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08:12:03
證券時報:筑牢法治根基,掀起資本市場改革新篇章;證券日報:證券法的21年,因時而立因時而進;上海證券報:為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堅實法治保障;中國證券報:落實新證券法,完善財富管理法律框架。
新修改的證券法12月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歷時四年多、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后,證券法終于完成大修。新證券法直擊資本市場焦點問題,在證券發行制度、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證券時報:筑牢法治根基,掀起資本市場改革新篇章
時隔十四年,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新一輪修訂終于落地。可以預期,這部突出了市場化、法治化理念的法律,將穩妥解決長期困擾中國證券市場的法治制度性障礙,掀開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新篇章。
經過近30年的發展,中國資本市場法制體系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在頂層設計、完善基礎制度、強化監管效能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特別是今年開啟的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舉措,緊扣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主線,在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方面動作頻頻。但也應該看到,現行證券法的許多內容已難以完全適應證券市場改革創新發展的新形勢,如證券發行管制過多過嚴、發行方式單一、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監管執法手段不足等問題已然出現,加之,社會融資結構中直接融資比重過小,實體企業的資本和股本得不到有效補充,客觀上需要一個規模進一步擴大、效率進一步提升的資本市場。
事變則法移。資本市場在經濟金融領域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要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就必須認真做好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設計,不斷提升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系統性和科學性,為市場主體各類創新保駕護航,對形式不斷演變和復雜化的違法違規行為毫不手軟。
新發布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其中,最大的亮點就是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有了法律依據,從取消發審委、交易所對注冊文件進行審核,到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再到調整證券發行程序,為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這一系列改動,讓監管層不再對企業的資產質量和投資價值進行判斷和背書,用“市場之手”攪活資本市場體系,把企業能不能發行、何時發行、以什么價格發行,交由企業和投資者自主決定。新證券法還增設專章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負責,監管層僅對招股說明書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把關,“行政之手”更多地轉向了事中事后,嚴懲違法違規。這無疑從法治環節理順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在增強資本市場包容性的同時,回歸監管本源,便利資本市場能夠更好地服務具有核心技術、行業領先、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口碑的企業,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支持創新的資本形成機制。
考慮到全面推進注冊制可能會面臨一些風險和問題,比如,可能影響投資者對股市擴容的心理預期,一些公司質量不高和欺詐發行的風險加大等。新證券法授權國務院對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進行規定,為有關板塊和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間。同時,加大違法成本,僅欺詐發行一項就比現行處罰最高標準提高了幾十倍,如此高的違法代價將在維護市場“三公”和震懾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發揮實際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理念貫穿在整個修法過程中,新證券法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一些投資者關心的公開承諾履行制度、現金分紅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先行賠付制度均在修訂后的證券法中有所呈現,立法部門以豐富的制度供給逐步構建對投資者的全方位立體保護新格局。
法治強則市場興。依法治市是保障市場長治久安的抓手,目前證監會正依照新證券法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完善證券市場基礎制度,相信隨著新證券法的順利實施,這部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必將在推進市場改革、維護市場秩序、強化市場功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更大的積極的作用。

圖片來源:攝圖網
證券日報:證券法的21年,因時而立因時而進
從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到今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修訂證券法,時光飛越了21年。包括此次“大修”(全面修訂),證券法經過了兩次“大修”,三次“小修”(局部小部分條款修訂)。證券法不斷完善升級,不僅是為適應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也為資本市場深化改革開放提供法治保障,可謂“因時而立、因時而進”。
最近的這一輪全面修訂始于2015年,歷時4年多,經過四次審議,終于獲得通過。很多人感慨此輪修訂耗時較長,過程不易,其實這恰恰反映出資本市場來到了一個“爬坡過坎”的歷史節點。在過去的4年多時間里,各市場主體、政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充分交換意見,反復調研討論,就市場發展和立法理念等達成了很多重要共識。修法過程也是推動市場健康理性發展的過程。
其實,每當資本市場走到歷史關鍵節點時,立法等工作都是需要費一些力氣的。第一部證券法的誕生也經歷了比較長的時間:從1993年8月份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證券法草案進行一審,到1998年12月份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第六次會議對證券法文本進行五審,歷時5年零4個月,先后進行了五次審議,橫跨三屆人大任期。
第一版證券法千呼萬喚始出來,與我國資本市場初創期不斷摸索、磨合,逐步形成共識是相互印證的。新中國股市于1990年12月份創立,當時沒有全國性的證券法規體系。但資本市場一樣要有規矩有章法:1993年4月22日前主要依據地方性法規來管理;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實施《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后,主要依據該條例來管理,同時部分地方性法規也在發揮效力。
不斷發展的資本市場迫切需要一部全國性的證券法。1992年7月份,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起草《證券法》(當時定名為《證券交易法》)的決定。8月份,在財經委員會下成立了以厲以寧為組長的證券法起草小組。
