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在華設立合伙企業無需商務部門批準
2009-12-03 04:20:09
每經記者 何珺 發自北京
12月2日,國務院公布了《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從明年3月1日起,外資在華設立合伙企業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而無需商務部門的批準。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實行專門的管理制度,對以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以及外商獨資經營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即“三資”企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由于外資在華設立合伙企業,不完全等同于“三資”企業,因此國務院對此制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
《辦法》指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兩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二是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在解答有關細節時補充說,實踐中還可能存在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后,外商通過入伙或者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方式成為合伙人,這也屬于《辦法》的管理范疇。
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設立“三資”企業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合伙企業的性質和特點,為穩定和擴大利用外資,便于外商以設立合伙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辦法》規定,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無需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只要直接向得到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
需要看到的是,對于外商在國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辦法》作出了一條留有余地的彈性規定,即國家對此“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類合伙企業,如創業投資企業、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較大的風險、存在什么樣的風險,有沒有必要采取相對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還缺少必要的實踐經驗,有關方面認識也不一致。”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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