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27 17:05:23
每經編輯|王曉波
5月27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新修訂的《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放寬保險資金投資的資本補充債券發行人條件。取消發行人總資產不低于1萬億元,凈資產不低于500億元的要求;將發行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于9%,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1%”的要求調整為“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規定”;取消發行人外部信用等級AAA級的要求。
二是取消可投債券的外部信用等級要求。取消可投資的二級資本債券的債項評級(AAA級)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債項評級(AA+級)要求。
三是明確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銀保監會規定的標準,并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四是要求保險機構按照發行人對資本補充債券權益工具或者債務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為保險機構的權益類資產或者固定收益類資產,并納入相應監管比例管理。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有利于豐富保險資產配置品種,拓寬保險資金配置空間;有利于擴大保險機構投資自主權,將投資價值和風險判斷的權利更多交給保險機構;有利于支持中小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優化資本結構;有利于擴大資本補充債券投資者群體,完善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

附通知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17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服務實體經濟,擴大保險資金配置空間,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銀行發行的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二、保險資金投資的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發行人對其權益工具或者債務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為權益類資產或者固定收益類資產,納入相應監管比例管理。
三、保險機構投資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其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銀保監會規定的標準,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險機構持有資本補充債券期間,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其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經營穩健;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規定。
五、保險機構應當切實加強風險管理,審慎判斷投資的效益與風險,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六、保險資金投資的銀行二級資本債券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發生重大風險,引發觸發事件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七、《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2020年5月20日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