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22 19:37:41
每經記者|冷輝 每經編輯|廖丹
5月22日,交易商協會發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單,農業銀行、民生銀行、寧波銀行、華潤信托、建信信托、中航信托、匯達資產、金杜律所、大成律所9家機構已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受托管理人業務指引(試行)》完成業務籌備,能夠有效開展債務融資工具受托管理人業務,標志著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保護機制建設再次取得實質性進展。
值得注意的是,首批受托管理人涵蓋了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律師事務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多種不同機構類型。銀行間市場引入多元化專業機構擔任受托管理人,有利于發揮受托管理人在資產處置、法律服務方面的專業優勢,解決當前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集體行動困難、與司法程序銜接不暢等問題,有助于推進更便捷高效的市場化違約處置機制建設,進一步增強投資者保護。
交易商協會還解答稱,受托管理人履職并非一定在債項違約或預期違約發生之后。具體履職方面,《受托管理人業務指引》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分別明確了受托管理人在存續期內應履行管理擔保措施、參與持有人會議、受托管理信息披露等基礎職責,并在取得持有人授權后,應履行代表持有人參與債務重組、申請財產保全、提起訴訟或仲裁和參與破產程序等與司法程序對接的職責。
相關方還可以在受托協議中自愿約定其他受托管理職責,如擔任持有人會議召集人、代表持有人擬定議案等,這些職責的履行都不以債項發生違約或預期違約為前提,但應注意受托協議的約定應當與發行文件的約定保持一致。
受托管理人可以擔任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也可以在持有人會議上提出議案。根據《持有人會議規程》,發行文件可約定主承銷商以外的機構擔任召集人。因此,發行人可以在受托協議中約定由受托管理人擔任持有人會議召集人。但應注意的是,該約定須與發行文件的約定保持一致,避免同一期債項存在不同召集人的情況。
此外,受托管理人在未擔任持有人會議召集人的情況下,也有兩種方式可以提出持有人會議議案:一是對于與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相關的持有人會議議案,受托管理人可以在議案擬定環節與召集人溝通,向召集人提出;二是可以在受托協議中自愿約定受托管理人可代表持有人提出持有人議案。
另外,《持有人會議規程》未要求受托管理人獲得持有人授權的事項必須作為持有人會議“特別議案”。市場主體可以在發行文件和受托協議中自行約定。將其約定為“特別議案”的,最低生效表決比例為90%;未約定為“特別議案”的,按照會議表決機制表決,最低生效表決比例為50%。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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