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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奇聞!財務總監辭職后敲詐董事長,得手269萬后仍不滿足,繼續索要3000萬,法院一審這樣判…

每日經濟新聞 2021-03-06 22:21:54

每經編輯|王曉波

時針撥回到2018年底,A股上市公司西藏旅游(600749.SH)當時因連續虧損正面臨退市風險,就在公司積極進行資本運作的緊要關頭,卻遭遇趁火打劫,該公司已離職的財務總監魏某林多次敲詐勒索公司董事長,在拿到269萬元之后,仍不滿足,繼續開口索要3000萬,最終董事長選擇了報警。這位財務總監淪為“階下囚”,不僅要退回269萬,還獲刑11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就曝光了這起敲詐勒索案的諸多細節。

得手269萬后,仍要求繼續支付3000萬

據裁判文書網公布,2017年6月,被告人魏某林到西藏旅游公司擔任財務總監,同年12月離職時與公司結算了勞動報酬并辦理了離職手續。

2018年下半年,魏某林向國家證監、稅務部門舉報西藏旅游公司存在轉移上市公司資產、偷稅漏稅等問題,并打電話給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會秘書郝某。

2019年3月至8月期間,魏某林以手中掌握西藏旅游公司關于稅務、資產方面違法行為的材料為籌碼,以不付款就繼續舉報、擴大影響為由向相關人員敲詐錢款。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歐某(系魏某林任職期間的公司董事長)因擔心公司被舉報后資本運作暫停、股價下跌,被迫同意向魏某林支付“保密費”500萬元,并于2019年8月8日轉賬人民幣269萬元至魏某林銀行賬戶。

2020年7月12日至7月14日,歐某在江蘇淮安清江浦區出差期間,被告人魏某林通過微信聯系歐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項,歐某要求其撤銷以往的舉報并發出澄清聲明,才能繼續支付剩余款項,被告人魏某林回復稱如達到上述要求則需要支付人民幣3000萬元,否則將繼續舉報西藏旅游以及歐某在江蘇新成立的公司,歐某遂向警方報案致案發。

感覺被欺騙,財務總監離職后舉報

據魏某林到案后供述,2017年6月,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擔任財務總監,時任公司董事長歐某口頭承諾其年薪稅后60萬元,此外還有股權激勵和績效獎金,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股權激勵沒有明確說具體發放條件和標準,績效獎金口頭承諾如果發現內部貪腐行為,按照涉案金額的20%給予獎勵。2017年12月31日,其因身體原因辭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從公司總計領取30萬元左右的薪酬。

2018年4月,魏某林發現西藏旅游股權發生變更,歐某不再擔任董事長,也不再是控股股東,遂認為歐某曾承諾給予股權激勵是在欺騙。

2018年下半年,魏某林以任職期間發現的歐某做董事長期間虛增資產、返利套取現金,轉移上市公司資產,偷稅漏稅等情況向證監和稅務部門舉報,也打電話將這些情況告知西藏旅游公司新任董事會秘書郝某。隨后,郝某跟公司現任財務總監羅某一起,將此事匯報給董事長趙某。

不過,2019年1月21日,西藏旅游公司收到了西藏證監局給公司發的郵件,要求公司開展自查,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回復。“要求核查的內容與之前上述電話中所說的內容差不多,魏某林也承認是他舉報的。”趙某稱。隨后,該公司按照要求逐條進行了核實回復,后來也收到了證監部門的回復,確認公司沒有任何問題。

彼時公司正面臨退市風險

資料顯示,當時西藏旅游公司因連續兩年虧損,被戴星ST了。2018年5月2日,“西藏旅游”變更為“*ST藏旅”;根據規則,如果第三年再虧損將被退市。

為了擺脫退市的陰影,2018年6月,公司股權變更:新奧公司通過定增、股權收購方式變為西藏旅游公司第一大股東,由趙某擔任董事長、胡某擔任總裁,國風集團成為西藏旅游公司第二大股東,歐某西藏旅游公司董事。新奧公司接手西藏旅游后,開始采取一系列資本運作讓西藏旅游公司擺脫虧損。

西藏旅游因對方的舉報產生了恐慌,因為現任董事長不能判斷舉報內容是否屬實,怕公司受到影響產生較大損失。

趙某表示,其當時剛接手西藏旅游公司,對魏某林所說的實際情況不了解,也不敢完全信任歐某。其擔心舉報會使公司的下一步資本運作暫停,影響公司“摘帽摘星”,就又找到歐某,希望他正面面對,不能讓魏某林一直舉報影響公司,歐某同意了。經過幾次商談,歐某覺得魏某林沒完沒了,于是報案。

而2018年初起,西藏旅游的股價已經輪番下挫,在2020年7月13日董事長報警前,已暴跌近60%。

法院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11年,退賠269萬

警方介入調查后,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魏某林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轉逮捕。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魏某林犯敲詐勒索罪。

不過,魏某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予認可。

他認為,舉報西藏旅游公司的事項均屬實,其收取的款項是西藏旅游公司主動聯系其解決其正當工資待遇,不存在敲詐勒索的事實。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沒有使歐某產生內心恐懼而交付財物的事實,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報酬500萬元及此后魏某林要求對方支付剩余職業生涯“買斷金”2500萬元,均是魏某林合法索要報酬,不是犯罪行為。

經過審判,法院認為,魏某林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主觀故意,同時認為其具有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

第一、魏某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第二、責令被告人魏某林向被害人歐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269萬元。

據了解,此次為一審。如果不服判決,雙方還可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紅星新聞、中國基金報、裁判文書網等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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