但起草和審議進程十分曲折,這是因為,當時資本市場處在起步探索階段,社會上對證券市場的認識不足,理論界、實務界對證券法的一些重大問題存在分歧和爭論。草案經過無數輪修改,先后交由1993年8月份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同年12月份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1994年6月份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此后,證券法草案經過3年反復打磨,形成新的文本,于1998年10月份交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同年12月份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經第六次會議審議,在12月29日以135票贊成,0票反對,3票棄權的表決結果獲得通過。我國證券法從無到有,逐步達成共識,在立法程序上實現突破,殊為不易。
第一版證券法實施后,發揮了維護市場法治,支持市場改革發展的積極作用。但任何法律都需要隨著實踐的進步不斷修正,與時俱進。
2003年7月18日,證券法修改小組成立,著手修改證券法。第一步是“小修”。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并于當日起施行。該次修正涉及兩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此次修訂主要是推動股票發行詢價機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債場內交易機制。
在2004年8月份“小修”一年后,證券法迎來了首次“大修”。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證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有五大亮點:一是明確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二是規定了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誤導投資者行為的罰則。三是為開展融資融券以及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開大門。四是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規定,調整優化了有關規定。原證券法中“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規定,在修改后的證券法中有了“新的說法”:修改后的證券法在相關條款強調分業管理的同時,新增“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表述;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這次大修適應了資本市場進一步深化改革、穩步有序發展的新形勢。此次修法后,具有歷史意義的股權分置改革開始實施,并且取得成功。
2013年、2014年證券法又進行了兩次“小修”。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證券法修正案,只修改一條,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證券法修正案,修改個別條款,如將“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這兩次修訂都是為適應和助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其中,2014年8月份的“小修”是在“大修”進程尚不能進入“完成時”的必要之舉。
最近這次“大修”是從2015年4月份開始的。4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修訂草案一審稿主要是著力滿足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同時在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對現行證券法進行了完善。2017年4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草案二次審議稿針對相關問題在證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收購制度、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多層次資本市場、證券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同時,考慮到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實際進展情況,二次審議稿強調:國務院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注冊制改革授權決定的要求,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時隔兩年后,2019年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意通過了新版證券法,這次歷時4年半的“大修”終于修成正果。
一部好的證券法,就是資本市場的“藍天法”,要讓違法失信者無處躲藏,一經發現必受懲戒處罰。一部管用的證券法,應該是植根本土實際的“施工圖”,要讓市場主體知曉自己的權益邊界和維權途徑,也要明確監管者的職責和邊界。一部助力改革的證券法,還應該是“頂層設計”和“摸石頭過河”的“助推器”,要為提升市場主體素質、營造共建資本市場良好氛圍提供法律力量。我們希望,這部“升級版”的證券法可以發揮這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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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報:為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新證券法),新證券法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證券法是資本市場運行、發展的法制基礎和根本保障。此次修法完成,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發展進程中又跨過了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法治興則市場興,法治強則市場強”。良好的法治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而法制體系的完善程度,又決定著依法治市的成色。當前歷史時期,我們正朝著“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的總體目標,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新證券法頒布實施,將為資本市場全面深改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我國證券法自1999年7月正式實施,2004至2005年首次全面大修,并自2006年1月起適用。此次修訂是證券法實施20年來的第二次全面大修,修訂工作前后歷時4年多時間。經過持續改革發展,與首次修訂時相比,我國資本市場無論在規模、體量、參與人數,還是在制度體系完備程度、運行規范程度、市場開放程度方面,都已發生顯著變化。
新證券法在系統總結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實踐經驗,深入分析市場運行規律和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站在新的歷史高度,按照頂層制度設計的要求,對證券發行、交易、退出、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監管執法等各項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作出了全面優化和重構,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發展方向,突出了構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體系的目標。
當前,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社會共識已經形成,證監會綜合提出了全面深改的12項重點任務。決策高層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總體部署,又要求緊扣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
