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5 02:12:47
林崢與銀行杠上了。
作為一個普通的銀行客戶,林崢因ATM機重復收取2元跨行取款手續費,于去年7月底將建、工、農三大行告上了法庭。雖然此案一審原告敗訴,但是事情卻并未因此畫上休止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原告林崢將于今年“3·15”維權日再向法院提出訴訟,繼續通過法律手段向銀行的收費制度“叫板”。
為2元錢打官司2元錢跨行手續費,在很多人看來并不算什么,也幾乎不會有人為此去狀告銀行,但林崢卻是一個例外。
2010年7月27日,林崢持工行銀行卡到建行取款機上欲取3300元現金,結果發現在建行取款機上一次最高取款上限為2500元。林崢只好先取款2500元,隨后又取了800元。
“賬戶當時顯示是被扣除了4元錢的跨行手續費,因為這筆3300元存款分兩次取現,被計為兩筆交易。但我覺得服務費用的計量很不合理。”林崢表示,ATM機固有的取現弊端令原本能夠一次完成的交易拆分開來,兩次收取服務費,存在明顯的重復收費現象。
林崢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如果需要在銀行ATM機上取款1萬元,那么至少需要分4次來完成交易。那么,ATM機跨行取款費用也將重復收取4次。“銀行為ATM機取款設置上限,卻讓消費者來買單。”林崢對此憤然。
更有趣的是,林崢隨后還發現,目前不同銀行ATM機上設置的取款上限各不相同。最高的能達到5000元,而最少的僅為2000元。“銀行ATM機沒有一個既定的標準,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此外,在消費者取現過程中,銀行也缺少必要的提示。”
2010年7月30日,林崢一紙訴狀將建、工、農三大銀行告上了法庭,索賠ATM機上重復收取的跨行服務費2元。
一審敗訴“在庭審之前,我就知道這場官司不會勝訴,但是我希望銀行能給我一個合理解釋。”林崢說。
據了解,對于這類訴訟,當時法院立案時也左右為難。林崢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法院決定是否立案會在提出訴訟7天內給予回復,但是在這起銀行案中,他卻等了10多天。
“在庭審中,雙方爭論的焦點不同。銀行一直覺得我不愿意承擔跨行取款的服務費,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林崢說。
他告訴記者,對于跨行取款合理收取服務費的做法,他沒有任何異議,也愿意承擔這筆費用。但是,關鍵在于銀行不該重復收取這筆費用。
然而,被告工行新街口支行卻強調,林崢作為銀行客戶是自愿選擇自助跨行取款收費業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費用,而工行新街口支行在整個過程中完全是依法操作,不存在未盡到妥善管理客戶賬戶情形。
被告建行西直門支行則在辯解中聲稱,林崢使用工行牡丹卡在建行西直門支行辦理的取款是兩筆業務,應分別收取2元錢/筆的手續費,共計4元。
“雙方的核心分歧在于對 ‘一筆業務’的理解。直到今年年前,我才拿到了民事判決書。”林崢表示,判決結果沒有意外,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北京市西城區1265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不支持原告銀行卡一進一出為一次交易的建議,因為ATM機擁有取款、查詢、轉賬、修改密碼等多種操作,不能視全部的操作為一筆交易。并認為“一筆”的含義在格式合同下應該按通常的理解。此外,關于ATM機單筆取款上限的設置,屬于銀行自主確定的業務范圍,三大行均無過錯。駁回原告林崢的訴訟請求。
設置上限為牟利?一石激起千層浪。林崢的訴訟雖然被駁回,但卻令銀行ATM機設置取款上限一事備受關注。是誰設置了單筆取款上限?這其中又有怎樣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呢?中國銀行業協會某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對于ATM機取款上限設定,銀行有其業務的自主權。按照一般情況來說,銀行會綜合考慮ATM機的型號、地區消費等多種因素。總的來說,銀行跨行取款上限設定范圍基本上都在2000~5000元,屬于合理取款范圍。
