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2-26 19:20:07
每經編輯|孫志成
12月26日,據新華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據中新網,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現行刑法作出多處修改。其中包括,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據新華視點,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時有發生,觸目驚心。
而根據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后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于刑罰,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民之所呼,法之所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群”。
讓這些犯下重罪的“小惡魔”們受到應有的制裁。
未成年人犯罪,牽動太多人心。
事前的預防,永遠好過事后的懲治。
這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偏常行為實施分級預防,進一步完善專門教育。
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問題孩子”,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唯有凝聚全社會力量,完善教育機制、加強心理干預、守牢法律底線,才能更好護航孩子身心健康,讓祖國的花朵茁壯成長。
據中國青年報,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對奸淫幼女犯罪、猥褻兒童罪進行量刑的修改,并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奸淫幼女犯罪,規定奸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適用更重刑罰,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這些行為,同時又構成奸淫幼女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修改猥褻兒童罪,規定適用更高刑期的具體情形:
猥褻兒童多人或多次的;
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中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后果嚴重的;
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有這些情節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新華視點,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盜用、冒用他人神風,頂替他人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還對打擊藥品“黑作坊”、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嚴懲金融亂象等方面做了規定。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新華社、央視新聞、中國青年報、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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