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評估僅限企業 無關個人物業
2010-01-21 04:35:19
每經記者 張敏 發自北京
20日,財政部發布《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對象和評估方法進行明確,意見還要求對評估過程進行披露。新規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意見規定,投資性房地產,即企業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業內人士分析,由于目前的房地產評估市場較為混亂,此舉將對上市房企的投資性房地產資產估值產生較大影響,但對于近期熱議的物業稅開征影響不大。
主要針對“企業”物業
根據意見規定,投資性房地產評估的對象分為三類: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即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持有、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國家認定的閑置土地;已出租的建筑物,即企業擁有產權的、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意見還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評估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收集類似房地產的交易案例,重點分析投資性房地產的實物狀況、權益狀況、區位狀況、交易情況及租約條件等。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評估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對企業來自于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益,以及當期產生的相應費用進行分析,合理判斷租金收益與相應費用的匹配性,合理確定凈收益。
同時,在評估投資性房地產時,還應當細化相關比較因素,包括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容積率、使用年期、面積、具體位置、經營業態和所帶租約等。
意見還要求,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應當重點披露評估對象的權屬狀況、使用狀況及租約信息等,同時還要披露評估方法的選擇過程和依據,評估方法的具體運用等。
對物業稅開征影響不大
“目前的房地產評估市場比較混亂,高估土地和物業價值的現象屢見不鮮,意見的出臺將可能產生較好的抑制作用。”北京著名房地產稅務專家郭偉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出臺新規主要是為了擠壓市場泡沫。
他表示,評估方法的變化,將對房企的資產估值產生較大影響,對資本市場影響較大。
他還表示,由于意見在技術上做出了細致的規定,未來可能在物業稅征收、房地產信貸政策制定等多個方面產生影響。
“由于評估對象主要針對企業取得的土地和房屋等,并未涉及到個人物業,因此對物業稅開征的影響不大。”北京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陳國強對每經記者表示。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根據某商業銀行年度工作會議中的披露,物業稅將在今年一季度落地。但該消息并未得到主管部門的證實。
DTZ戴德梁行策略發展顧問部董事王晨向每經記者表示,物業稅涉及的各方利益尚未理清,最近幾年不太可能出臺。陳國強也認為,根據立法程序,物業稅短期內將很難出臺,但不排除今年在個別地方進行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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