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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菱電梯董事長孫求生遭罰沒近200萬:內幕交易新城控股股票,事先知悉王振華涉猥褻案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8-11 22:57:54

每經編輯|步靜

當事人:孫求生,男,1962年3月出生,時任上海雙菱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住址:上海市長壽路。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孫求生內幕交易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控股)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孫求生的要求于2020年7月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孫求生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孫求生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9年7月1日中午,新城控股時任董事長王某華在新城控股17樓辦公室,約孫求生商量應對因涉及涉嫌猥褻兒童被受害者家屬報警事項。之后,孫求生到其他樓層辦事。

2019年7月1日13點左右,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4人到新城控股大廈A座前臺,時任董事長王某華的秘書張某在17樓貴賓接待室接待了來訪的民警。王某華司機余某杰告知張某,王某華大約要一個半小時后回來。當孫求生再次回到新城控股17樓時,遇到了民警并被帶回派出所進行詢問,當天晚上孫求生從派出所出來時看到王某華也在派出所接受詢問。

2019年7月2日13:00左右,新城控股王某松接到派出所電話,要求其前往派出所。

2019年7月2日23:00左右,王某松和妻子陳某前往派出所,聽取王某華對于接下來工作的安排。王某松在公安人員陪同下會見了王某華。

2019年7月3日9:30左右,王某松通知董事呂某平,副總經理、董事梁某誠,副總裁、董事陳某力,財務負責人管某冬,董秘陳某,定于2019年7月3日13:00左右召開會議。

2019年7月3日13:00-14:00,王某松、梁某誠、陳某力、呂某平、管某冬、陳某、張某萍陸續到達會議室,王某松于會上口頭告知王某華在派出所配合調查事宜,要求公司董事、高管評估風險,做好風險防范預案,與會董事、高管請王某松取得進一步確認文件,以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019年7月3日15:00左右,王某松接到派出所電話,前往派出所。

2019年7月3日16:30左右,王某松領取了書面拘留通知書并返回公司,據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書,“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16:58時將涉嫌猥褻兒童罪的王某華刑事拘留”。新城控股董事會自此確認時任董事長王某華被刑事拘留事宜,由董事會秘書陳某組織開展信息披露工作。

2019年7月3日21:48左右,新城控股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傳信息披露文件,并于7月4日刊載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

新城控股時任董事長王某華涉嫌猥褻兒童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事項,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規定的情形,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開前,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該信息形成于2019年7月1日,公開于2019年7月4日。

二、孫求生內幕交易“新城控股”

(一)孫求生知悉內幕信息

孫求生與王某華認識十幾年。7月1日王某華去派出所之前曾叫孫求生到其辦公室見面,協助其處理因涉嫌猥褻兒童被受害者家屬報警事項。當天孫求生曾就上述事項被派出所民警帶到派出所進行問詢,在離開派出所時,孫求生看到王某華也在派出所接受問詢。因此,孫求生知悉內幕信息。

(二)孫求生控制使用“孫求生”“錢某娟”證券賬戶交易“新城控股”的情況

“孫求生”證券賬戶于2001年4月25日開立于國海證券上海世紀大道證券營業部,下掛滬市股東普通賬戶號A19XXXX181和深市股東普通賬戶號005XXXX503。“錢某娟”證券賬戶開立于招商證券上海婁山關路證券營業部,下掛滬市股東普通賬戶號A19XXXX567和深市股東普通賬戶號010XXXX354。孫求生與錢某娟為夫妻關系,內幕信息敏感期前后,“孫求生”證券賬戶與“錢某娟”證券賬戶沒有大額資金進出,資金來源主要為夫妻的自有資金。

“孫求生”“錢某娟”證券賬戶2019年7月2日、3日賣出“新城控股”,均通過孫求生本人手機號進行交易。孫求生承認“孫求生”“錢某娟”證券賬戶實際控制人為孫求生本人,并承認2019年7月2日、3日賣出“新城控股”的交易行為是孫求生本人做出的。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孫求生”證券賬戶于2019年7月2日、3日賣出“新城控股”25000股,成交金額1,036,209元;“錢某娟”證券賬戶于2019年7月2日、3日賣出“新城控股”25000股,成交金額1,038,365元,避損金額合計654,335.56元。

(三)孫求生賣出“新城控股”的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高度吻合

2019年7月1日,孫求生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華接觸,知悉王某華因涉及涉嫌猥褻兒童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一事,7月2日“孫求生”“錢某娟”證券賬戶各拋售“新城控股”20,000股,7月3日“孫求生”“錢某娟”證券賬戶各拋售“新城控股”5,000股,7月4日新城控股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被刑拘事項的信息披露文件刊載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

