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7-08 20:57:25
◎深大通認為,上述糾紛中的差額補足義務不會觸發,也不會導致公司經濟利益流出,目前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沒有影響。
每經記者|郭榮村 每經實習記者|陳浩 每經編輯|張海妮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資料圖)
7月7日晚間,深大通(000038,SZ)回復深交所年報問詢函,稱此前引發關注的超3億元差額補足義務不會觸發,并進行了詳細解釋。深大通援引法學專家意見,強調公司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不構成違約,無需支付違約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3月1日,深大通收到青島中院的一審判決書,被判決支付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東資管)差額補足款項3.28億元及相關費用。目前,深大通已經就此案提起上訴。
公開資料顯示,深大通于1987年成立,1994年在深交所主板掛牌上市。創立之初,深大通的主營業務為陶瓷電容器,之后其主業多次變更,由賣電子元器件到轉攻房地產,再轉型廣告媒體。近幾年,公司又涉足區塊鏈和“工業大麻”領域。目前,公司三大業務為供應鏈服務、民間資本管理和互聯網傳媒。
年報顯示,2020年深大通實現營收21.3億元,同比增長16.10%,其中供應鏈管理占年營收的90%;歸母凈利潤7954萬元,同比下降35.01%。
2019年5月,深大通因“暴力抗法”成為輿論熱點。當時,證監會工作人員前往公司送達《立案調查通知書》,公司相關人員拒絕接收,并對證監會工作人員進行人身和言語上的攻擊。之后,深大通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最終被處以60萬元罰款,公司實控人姜劍被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7年7月,深大通控股股東青島亞星實業有限公司、山東資管、蘇州大通智遠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伙協議》,共同設立合伙企業,并通過該合伙企業投資南京大通企業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另外,深大通還與山東資管簽署了《差額補足協議》,其中約定,山東資管實繳出資額對應的預期收益率為8.5%/年,山東資管實際收益不足預期投資收益款及投資本金的部分,深大通同意以現金方式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2019年7月,山東資管向青島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合伙企業返還投資本金3億元,并按預期投資收益率8.5%/年支付期間收益。2021年3月,青島中院一審判定,深大通需要向山東資管支付差額補足款3.28億元及其他相關費用,隨后深大通向山東高院提起上訴。
在年報問詢函中,深交所要求深大通補充法學專家對案件的分析意見,并進一步說明差額補足義務不會觸發的原因及合理性。
深大通援引法學專家的意見認為,案涉的《合伙協議》應該認定為無效,理由如下:第一,從商法的角度而言,山東資管作為金融機構約定保本收益,違反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21條第3款的規定,損害了金融監管秩序;從民法的角度而言,案涉的《合伙協議》名為合伙、實為借貸,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認定《合伙協議》屬于虛假法律行為,其法律效力為無效;并且,案涉《差額補足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從屬性,應當認定為屬于保證合同,而非債務加入。
上述意見還認為,深大通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的行為不屬于違約行為,理由是:一方面,合伙企業與山東資管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結算,案涉《差額補足協議》中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深大通無需履行差額補足義務;另一方面,案涉《合伙協議》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主債務人即合伙企業財產尚未依法強制執行以至于不能履行債務,深大通有權拒絕履行差額補足義務。此外,山東資管作為AMC公司沒有金融借貸資格,其行為屬于國務院和銀監會認定的損害金融監管秩序的行為,該《合伙協議》同樣無效,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自然也無效。
深大通認為,上述糾紛中的差額補足義務不會觸發,也不會導致公司經濟利益流出,目前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沒有影響。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試圖就此案采訪深大通,對于該案的進展,深大通證券部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尚未達到披露標準,后續達到披露標準后會第一時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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