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 電子商務活動亟待立法
2010-03-11 20:22:06
每經記者 莊春暉 發自上海
“卓越網25元門”中,卓越網對消費者投訴其違反《合同法》感到百口莫辯,皆因買賣雙方對合同成立條件的不同認定而引起爭議。而這再次牽出國內電子商務高速發展之際,電子商務活動無人監管、無法可依的問題。此次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廣東公司總經理徐龍提出議案,建議盡快制定統一、系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保障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科學發展,引導和規范電子商務活動,防范和減少網上交易風險,這份提案引發了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格式合同是網購霸王條款?
“卓越25元門”中有人質疑,卓越網單方面撤回訂單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合同法》。涉及此事的消費者梁小姐提出,“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價目表等可視為要約邀請。卓越網上25元報價就屬于要約邀請,買受人即消費者下訂單屬于要約,其后我們收到卓越網發來訂單確認郵件可視為承諾到達,合同在承諾到達時即自動成立。不管此次下單的消費者選擇的是款到發貨還是貨到付款,都只是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順序先后問題,會影響留置權的行使,但不影響合同成立。”
但卓越網方面不認同這樣的觀點。卓越亞馬遜的客戶服務中心在發給訂購者郵件的信末注意欄中有一行小字,“此訂單確認信僅確認我們已收到了您的訂單,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產品發出時,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訂單里訂購了多種產品,而我們只給您發出了其中一部分產品的發貨確認電子郵件,那么只有這部分產品的訂購合同成立;直到我們向您發出其他產品的發貨確認電子郵件,您關于其他產品的訂購合同才成立。”
也就是說,卓越網認為,只要沒有發貨通知到達,訂購合同就沒有成立,卓越網就不存在違反《合同法》的問題。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電子商務網站特別是B2C類電子商務網站與消費者的交易合同在什么時候算成立?”需要指出的是,卓越網的解釋被認為是建立在一份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采訪博融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汪琦鷹時,對方認為,合同在用戶點擊訂購的時候起就已經成立了,卓越網的訂單確認郵件中的小字提示是個 “多余的步驟”,相當于“故意增加了一個成立要件”。物流配送只是電子商務商業鏈中的一個環節,“發貨”不能像卓越網等所稱的那樣,包含在合同成立條件中。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B2C行業的電子商務分析師方盈芝認為,這些格式合同已成為了個別企業為了保護自身利益的“霸王條款”。
網絡購物法案缺失
根據中國商務部網站數據,2009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已超過3.5萬億元,比2008年增長了48.5%。有預期認為,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將迎來井噴期,2012年交易規模有望突破7.5萬億元。可種種層出不窮、難以解決的網絡購物消費糾紛,相對中國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明顯滯后。
工商管理部門人士指出,當前在網絡購物中一旦產生消費糾紛,消費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的電子商務領域還存在不少法律缺陷。目前用以解決網絡購物方面糾紛的依據主要還是 《合同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保護法》等傳統的法律法規,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全國性電子商務法案,現存的法律體系在電子商務準入、自律和監管機制方面都有所缺失。
方盈芝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子商務立法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隨著近兩年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所顯現出來的問題愈來愈復雜。消費者各種各樣投訴量的不斷增長,使建立與完善一套強有力的電子商務法律體制,以讓電子商務在一個優質健康的環境下發展,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雖然目前商務部已出臺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和《網絡交易服務規范》,同時正在組織制定《網絡購物商品配送服務規范》等文件;地方各級相關部門也推出一系列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如天津市發起全市網絡交易監管征求意見、福建省的關于加快移動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等。但由于執行部門效力有限,實施效果也有限。
從2009年至今年電子商務業中出現的攜程假保單事件、京東錯價門事件、卓越25元門事件、新蛋2月訂單門等事件引發了各界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討論。業內人士認為,對于行業自律、企業誠信、電子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障和爭端解決機制等問題無標準合適的電子商務法可依,將使買賣雙方責任無法明朗化,使電子商務市場處于無序混亂狀態。
人大代表提議盡快立法
此次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廣東公司總經理徐龍提出議案,建議盡快制定統一系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保障和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的科學發展,引導和規范電子商務活動,防范和減少網上交易風險。
徐龍認為,現有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存在著效力層級不高、體系不清、內容不全等突出的問題,無法有效針對電子商務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引導和規范。如果不及時出臺全國性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可能將導致電子商務市場處于無序混亂狀態,嚴重制約我國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發展。
在他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中,有包括立法宗旨、電子商務概念、基本原則、交易主體、電子合同、電子簽名及認證、電子支付、信用保障、交易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稅收、行業自律、爭端解決機制、法律責任等內容。
徐龍的提案受到了各界的高度關注和思考,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B2C行業的電子商務分析師方盈芝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了她所認為的目前電子商務立法的難點。“最大難點我認為是在第三方平臺淘寶、拍拍等C2C平臺如何有序管理的問題上,這一特殊群體小至賣閑置商品的賣家,大至廠家,如何有效地區別、有序地管理是最大的問題。”
方盈芝以近期的 “網店辦照”為例指出,“這對于行業的整合是積極的,但對于小型網店而言,則會面臨洗牌的威脅。對于目前電子商務市場上存在的大大小小的網店而言,其實施的可行性是有待考究的。在執行網店新規的同時,還應考慮實際情況,按網店規模給予一定的免費或優惠政策;或者可考慮按不同等級將網店分類,實施不同的管理策略,這樣才能確保網店店家對新規有執行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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