從“孫求生”“錢某娟”證券賬戶的交易流水來看,5月15日至7月1日一直未交易“新城控股”,7月1日孫求生知悉王某華因涉嫌猥褻兒童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后,7月2日、3日突擊賣出“新城控股”。孫求生賣出“新城控股”的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高度吻合,其在敏感期內為了避損而賣出“新城控股”的動機明顯。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新城控股公告及說明、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銀證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孫求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

孫求生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辯材料以及聽證過程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關于“重大事件”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新城控股時任董事長王某華涉嫌猥褻兒童接受公安機關調查事項既不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至第(十一)項列明的重大事件,也不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列明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首先,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至第(十一)項列明的重大事件并不包含公司董事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情形。其次,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已明確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方屬重大事項,因此則不應通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對此另作解釋。再次,《信披辦法》作為部門規章不應與2005年《證券法》的明確規定相沖突。《信披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相較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擴大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相關權利主體由“司法機關”擴大為“有權機關”,而采取的措施也從“采取強制措施”擴大為“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明顯突破了2005年《證券法》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涉重大事件的規定。因此,《信披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關于公司董事接受調查屬于“重大事件”的規定,顯然突破了2005年《證券法》已有的明確規定,應屬違法、無效,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其二,關于內幕信息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首先,孫求生不符合內幕交易的主體要求。孫求生與王某華只是電梯銷售、安裝等業務合作關系,并不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列明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也不屬于2005年《證券法》所規定的“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是內幕交易的主體。其次,內幕信息的內容認定有誤,從新城控股信息披露的時間來看,當王某松從公安機關正式取得書面《拘留通知書》時,新城控股才就王某華涉嫌犯罪一事進行披露,后續就監管部門對于新城控股是否存在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核實的回復中多次提到新城控股是否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主要考量因素為是否已有足夠證據表明王某華已被公安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而上述回復公告作出后監管部門未就新城控股是否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再進行詢問。監管部門認可新城控股在信息披露上以“采取強制措施”為“重大事件”的形成時間,卻要求孫求生知悉王某華因涉嫌猥褻兒童被公安機關調查事項便構成“重大事件”,存在“雙重標準”,既不合法更不合理。

其三,孫求生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行為并非基于知曉內幕信息,而純屬正常的自主交易。

其四,關于懇請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愿。孫求生的交易是賣出行為,并非主動買入股票謀利,同時孫求生是被動知悉內幕信息,主觀惡性不強且并沒有在敏感期內拋售全部“新城控股”股票,調查階段積極配合。同時,孫求生熱心公益,作為一名民營企業家,一貫遵紀守法、合規經營,在稅收、就業等方面為社會做出了突出貢獻。另外,疫情期間,孫求生向湖北疫區捐贈近30萬元的現金和醫療物資,組織公司為抗疫積極貢獻力量。

綜上,該當事人請求免于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

其一,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明確授權證監會可以對其他重大事件作出規定,因此,《信披辦法》從規范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角度,于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將上市公司董事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規定為重大事件,于法有據。

其二,孫求生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華關系密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王某華接觸,知悉內幕信息,并非法利用該內幕信息從事“新城控股”股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因此,綜合以上因素我會依法認定當事人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此外,內幕信息的形成到公開存在一定的過程,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并不等同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法定時間。

其三,根據“孫求生”“錢某娟”證券賬戶的交易流水,孫求生2019年5月15日至7月1日一直未交易“新城控股”股票,7月1日知悉內幕信息后,7月2日、3日突擊賣出“新城控股”股票可以證明孫求生敏感期內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動因是其知悉了時任董事長王某華被公安機關調查的內幕信息。

綜上,我會對孫求生上述申辯的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從輕、減輕的申辯意見。孫求生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孫求生屬被動知悉內幕信息,主觀惡意不強以及孫求生對調查工作較為配合,認罪態度端正等情節,我會已在量罰時依法予以了充分考慮。此外,孫求生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孫求生作為一名民營企業家,遵紀守法、合規經營,在稅收、就業等方面為社會做出了突出貢獻,同時熱心公益,在疫情期間,孫求生向湖北疫區捐贈近30萬元的現金和醫療物資,組織公司為抗疫積極貢獻力量等事實、情況和證據,我們將在后續的相關責任追究中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如實反映,依法處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孫求生違法所得654,335.56元,并處以1,308,671.12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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