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3-01-09 08:54:04
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實施《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的配套規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監管指引作為《監管辦法》配套規則發布后,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初步建立。
信息披露指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和定向轉讓說明書不再分別出臺專項文件,而是統一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標準。指引主要規定有:第一,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業務與產品、財務狀況。第二,年報和半年報的披露內容比照指引進行。第三,公司可以自主約定和選擇信息披露平臺。第四,公司和董事、監事、高管有保證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
信息披露指引還明確,股票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通過證券交易場所要求的平臺披露信息。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可以在指引的基礎上,對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制定更詳盡、更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公司應當按照從高從嚴的標準遵守證券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定。
申請文件指引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核準時需要編制和報送申請文件目錄。公司應當保證申請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應當做到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并對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及申請文件中引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可以要求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報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應當遵守證券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定。
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采用必備條款的形式,內容主要體現《監管辦法》關于公司治理的規定,不做具體條款規定,只做原則性要求,公司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落實。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三項監管指引作為《監管辦法》配套規則發布后,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初步建立。目前階段,監管指引主要考慮了保障監管工作平穩起步的基本要求,盡可能降低準入門檻、盡可能降低公司接受監管的成本,使監管指引內容簡便易行。他強調,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和支持中小企業股本融資、股份轉讓、公司重組等公司活動。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