全面深改是國家經濟在當前發展階段對資本市場提出的新要求,法制,則是這一要求得以順利實現的基礎。新證券法對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作出全面優化,意味著資本市場推進全鏈條、全領域、全流程改革具備了堅實的法律依據。資本市場健康、高效運行的法制基礎進一步夯實,市場結構與生態也將迎來深刻變化。
首先,新證券法為全面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此次修法最主要的內容之一,在于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改革,并以此為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作出系統性修改完善。圍繞全面推行注冊制改革的基礎制度重塑,將推動我國資本市場進入更成熟的發展軌道。在基礎法明確改革方向后,監管部門也正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保障改革有序落地實施。
其次,新證券法為凈化市場生態提供了法律支撐。此次修法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的處罰力度,如欺詐發行的最高罰額提升至募集資金的1倍,信息披露違法最高罰額提升至1000萬元等;發行人控股股東、實控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也一并明確。行政處罰力度的躍升為規范市場參與主體行為、凈化市場生態提供了前提。后續刑法、公司法修訂也有望與此銜接,在刑事司法方面進一步加大證券違法的罰則。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才能保障資本市場公平、有序、有效運行,進而讓守法者安心參與。
再者,新證券法為保護投資者權益打開了新的空間。新證券法設專章對投保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等;還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明確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代表人訴訟規則。中小投資者在市場投資者中占絕對多數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市情”,新證券法的實施就中小投資者保護更新了基礎法律環境。由此出發,投資者保護的制度體系必將更趨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維護工作也得以更順利地開展。
此外,新證券法有助于強化監管執法,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新證券法強化了監管執法,明確了證監會防范、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同時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了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強化監管執法、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才能夠綜合提升市場運行的效率,新證券法的實施將推動資本市場更好實現“讓市場的歸市場,監管的歸監管”。
新證券法將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屆時我國資本市場將正式迎來一個全新的法制環境。我們有理由相信,以新證券法為基礎保障,資本市場全面深改的各項工作任務必將更快、更好地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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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落實新證券法,完善財富管理法律框架
近日,新證券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新證券法擴展了證券的范圍,明確了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的方向,在規范證券公開發行與交易、加大證券違法活動打擊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完善監管手段等方面做出重要修改。新證券法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在體現證券法適用范圍的第二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這個授權肯定了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證券性質。應在證券法的授權下盡快完善財富管理市場法律框架,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提高金融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
改革開放以來,國民財富的積累催生了財富管理的需求,讓人民獲得更多的財富增值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是金融服務的重要職責。財富管理包括對客戶物質財富(實物資產、貨幣資產、金融資產)與非實物財富(知識產權、商譽)配置的規劃和運作。財富配置的規劃即投資顧問、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財富規劃的實施就是資產管理。對實物資產的受托管理是經典的信托公司業務,對貨幣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受托管理是資金信托業務。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通常是指資金管理業務。《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中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定義是:“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這個定義不排除實物委托,但《資管新規》規定,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因而這里主要規范的是資金管理業務。
目前我國規范財富管理的法律有三類:一是新修訂的《證券法》,它將資產管理產品歸入了證券,對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規則授權國務院制定;二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它規范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三是《信托法》,它規范了信托關系,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應該在三部法律的框架下完善金融業財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范財富管理行為和監管。
明確信托財產獨立性
中國信托業受日本的影響較大。日本上個世紀中期在存款利率管制和長期建設資金缺乏的歷史條件下,發展了貸款信托業務。1952年6月公布實施的《貸款信托法》規定貸款信托為:“根據一個信托條款,把受托人與多數委托人簽署的信托合同為依據受托的資金,主要運用于貸款或者期票的綜合金錢信托。信托相關受益權利,需要在受益證券券面上明示。”日本貸款信托,在鼎盛時期(1993年末),余額高達50萬7千多億日元。此后,隨著日本高速增長時期的結束、資金需求的下降及利率的市場化,信托貸款逐漸減少,2009年以后停止新辦業務。
我國20世紀80年代引進信托業務時也面臨金融業高度管制,銀行信貸實行嚴格計劃管理,社會計劃外經濟活動無法融資和存在長期資金短缺的問題。于是信托公司成為突破管制、為計劃外投資活動融資的重要渠道,并因此遭遇五次全行業整頓。直到全國人大制定《信托法》,人民銀行公布《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后,中國信托業才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本業。但由于《信托法》對財產登記規定的缺失,信托公司難以開展實物財產信托,基本只做私募資金信托。在路徑依賴的慣性推動和社會融資需求的誘導下,信托公司做了許多融資業務和通道業務。在全民財富積累和財富傳承需求增長的背景下,在資產管理市場逐漸統一規范的形勢中,信托公司必須回歸事務信托(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實物信托(財產權信托)的傳統業務才能揚長避短發揮自己的競爭力。因而修改《信托法》明確信托財產登記的法律效力是非常重要的。
