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2-04 12:21:02
每經編輯|步靜
據民政部網站12月4日消息,民政部定于今日上午舉行社會事務有關工作新聞通氣會。
會上,有記者提問,關于冷靜期,現在關注比較高的話題是,大家感覺離婚登記會幫助實施家暴的人對自己的另一伴實施家暴,離婚冷靜期會不會不利于保護被家暴的一方?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二級巡視員楊宗濤表示,《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于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另有記者提問,我們在申請離婚的時候是否要提交離婚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楊宗濤:不需要。《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按照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須共同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我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申請內容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可以視為當事人屬于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商一致的協議。且在離婚冷靜期及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處置意見還可能發生變化,由此也會帶來協議內容的變化。同時,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需要與離婚登記辦結時間一致,離婚協議提交的早晚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因此,為方便當事人,簡化離婚登記手續,優化離婚登記流程,《通知》不要求當事人在離婚申請階段提交離婚協議,而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提交離婚協議文本即可。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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