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1-13 11:56:26
每經編輯|周宇翔
員工因連續16天未在app中進行考勤簽到,被公司以“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該員工對此不服并訴諸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該員工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49340.43元。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勞動爭議民事判決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趙某于2014年4月3日進入被告公司參加工作,從事銷售崗位,工作時間靈活,工資按照銷量提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因趙某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9月16日,呼圖壁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公司向趙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5119元。不過,該公司不服該裁決,并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昌吉州法院后裁定撤銷呼圖壁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相關裁決。
趙某后向呼圖壁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趙某表示,他提交的證據顯示,公司發布的消息未寫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趙某以“公司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辭退原告,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公司向其給付工資收入標準雙倍經濟賠償金96748.38元(10749.82元×4.5月×2倍),同時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給付拖欠的6月份工資12830元。
被告公司則辯稱,2008年5月10日公司在微信群發布在App簽到制度,如沒有簽到按曠工處理,當時原告在微信群里收到發布。2018年6月24日,原告連續曠工14天(公司后向法庭提交的手機App簽到匯總表則證實原告自6月1日至14日簽到14天,缺勤16天),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通知原告予以開除,故被告開除原告符合公司規章制度,因此被告沒有義務給付賠償金。原告上班15天,工資3750元,而不是12830元,另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原告在勞動仲裁時未申請發放6月份工資,但訴訟請求增加了6月份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公司以上述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呼圖壁縣人民法院認為,趙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均受法律保護。被告公司主張趙某未按照規定記錄考勤,根據公司提供的微信記錄和考勤記錄,趙某辯解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公司主張已向勞動者告知公司規定,但未能提供勞動者知悉公司該規章制度證據。法院認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被告應當支付賠償金。
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趙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49340.43元,并向趙某給付拖欠的2018年6月份工資3163元。除此之外,駁回了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隨后,被告公司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認為,已提交的培訓會議簽到表證明上訴人對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培訓學習;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法定代表人楊晨在工作群中公告新考勤簽到形式,被上訴人回復收到,表明被上訴人是知悉公司該規章制度和具體考勤打卡形式。被上訴人于2014年入職公司,其對規章制度知悉要求遠高于其他員工。
公司向二審法院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有關判決,改判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49340.43元。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趙某提供的微信記錄、銷售記錄,公司提供的工資表等證據顯示與公司辯解內容明顯不符,故依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上訴人趙某的行為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最終,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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