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8 02:15:04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昨日(1月7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發布《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從抽檢類型、機構資質、經費保障、抽檢依據的標準等各個方面,對食品流通環節的檢驗進行了規定。據悉,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月6日。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簡愛華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早前工商總局曾印發《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進行規范,如今上述管理辦法的出爐意義重大,它使工商管理部門未來執法有章可依,并且能夠規范國內食品抽樣檢驗工作。
上述管理辦法對于流通環節食品檢測的標準作了明確的表述:“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采用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采用依法備案的生產企業標準”。
簡愛華稱,“明確食品檢測的使用標準次序,不僅使工商管理部門有標準可循,同時也使企業明白如何選用生產標準”。不過,國內食品安全標準依然存在著混亂、交叉的情況,即便是國家標準也是如此,因此未來明晰國家標準也是重點工作,如此才能真正避免企業“就低不就高”的現象。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金獅認為,在現實中仍有很多企業沒有生產標準,對于這樣的企業應該如何執行抽樣檢驗,仍是一個難題。
管理辦法對抽檢的各個環節也作出了規定,包括食品經營者應當協助抽檢,抽樣人員應對抽樣結果負責等。董金獅表示,上述幾條規定都需要進一步完善,例如選派的抽樣人員必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這樣才能實行真正的公平監測。簡愛華也表示,法規并沒有出臺相應的措施避免食品經營者 “尋租”,若抽樣人員與食品經營者有利益交換,那么抽檢的結果將缺乏可信度。
簡愛華認為,法規還應明確處罰方式和程度,即不配合抽檢的食品經營者將受到何種處罰,這樣才能對食品經營者有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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