升~4.0升,須交納 “三稅”約95萬元。
除稅收之外,車輛的“3C認證”、企業經營費用等也將被納入進口車的市場定價中。而且這只是進口車定價的組成部分之一,進口車的總代理商控制著進口車的渠道權和經營權,也就對車輛的定價僅有了更為直接的控制力,而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源正是《辦法》。
《辦法》規定,汽車供應商應當制定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規劃,包括經營預測、網點布局、銷售網絡建設進度及建店軟硬件、售后服務標準等。
“隨著媒體將進口高價的矛頭紛紛指向《辦法》賦予汽車供應商絕對的權利,商務部和發改委對該問題高度重視,并重啟《辦法》修訂工作。”相關汽車協會負責人表示。
經銷商壓力大導致《辦法》修訂
一位不愿具名的經銷商表示:“經銷商的利潤在廠家的指導下已經‘固定化’,比如寶馬進口車的利潤構成為 ‘5+3’,即單車銷售返點5%,完成銷售目標后年底返點為3%。新車銷售的大部分利潤已留給了廠家。”
在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豪華車市場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經銷商利潤也隨之下滑。因此,經銷商希望通過《辦法》的修改解決該問題。
上述經銷商集團負責人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討論會上,不少經銷商認為,《辦法》應該明確規定經銷商車輛最高庫存期限,即45天,而這也是行業所認可的合理的庫存期限,不應將庫存無限制地壓向經銷商。同時,在建店方面,《辦法》也應對汽車供應商的權利進行限制,比如在4S店的規模、占地面積等方面應放開,如果汽車供應商在這方面出臺強制標準,會增加經銷商的建店以及經營成本,這也將進一步影響經銷商的利潤問題。”
而實際上,商務部和發改委重啟《辦法》的修訂工作,其目的也正在于此。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我國汽車產業受到了相當大的沖擊,不少經銷商的利潤也出現下滑。當時,發改委、商務部也曾啟動《辦法》修訂工作。但2009年,隨著振興汽車產業一系列政策的出臺,經銷商的生存窘境得到緩解,《辦法》的修訂工作也被擱置。可見,《辦法》之所以修訂,其主要原因還是來自于市場環境變化給經銷商帶來的壓力。
兩項基本原則不變
雖然 《辦法》已經步入修改階段,但記者獲悉,《辦法》制定的授權經營和不實行平行進口這兩個基本原則并不會改變。所謂授權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授權汽車經銷商按汽車品牌銷售方式從事汽車銷售和服務活動。平行進口是指汽車經銷商和汽車廠家均可從國外進口汽車。
“在《辦法》的約束下,我國進口車市場的規范性確實有了很大改善,從目前的汽車銷售環境來看,授權銷售依然是實現汽車市場有序發展的重要方式。”上述協會負責人表示,“同時,經銷商直接從國外進口汽車的規模依然較小,《辦法》修訂的原則是盡量保護‘大多數’。”
據近日《證券日報》報道稱,《辦法》修訂版本或于今年年底出臺,這對于目前汽車流通業中的經銷商而言,盡管仍無法改變廠家的強勢話語權,但將緩解部分生存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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