鑒于《信托法》涉及面較大,修改時間長,可先制定《信托公司條例》(已有立法計劃)在條例中明確信托財產登記的效力,對抗善意第三方,為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提供法律依據,為開展傳統信托業務創造制度環境。
進一步完善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自2017年征求意見和2018年實施以來,資產管理市場的秩序逐步好轉,金融界對資管產品的認識也逐漸趨于一致,即資產管理產品必須回歸代客理財的本源,做到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盡管老產品存量的整改和消化還有一些操作中的問題,一些產品的底層資產還有對過渡期限延長的需求,但統一規范資產管理市場的方向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可。在資管產品被納入《證券法》后,有條件進一步完善《資管新規》,明確一些未明確的問題。一是明確募集資金時,投資人在兩人以上的資產管理產品是基金,并按證券法標準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是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無論其投資人是哪類金融機構均不改變其資產管理機構的本質,都應執行統一的管理機構規定,發行公募產品按公募基金管理辦法獲得牌照,發行私募基金產品按《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管理人登記、產品備案;
三是在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四條后,明確《資管新規》適用于各類公募、私募基金;
四是促進目前銀、證、保、信、基分別建立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登記、備案系統互聯互通,逐步實現統一登記、備案,破除私募產品市場的分割,促進私募資管產品的交易流通;
五是明確《資管新規》出臺后銀行、保險、證券、基金、期貨等機構的配套規定是過渡規定,在公募、私募產品均能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后,監管機構可在吸取不同管理規則優點的基礎上,出臺統一的實施細則;
六是明確對金融機構在從事財富規劃和資產管理時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人員素質的要求;
七是按收費方式規范財富規劃和產品銷售的行為及法律義務,收入來自買方的行為是財富規劃,收入來自賣方的行為是銷售行為、經紀行為。另外還可根據《資管新規》執行兩年來的情況對一些規定加以完善。
金融業應盡快補上制度短板
2012年修改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非公開募集基金”一章,給予了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基金)以法律地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金融中介機構,只是豁免核準,實行登記制度(第八十九條),并規定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經核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第九十六條)。
當時規范非公開募集基金時,本想將主要投資于已上市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股權私募股權基金一并包括,但當時對股權投資基金的認識未達成共識,主要是對公司股權是否是證券有爭議,而未實現。股權基金特別是創投基金經常投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是證券,認識不同。
筆者認為,證券從中文解析是一種證明,是財產權益的證明,如果財產能分割、能無因轉讓就具備了證券的性質,應該納入《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有限責任公司的份額經持有人同意是可轉讓的,就具備了證券的性質,但當時未達成共識。因而在第九十四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條款限定為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被排除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外。為保證基金市場的統一管理,2013年通過中編辦批準部委三定方案的形式,將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職能從發改委劃歸證監會,發改委保留了對創業投資企業扶植政策的制定職能。
《證券投資基金法》2013年生效以及私募證券基金獲得法律地位后,迎來了基金業的大發展和大資管市場的形成。私募股權基金也得到了發展,其對經濟創新和企業資本募集發揮了重要作用,從法律上給予其應有的地位迫在眉睫。自2014年以來,國務院也在制定《私募基金的管理條例》,但至今未能出臺。在穩定宏觀經濟杠桿和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的背景下,發展和完善股權融資具有重大意義。當前社會對私募股權基金的作用高度認可,明確公司股權的證券性質,給股權投資基金以法律地位已有較好的社會基礎。
美國資本市場的高度發展得益于其《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法制基礎。美國證券法在列舉了幾十種證券類型后,又在司法判例中對列舉的投資合同采用了是否是證券的四要素檢驗:一是利用錢財進行投資;二是投資于一個共同企業;三是僅僅由于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四是期望使自己獲得利潤。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就是符合證券特征的投資合同。應該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予以承認。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四條,將公司股權投資納入其中,使《證券投資基金法》適用于私募股權基金,能以最小立法成本打開股權融資的渠道。
與2015年用修法特別程序修改《商業銀行法》一個條款類似,只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一個條款,可以最小立法成本解決市場的痛點問題:一是修改后“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司股權、債券、基金份額……”私募股權基金也順理成章地包含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范圍中。二是可以解決不同組織形式基金的規范問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根據此條,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只是基金內部治理機制的不同,其投資行為適用本法。基金是投資管道,基金不是納稅主體,其稅收由投資人承擔,由管理人代扣代繳。這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無論其組織形式是公司還是合伙企業,他們的稅收問題也可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一并解決,即基金層面不是納稅主體,基金收益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應納稅。
建設法治國家,離不開法律法規的完善。金融業應完善法律法規盡快補上制度短板,以提高金融業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提高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在金融科技迅速發展和國際金融競爭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理順法律關系,完善法制環境更為緊迫。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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