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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熱評丨激活數據交易需進一步完善多元協同治理

每日經濟新聞 2022-12-20 22:17:05

每經特約評論員 盤和林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正式發布。《意見》指出,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環節,深刻改變著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為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充分發揮我國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提出相關意見。

上述《意見》的發布,必將推動數據行業發展,也將進一步激活數據交易市場。數據交易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關鍵環節,然而,自數據上升為新型生產要素以來,數據交易“并沒有想象中活躍”,甚至成為了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的一大難題。雖然各地已陸續建立起大數據交易所,交易平臺數量激增,行業發展勢頭迅猛,但交易規模與額度仍低于預期。逐漸暴露出數據要素流通困難、行業應用需求挖掘難、市場生態發育不良等諸多問題,亟待進一步完善。

我國數據產業前景向好。圖為西部云基地國家(中衛)數據中心中國聯通數據中心機房 新華社圖

數據交易困境應如何破解

數據交易為何困難?造成上述一系列問題的現實原因可能在于,數據交易與傳統要素的交易模式并不完全相同。眾所周知,作為經濟學基本范疇的生產要素是不斷演化的,數據是信息和數字技術的基礎要素,與土地、勞動、資本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并駕齊驅。一些觀點認為,數據既然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大數據的價值已經充分體現,那么數據交易就應當模仿傳統各類生產要素,盡快搭建交易市場。過去數年,在大數據交易所的創建過程中,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模式成為不少人理想的數據交易模型。

但需指出,數據在主體特征、權屬界定、價值溢出、交叉關聯性以及資源稀缺性、排他性、資源均質性等方面與傳統生產要素仍存在差異,因此數據交易的權屬、交易規模和交易頻率也更具獨特性。數據交易所呈現的幾乎都是點對點的交易,或通過服務合同的交易,因而很難完全復制類似前者的交易模式。此外,數據商品定價、數據資產評估本身受到數據品種、時間跨度、數據完整性、數據樣本覆蓋和數據時效性等因素的影響,基于此,數據交易也不宜采取市場流通商品的交易模式。

當前,數據流通交易存在很多難題,如數據擁有者不愿意開放數據,數據“灰、黑交易”依然十分普遍。此外,交易平臺方缺乏行業數據需求場景的認知和理解,數據需求方往往是定制化的數據需求,而這些數據需求往往是全新的,之前從未有過的交易類型和數據類型,致使數據交易量低于預期,創新活躍度不足。因此,需要豐富交易數據產品種類,拓展數據交易渠道,提升消費者的支付意愿。

一方面,數據財產化確權可以減少一定的交易費用,但數據交易仍存在“一對多”、突破平臺或地域限制的可能性,所以還需要通過拓展交易渠道以降低交易費用。僅以跨區域交易為例,目前地方數據交易“各自為戰”,無法形成統一市場,未能最大限度發揮數據使用效應。對此,需要著手建設全國統一的、多層次的數據要素交易大市場,以此來打破數據交易的區域性局限。

另一方面,由于數據交易存在買方和賣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合理的定價機制是保障數據交易可持續性的前提。忽視數據購買者的支付能力和意愿,會產生較高的交易價格,致使終端買者群體規模擴張速度緩慢。政府可以先行先試,通過開放政府數據的方式,來引導數據交易市場構建數據的市場化配置模式。

數據交易需多元協同治理

目前來看,數據交易面臨的威脅很多,數據作為一種資產,如何界定、如何定義,各地數據交易所仍然缺乏統一的技術認定、評判標準與法律支持。

制度是激活數據要素市場的決定性因素。無論是數據交易中的信息悖論,還是“搭便車”與投資激勵等問題,單一治理主體都無法有效解決,甚至可能帶來更多問題。實際上,沒有制度,也會有數據交易,只是大量交易將存在于“灰色”和“黑色”地帶,這樣的數據交易是不可控的,并最終會給社會帶來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在這一現實背景下,數據交易需要從制度入手,通過多元協同治理來保駕護航。

其一,在技術層面。合法、正當的數據來源是數據產品得以交易的基本前提。數據產品交易前可由第三方作出合規的技術評估,包括數據交易主體背景、數據來源合法性、數據產品的風險性等,并提供相應的安全風險預防、管理和處置措施。可借鑒數據產品登記憑證,實現一數一碼,可登記、可統計、可普查,方便數據交易的追蹤和評估。

其二,在標準層面。標準化是規范大數據交易的最佳方式,也是打通跨區域、跨行業之間數據交易的前提,包括基礎數據描述的標準、數據處理標準、數據安全標準和數據質量評價標準等,有助于實現數據在安全規范的前提下實現流轉。為此,從數據交易所的角度,應該統一行業標準,降低用戶的履約風險和爭議解決的困難程度。

其三,在法律層面。數據交易的機構具有典型的組織性功能,作為一種撮合性中介,在促進數據交易、發現價格的同時也放大了相關數據風險。因此,交易市場除了要在行業自律的約束下規范運行,也需要在自我監管失靈的情況下加強政府干預,那么法律就要為數據交易提供一定的兜底制度或缺省規則。值得一提的是,授權環節是數據擁有主體的法定權利,也是數據交易能否開展的首要條件。從數據要素發展的角度看,數據權屬確定能夠激發數據交易者熱情,產權政策會為數據市場注入活力。

(作者系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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