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0-10-29 15:46:05
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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