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5-14 17:55:47
每經編輯|陳鵬程
1丨國務院批復!黑龍江三地建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
每經AI快訊,近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大慶、齊齊哈爾三地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獲得國務院批準、支持。(央視新聞)
2丨北京中鐵十一局三公司發生聚集性疫情?多人被問責?
每經AI快訊,5月14日,在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第334場新聞發布會上,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紀委副書記錢桂林通報,5月3日以來,中國鐵建所屬中鐵十一局三公司在北京3個項目部發生聚集性疫情,暴露出中鐵十一局的疫情防控還存在著漏洞,給首都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 現將問責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對相關單位的問責處理情況經調查,中鐵十一局黨委落實中央疫情防控精神不徹底,對首都工程項目防疫工作重視不夠,對疫情防控的嚴峻復雜形勢認識不足,工作部署不力,對下屬單位出現聚集性疫情負全面領導責任。中鐵十一局三公司黨委落實單位責任和聯防聯控機制管理要求不到位,沒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疫情的擴散和蔓延,對此負全面領導責任。經研究決定,對中鐵十一局黨委和中鐵十一局三公司黨委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六名責任人員的問責處理情況 1.中鐵十一局黨委書記、董事長、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陳志明,在首都疫情形勢嚴峻復雜的情況下,政治站位不高,履行防疫主體責任不到位,工作落實抓的不細不實,對在京下屬單位疫情防控工作缺乏監督管理,對下屬單位出現的聚集性疫情負主要領導責任。經研究決定,給予陳志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中鐵十一局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龍信橋,作為京津冀指揮部直接分管領導,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實不到位,對分管區域內項目發生的聚集性疫情,負主要領導責任。經研究決定,給予龍信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3.中鐵十一局京津冀指揮部黨支部書記、總經理王剛,對在京項目日常檢查督導不到位,對首都疫情防控政策重視不夠,思想麻痹大意,負主要領導責任。經研究決定,給予王剛黨內警告處分。 4.中鐵十一局三公司黨委書記、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組長羅力軍,政治敏感性不強,履行防疫主體責任缺失,壓力傳導不實,致使項目部管理松懈,造成疫情擴散,負主要領導責任。經研究決定,給予羅力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黨委書記職務。 5.中鐵十一局三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楊金川,落實監督責任不到位,未及時督促該公司黨委根據疫情發展變化和首都疫情防控政策作出進一步工作安排,未及時發現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在首都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失職失責問題,負重要領導責任。經研究決定,給予楊金川黨內警告處分。 6.中鐵十一局三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項目部負責人周宗敏,落實在京項目疫情防控不力,造成聚集性疫情,負直接責任。經研究決定,給予周宗敏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央視新聞)
3丨北京農商銀行空港辦公區發生聚集性疫情?對相關單位及人員問責情況通報
每經AI快訊,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現將北京農商銀行空港辦公區發生聚集性疫情相關單位及人員的問責情況通報如下: 經調查,北京農商銀行雖然制定了多項疫情防控制度,多次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部署,在疫情發生后及時開展人員排查工作,問責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但在履行疫情防控企業主體責任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落實屬地居家辦公要求不到位。5月4日,順義區疫情防控組行業組發布通知,要求在朝陽區居住在順義上班的,統一按照要求居家辦公。農商行空港辦公區接到通知后在5月5日至7日,每日仍分別有76、73、66人自朝陽赴順義上班。 二是員工到崗率不符合屬地規定。為減少人員流動,5月4日晚,順義區疫情防控組行業組向轄區內各企業下發通知,要求各企業到崗率不超過50%。5月5日至5月7日三天,農商行空港辦公區到崗率分別為69%、74%和76%,均超過50%。 三是工位布局不符合防疫要求。本次疫情集中暴發的農商行空港辦公區南樓設置了大開間,辦公區內部較為封閉,未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防控指引》(4.0版)的要求優化辦公布局,未設置緩沖區,未做到小團隊之間人員不接觸、不交叉。 北京農商銀行黨委對此次聚集性疫情的發生應負全面領導責任,對北京農商銀行黨委予以通報問責; 北京農商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王金山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對其予以誡勉問責; 市紀委監委駐北京農商銀行紀檢監察組組長佟瑄應承擔監督責任,對其予以通報問責; 北京農商銀行副行長李保旭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北京農商銀行運行維護中心總經理肖國彬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北京農商銀行軟件開發中心總經理喻德祿應承擔直接責任,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央視新聞)
4丨上海閔行某小區保供物資醬香肘內混有蒼蠅?市場監管部門:已立案調查
每經AI快訊,上海市場監管公眾號14日發布情況通報稱,近日,閔行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網絡輿情,某小區居民反映在收到的保供物資中,醬香肘產品真空包裝袋內混有蒼蠅。執法人員連夜趕赴該小區開展調查取證,確認該產品確實存在混有異物的問題后,第一時間對涉案醬香肘的經銷商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上海閔行分公司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保供套餐A含醬香肘、醬豬耳及醬豬頭肉三種產品,其中,醬香肘的銷售價格為17.8元/包。當事人銷售混有異物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閔行區市場監管局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閔行區市場監管局已啟動長三角執法辦案協作機制,向該涉案產品生產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發送協查函,協助對涉案產品的生產環節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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