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05 15:56:07
每經編輯|王月龍
花30萬買份編制內工作?江西李某聽信朋友承諾向其轉賬30萬元,托對方幫忙辦理某單位正式編制工作,結果工作沒辦成,錢也打了水漂。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據南昌高新區法院,原告李某和被告張某系朋友關系。在某次交談中,張某稱能幫忙辦理某公司正式編制工作。隨后,李某便向張某轉賬30萬元,委托其辦理某公司正式編制工作。收到匯款后,張某向李某出具《收條》,并強調如未辦好,全額退款。
后因工作并未辦理成功,張某陸續退還李某16萬元,但余下的14萬卻一直不予退還。期間張某曾出具一份《承諾》,承諾幫李某辦理工作之款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但該承諾一直未兌現。
隨后,原告李某將被告張某訴至高新區法院,請求被告張某退還剩余費用并支付利息以及訴訟費,共計15余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原、被告該行為嚴重違背了我國法律所確立的平等選拔用人制度,不受法律保護,故雙方的承諾無效。李某主張張某向其退還費用14萬元并支付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李某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李某要求張某返還 14 萬元的依據是張某曾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張某的單方承諾,張某有履行的義務。雖然李某與張某之間關于辦理相關工作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無效行為。但張某承諾退還熊紹國的款項確實是其單方承諾,并不因為之前的行為無效而失效,張某有履行承諾的義務;即使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返還款項,并不是收取款項一方就可以不退還收取的費用,張某也負有退還款項的義務。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給付錢款希望進入某公司解決正式編制工作,該涉案行為系違法請托行為,由此產生的糾紛并不是民事法律關系,李某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目的,這種行為本身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風氣,擾亂了社會秩序,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李某主張要求張某返還 14 萬元的依據是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本院認為,該《承諾書》出具的基礎仍是基于不法原因給付的財物,一審法院認為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承諾無效,不予支持李某要求張某向其退還費用 14 萬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李某的其他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編輯|王月龍 杜波
校對|程鵬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南昌高新區法院、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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