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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聯合”案昨在滬二審 林業投資高回報成忽悠

每經網 2012-11-20 09:13:51

每經記者 蔣佩芳 發自上海

就在2012年2月本報獨家報道《“中林聯合”案昨在滬開庭  疑似翻版“萬里大造林”》后,“中林聯合”案如今又有了新的進展。

昨日,“中林聯合”案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審理,雙方就被告人寧威、戴榮貴是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展開辯論,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人在庭審中認為,兩位被告人屬于典型的的分工負責、共同犯罪,理應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而該案審判長于法庭審理后表示,此次法庭審理后,案件將于近期擇日宣判。

離譜的林權轉股權

中林聯合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林聯合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分別在上海、湖北兩地均設立分公司。“中林聯合公司”于2006年1月6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分公司“上海中林”在2006年2月17日成立,注冊資本800萬元;“湖北中林”公司則在2006年6月20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

被告人寧威,系中林聯合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林聯合公司”)、上海中林聯合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上海中林公司”)和湖北中林聯合林木開發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湖北中林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戴榮貴,新加坡國籍,原系上海中林公司副總經理。

在第一次庭審未果后,昨日的第二次開庭再次聚集了眾多被騙的投資人。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被騙的投資者均年紀較大,多以退休金或拆遷費等進行林業投資。據悉,不少投資者在涉案公司銷售人員推薦或是親朋好友圈內的口碑傳播后開始投資,投資金額幾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

根據記者此前的一番調查,之所以大批投資人都會受騙,就是涉案公司拋出了一個掘金概念--林業投資。或許一棵棵樹木不如黃金來得眩目,但與之相關的林業投資卻是前些年投資界的熱點。林業投資的回報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方面便是如農業一樣,通過耕種收獲獲得基于土地的回報;而另一方面則是通過木材價格的上漲而獲利。

此前,多數受騙投資人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涉案公司的回報通過木材價格的上漲而獲利,而這一點的確吸引了他們。

資料顯示,當時的“中林聯合公司”對外宣稱所謂的林業投資回報率為10%~13%。

當時的林業投資公司并不少,但與其他林業投資公司不同的是,“中林聯合公司”從成立開始,在不同時期推出各種認購林權投資項目,如四年期、五年期、甚至還有分期回報項目(即每年回報一次),而最為離譜且厲害的投資項目則是林權轉股權。

根據多數被騙投資人此前所述,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中林聯合公司”在德國借殼UFC控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UFC公司”)上市,并對該公司資產規模及投資回報進行宣傳,誘導投資者以每股6.5元至9.5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將價值6797余萬人民幣元的林地使用權折換為在薩摩亞注冊的林聯國際有限公司和林業投投資有限公司股權(截止2011年8月15日,相關公司的股價為0.0034歐元)。

同時,戴榮貴以其妻子的名義用1萬歐元買入了100萬股UFC公司的股票,在股價上漲后拋出獲利。戴榮貴表示,上市前買入時股價僅是0.01歐元,上漲后賣出的價格則是0.59歐元。

公訴人表示,寧威與戴榮貴從2006年開始施以非法吸收的經營模式,直至2007年3月由于沒有辦法償還投資人那么多數額的錢款,于是開始預謀采取虛假上市的方式或者以林權轉股權免除債務的方式,騙取更多的投資人進入。境內由寧威來負責,境外由戴榮貴負責,已符合共同行為共同承擔的法理。

公訴人認為,這已構成典型的分工負責、共同犯罪,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司法審計采用劃段審計

此外,公訴人此次在審計報告即定案的關鍵部分進行了相應的補充,即關于投資人的林權證、林轉股和既無林權證也無股權的一個補充司法審計。

根據司法審計,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中林聯合公司向897人銷售林地30955畝,涉及的金額約1.57億元。其中,2008年10月以前的是769人,林地是26963畝,涉及金額約1.33億元。

公訴人表示,在上述897人當中,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及非法吸收的金額。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有林權證的是376人,林權是10020畝,涉及的金額約4900萬元,涉及到該部分,寧威應承擔4900萬元的非法吸收金額;2008年10月前是349人,林權是9180畝,涉及的金額約4484萬元,由于戴榮貴在2008年10月之后離開公司,因此其涉及非法吸收的金額約4484萬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則是涉及到集資詐騙的金額。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林權轉股權的是228人,合同轉股權為13488畝,涉及金額約6775萬元,該部分需由寧威和戴榮貴共同承擔集資詐騙金額;第三部分則涉及到三無的。即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當中,既無林權證,也未做股權轉讓的有351人,未取得林權的是7447畝,涉及的金額約3480萬元,該部分應由寧威來承擔;其中,戴榮貴應當承擔的是2008年10月之前的也就是258人,涉及的畝數是4295畝,涉及金額約2057萬元,

綜合上述關于犯罪的數額,公訴人于庭審中稱,寧威與戴榮貴應于案件中承擔的具體金額: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寧威應承擔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金額約4900萬元,戴榮貴應承擔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金額約4484萬元;在集資詐騙當中,寧威應承擔金額約1.02億元;而戴榮貴則應承擔的金額約8333萬元。

責編 何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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