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7 19:53:53
每經記者|邊萬莉 每經編輯|易啟江
12月27日,為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央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指出,“金融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或排除、限制其接受同業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服務。”
針對市面上金融機構存在的違規銷售和夸大宣傳等亂象。一方面,《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使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字體、字號、顏色等顯著方式。電子形式的格式條款,應當可被識別和易于獲取。此外,《辦法》明確指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1、減輕或免除金融機構造成金融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規定金融消費者承擔超過法定限額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費者依法對其金融信息進行查詢、刪除、修改的權利;
4、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費者選擇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5、其他對金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另一方面,《辦法》強調,金融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能有以下行為: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夸大宣傳;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服務提供保證;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營銷宣傳內容使金融消費者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者保證盈利等。
(實習生肖世清對此文亦有貢獻)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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