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3-05 19:48:35
每經編輯|程鵬
建瓴高屋觀大勢 言為心聲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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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機會得到債務豁免,不用再苦惱砸鍋賣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了。
據中國新聞網,3月4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以下簡稱溫州破產法庭)順利審結金某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該案中,債務人金某欠款銀行1052905.36元,經金某向溫州破產法庭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后,法院最后判決金某只需償還銀行34萬元,剩下的71余萬不用還了。
這是個人破產領域的又一案例。全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而浙江的“個人破產制度”也正在路上,去年12月3日,浙江高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在全省推動具有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為個人破產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素材和浙江樣本。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浙江男子欠銀行71余萬
法院判決:不用還
據中國新聞網,3月4日,浙江省溫州破產法庭順利審結金某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
在該案中,債務人金某為其父在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后因金父無力償還仍減少貸款,致使金某需連帶償還貸款1052905.36元。
2020年10月10日,債務人金某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同年11月2日,該院決定取消其申請,并于次日通過電腦隨機搖號的方式,指定溫州市華東公證處公證員林某某擔任該案的公職管理人。林某某運用浙江省公證業務系統查詢債務人金某名下財產,經查,金某名下無所有權執行的財產,其總體在上海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資四千多元,且需承擔其兒子的撫養及父母的贍養義務。
2020年12月18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后,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投票通過金某提交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由金某償還該行34萬元,同年12月24日,溫州中院裁縫定額認可金某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
據了解,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為非總行設在溫州本地的金融機構,其能取得上級行同意,豁免債務人大量債務,為其他銀行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刪除不良資產提供了新的路徑,壓縮了典型示范作用。
同時,該案通過電腦隨機搖號公開方式,指定公職管理人,以不起訴管理人報酬的形式,在減少債務人財產負擔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外,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第57條關于“所有債權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債務并終結執行的,不設行為審查期”的規定,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同意免除金某人的剩余債務并不設行為考察期,為債務人“涅槃重生”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浙江積極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2020年共清償4150.93萬元
浙江,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是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在個人破產領域,浙江法院自2018年起由點到面積開展個人破產工作的探索。從對個人破產制度進行具體案件的試點,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先行建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相關工作機制;再到去年12月,浙江高院發布《工作指引》,在全省推動具有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為個人破產立法做準備。
據浙江天平,2020年,浙江省省法院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91件,共計辦結190件,涉案債務總額共計4.95億元,共清償4150.93萬元,平均清償率為8.38%,涉及執行案件數1118件,債權人1141人,執行標的金額5.06億元。
工作指引發布后,浙江接下來還要怎么做?
一是穩妥有序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加強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
二是推動配套制度的完善,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如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
三是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

3月1日,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破產條例》)開始施行。同日,全國首家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掛牌成立,掛牌儀式在深圳市司法局舉行。

圖片來源:深圳發布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同時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債務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每經小編注意到,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根據《破產條例》,滿足下列條件的債務人可以進行個人破產: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一百七十一條顯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債務人,其配偶可以選擇同時適用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此外,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那么,申請個人破產前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需要證明債權合法有效,經過法定程序催收仍不能得到清償,以及債務人的身份符合條例第2條的規定。債務人申請自己進行個人破產,還需要提前對自身的資產、負債、破產經過等進行詳細梳理。
值得一提的是,《破產條例》顯示,破產申請提出前二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處分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處分財產或者財產權益;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條件進行交易;
(三)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追加設立財產擔保;
(四)以自有房產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五)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債務;
(六)豁免債務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七)為親屬和利害關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每經記者表示:首先,個人破產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債權實現。債權人可通過申請個人破產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并以委托破產管理人和成立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的形式介入到債務人的資產分配之中,相較于執行程序中對債務人隱匿財產與個別清償的無可奈何,個人破產制度可對債務人追責至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前2年的財產變動情況,破產管理人能夠在穩定債務人現有財產的同時行使取回權,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其次,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產,以按比例清償的方式替代個別清償,為債權人維權提供有效渠道,一來有效降低了非理性維權的可能,二來給予了個人重新開始的可能。
最后,個人破產制度可在傳統的增信方式中減少對個人擔保的選擇及依賴,認清自然人保證的局限性。
那么個人破產法下,對個人債務進行減免,會讓老賴“有機可乘”嗎?據浙江大學管理學院,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林堯律師認為,個人破產法下,債務人的消費水平、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都將受到嚴格限制。
正如《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中規定,個人破產后不得乘坐飛機頭等艙、高鐵一等以上座位;不得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不得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因此,個人破產將為債務人設定較長時間的債務清償期,從而最大程度地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并不會造成大規模的逃廢債。
編輯|程鵬?王嘉琦 肖勇
校對|何小桃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新聞網、深圳發布、浙江天平
每經app(記者:潘婷)、浙江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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