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23 00:07:50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七大修訂要點多是與近年來券商研究所的亂象有關。媚俗研報、外部“偽專家”等事件也一度引發行業和市場熱議。
每經記者|王硯丹 每經編輯|何劍嶺
圖片來源:攝圖網
5月22日晚,中證協發布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修訂稿)》、《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稿)》,這是自2012年兩份執業規則發布以來的首次修訂。
中證協指出,隨著證券市場發展、證券公司業務變化,2012年的自律規則一些規定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同時證券研究業務發展面臨一些新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如分析師使用新媒體工具的規范、分析師考核評價、加強研究報告質量控制等問題。本次修訂中,協會證券分析師、投資顧問與首席經濟學家委員會組織對兩自律規則進行增加或修改相應內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歸納發現,此次修訂共有七大要點值得關注。
要點一:加強研究報告質量管控,提升研究報告質量。
1、增加“質量控制、合規審查”,“建立健全證券分析師發表公開言論前的內部報備程序”。
2、增加“證券分析師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時,應對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進行核實,審慎使用”。
3、增加“重點圍繞宏觀經濟形勢、資本市場走勢、行業發展、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等進行深入分析”。
4、在《執業規范》原第十二條(修訂后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動性”詞語。
5、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由登記為證券分析師的專職質量審核人員進行質量審核;證券分析師數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證券分析師之外的證券分析師進行質量審核。質量審核應當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標準進行認真審查。
6、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擬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市場影響評估機制,在證券研究報告制作和合規審查環節,對證券研究報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不得基于個別數據夸大或臆測行業或市場整體風險。對于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結論和信息,應當提高審核人員層級,加大審核力度。
要點二:加強對分析師發表言論、使用自媒體和客戶服務的管理,規范分析師執業行為。
1、增加“以經營機構的名義發布研究觀點、提供研究服務的人員必須是公司正式員工”。
2、增加第二十三條:“證券分析師可以將已經在公司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平臺上統一發布過的證券研究報告,通過在公司報備后的微信群、微信公眾號、微博、云共享平臺、郵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給客戶并進行解讀。
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安排質量審核和合規審查人員對客戶服務檔案進行跟蹤檢查,安排合規審核人員進入證券分析師開展客戶服務的聊天群、關注其自媒體平臺和云共享平臺等方式對其內容進行隨時抽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并處理。
3、經營機構應當對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戶的方式、內容、渠道進行統一規范管理,覆蓋各種形式的服務客戶行為,包括與客戶舉行座談會、交流會、路演活動,為客戶解讀其撰寫的證券研究報告,使用互聯網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服務等。應針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及轉載、提供、解讀證券研究報告,使用新媒體工具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規范。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分析師向客戶發布信息和言論的事前報備程序,擬發布的主要內容應當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員簽批同意,并報合規部門備案。
證券分析師使用互聯網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投資分析意見,依法屬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的,應當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要求履行發布程序,遵守本執業規范等相關要求。
4、對使用互聯網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要求證券分析師向公司備案其使用的與提供證券研究報告服務有關的聊天群、自媒體賬號、云共享平臺賬號等,并報備與業務有關的使用記錄和發布內容。
5、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義、冠以公司職務或者其他容易引發身份誤導的方式對外公開發表言論”。
6、增加“證券分析師應向公司備案其使用的與提供證券研究報告服務有關的聊天群、自媒體賬號、云共享平臺賬號等,并報備與業務有關的使用記錄和發布內容;對其他方式服務客戶的,應當做好客戶服務記錄,并及時存檔檢查”。
7、證券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分析師應充分發揮在行業形成的重要影響力,聚焦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和行業發展等研究,客觀、專業、審慎發表研究觀點,在引導市場預期、傳遞正能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要點三:加強分析師廉潔從業管理和職業道德建設,提升分析師職業道德水準。
1、經營機構開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應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要求公平競爭、合規經營,不得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輸送不正當利益,包括提供禮金、禮品、旅游、紅包、娛樂健身等利益。經營機構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證券分析師在執業過程中,應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要求公平競爭,合規展業,不得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禮金、禮品、旅游、紅包、娛樂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變通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
要點四:加強分析師考核、參加評選管理,強化分析師執業獨立性。
1、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薪酬標準不得與外部媒體評價單一指標直接掛鉤”修改為“外部評選結果僅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不得作為證券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并增加“合規情況”。
增加研究銷售人員不得參與對分析師等研究人員的考核。
2、證券分析師為本公司提供內部研究支持服務的,應當按照《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指引》的有關規定,針對保密側業務、公開側業務的不同性質,根據是否可能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
證券分析師提供研究支持服務,應確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見與已經發布的最新證券研究報告觀點一致或不存在沖突。
要點五:加強保密管理,規范分析師上市公司調研。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保密制度。上市公司調研紀要僅供內部存檔或撰寫研究報告使用,不得對外發布或提供給客戶。
要點六:規范外請專家服務行為。
外部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在最近兩年沒有被證券監管部門處罰的記錄;經營機構應當核實專家的身份,并將經核實的專家身份告知投資者,不得有虛假或誤導性成份,并應當告知外部專家必須遵守的合規要求;
經營機構邀請的外部專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員,必須經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的書面記錄應保存五年;
經營機構如果通過第三方邀請外部專家,應當與第三方簽訂專門的外部專家邀請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要求第三方核實專家身份的責任,以及如有專家身份審核不實,要求第三方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和媒體公開道歉的責任。
證券分析師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以外的咨詢服務,并對專家身份進行認真核實,將經核實的專家身份告知投資者,不得有虛假或誤導性成份,并告知外部專家必須遵守的合規要求。
要點七:規范研究報告發布、轉載,以及宏觀經濟、產業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報告發布行為。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平臺應由公司指定,且必須是以公司名義注冊或擁有。
要求授權轉發或刊載研究報告、評論意見的媒體機構注明研究報告的發布人和發布日期、評論意見的發表者和發布時間,提示使用研究報告或評論意見的風險等,要求媒體機構不得自行對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標題或者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七大修訂要點多是與近年來券商研究所的亂象有關。媚俗研報、外部“偽專家”等事件也一度引發行業和市場熱議。
如今年2月19日,華創證券傳媒團隊舉辦電話會議時,邀請明星上市公司——星期六的子公司遙望網絡陳姓高管分析行業前景,并介紹公司產品和未來規劃等問題。沒想到,被公司董秘馬超現場打假,并質疑相關券商團隊“誤導投資者”,證監會對此也啟動了調查。
烏龍事件損傷的不僅是一家券商研究所的聲望,更將整個行業生態推上了話題的風口浪尖。此外,業內盛事——新財富分析師評選——也在2018年因偶然事件暴露出行業內某些亂象而停擺一年,引發了業界對券商研究所規范治理的呼聲。
中證協本次修訂的兩份執業規范,是從合規、風控等角度規范行業行為。但歸根到底,在每年生產數萬份研究報告的券商研究所“江湖”中,能夠獲得市場、行業、客戶、投資者認可,被視為“意見領袖”的,永遠只有一種分析師/研究員/經濟學家——即擁有獨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所公開的意見被市場證實是正確的分析師/研究員/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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