2003年6月,銀監會和發改委聯合頒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方式,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為輔。跨行取款、異地存取款等服務基本上屬于市場調節范圍,由銀行自主決定收費標準,并報備相關部門。
不過,在銀行服務收費與消費者利益沖突加劇后,2010年8月份銀監會、發改委下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成本支出,并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個人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受能力、公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等因素。只是正式稿一直沒下來。
“依據目前法規,銀監會基本認可了建、工、農三大銀行的自主收費標準,銀行在此案中也確實沒有過錯。然而,銀行需要改進的是讓客戶‘明白消費’。”上述負責人稱,按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的規定,銀行要充分尊重客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履行服務收費告知義務,提高收費服務信息透明度,確保客戶獲得服務收費的相關信息。因此,商業銀行在收取服務費前,應通過服務網點公告、網站公示、媒體公告等方式,讓客戶獲知相關服務及價格。
“這是一個ATM機漏洞,銀行可能故意控制ATM機取款上限,通過重復收費來牟利。”林崢認為,調低ATM機跨行取款上限,完全能夠在合法情況下增加重復收費的機會,也令銀行增加了收益,屬于合法不合理行為。
與此同時,由于銀行柜臺服務資源限制,客戶排隊等候服務時間較長。大部分客戶為了銀行業務的方便,時常會被迫使用ATM機取款,也被迫“享受”重復收取跨行費用的服務。
對于ATM機取款上限的確定,銀行也有充分的理由。某股份制銀行職員稱,按照ATM機的實踐特點,其機器出鈔的準確率與每次的吐鈔量相關,如果一次出鈔量太大,準確率會受到影響,從當前的技術上看,每次吐鈔20張~30張的準確率最高,也就是每筆取款2000~3000元最為合理。
“另外,銀行并不提倡客戶在ATM機上進行大額的取款,因為ATM機上的現金庫存有限,會給其他客戶帶來很多的不便。”該職員告訴記者,每臺ATM機一次可放入的現金量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如果一張卡取現兩萬元,10多個人就可以把機器里的現鈔全部取完,銀行需頻繁加鈔。
“3·15”維權日再訴銀行對于銀行方面的解釋,林崢并不接受。他告訴記者,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銀行不能以ATM機的固有弊端來逃避責任。“這次官司涉及的取款是在同城異行之間,倘若是異地跨行取款,‘冤枉’繳納的費用將會更高。”
一般來說,大多數銀行異地取款的服務費上限都設定在人民幣50元,而跨行服務費用2元。但是如果使用2000元錢上限的ATM機異地跨行取款2萬元,以每筆1%手續費和2元錢跨行手續費計算,客戶必須操作10次,服務費用高達220元。
在林崢看來,“3·15”這個特殊的日子是一個起訴的契機。“事情總要人去做,也總會有人去做。”林崢告訴記者,在今年“3·15”維權日,他將在別的法院再提出上訴,并將與消費者協會進行溝通,促使銀行盡快解決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的收費問題。
“大學期間,我主修法律。畢業之后曾在一個NGO從事公益性法律維權工作。”林崢表示,以前在NGO工作的時候,大概20個訴訟有1~2個勝訴就很不錯了。這次起訴銀行雖然也沒有抱勝訴的信心,但是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關注,共同來推動這件事情。
年前,林崢已經向消費者協會致函,希望其介入調查,以維護消費者利益,但目前并未得到回復。
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在龐大的銀行面前,我索賠的并不是2元錢,而是一個公平。”林崢表示。
銀行服務收費因名目繁多且缺乏透明度,一直廣為詬病。去年年中,北京有客戶在ATM上跨行取現,由于其取款金額超過取款機上限,被迫分次取款,相應費用也被重復計提。盡管只多出2元費用,但客戶仍以重復收費為由,將三家大行告上法院。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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