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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原行長拿公章借錢“挖坑” 湖濱農商行拒不擔責成“老賴”

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29 00:42:27

 每經記者|張喜威    每經編輯|易啟江    

個人欠錢不還成“老賴”常見,銀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卻是稀罕事,而且還在同一家銀行身上屢次發生。

2019年10月18日,三門峽湖濱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就被法院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涉及各項費用合計約848.84萬元;而一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還有湖濱農商行總行。實際上,對于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而言,這已經是半年之內第二次被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4月26日,這家支行就已因同樣的情形,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日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問題撥通了湖濱農商行總行辦公室的電話,但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不太清楚”“不知道這個事”,“不知道誰負責這類事。”一家銀行屢成失信被執行人,而其前支行長張銳剛卻深陷民間借貸泥潭而下落不明,這背后到底發生了什么?

▲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原行長張銳剛民間借貸情況(部分) 鄒利 制圖

支行原行長拖銀行下水

2013年末,還是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行長的張銳剛,已深陷民間借貸的泥潭不能自拔。為還舊賬,他不得不“借新還舊”。此時,杜紅建成為他借錢的目標之一。

2013年12月2日,張銳剛向杜紅建借款200萬元,并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條:“我叫張銳剛,身份證號:……,今借到杜紅建現金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借款期限7天,借款利息為1.5‰/天,2013年12月9日歸還”。為獲取杜紅建的信任,張銳剛在該借條借款人處簽名、捺印,在該借據借款人上加蓋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信貸業務章,在借據借款人下側簽名并加蓋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公章。

此時加蓋的兩個公章,成為張銳剛把湖濱農商行拖入其民間借貸漩渦的關鍵。值得注意的是,這筆借款并未轉入張銳剛的個人賬戶,更未轉入湖濱農商行賬戶。張銳剛在借條下方明確:請轉入茹安濤工行賬號:62×××17。而茹安濤則是張銳剛的另一債權人,張銳剛曾向其借款1500萬元。

杜紅建當日(2013年12月2日)通過其會計王玉紅將200萬元款項通過工行轉賬至茹安濤賬戶。然而,借款到期后,杜紅建并未收到張銳剛的還款,便轉而向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追要借款,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遲遲未還,杜紅建將其起訴到法院。

2014年9月17日,湖濱農商行對張銳剛作出了開除的紀律處分。

2017年8月31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該借款屬于張銳剛的個人借款,原告主張被告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償還借款20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此,杜紅建不服,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印章管理不善”,對杜紅建未得到償還的借款本息損失負有過錯責任,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018年12月19日,法院終審判定,張銳剛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杜紅建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若張銳剛未能按判決償還本息,則由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承擔50%的還款責任,并在判定張銳剛的償還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完成賠償。然而,此后張銳剛并沒有償還本息,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亦沒有償還其所承擔的50%的本息。隨后,杜紅建申請強制執行,三門峽濱湖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將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被列為被執行人。

此后,由于湖濱農商開發區支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于2019年4月26日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涉及的金額包括“支付申請人200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33680元”和“申請執行費44740元”。值得注意的是,湖濱農商行總行也于2019年6月26日被追加為上述案件的被執行人。

200萬借款只是“冰山一角”

實際上,2013年末,身處民間借貸漩渦的張銳剛,資金鏈已出現嚴重的缺口。對當時的他而言,從杜紅建處“挖坑”借來的200萬元,只是用來填更大“坑”的部分資金。

從已公布的10余份相關裁判文書中可以了解到,張銳剛先后借款金額累計超過2600萬元。

具體情況如下:2012年5月,張銳剛陸續向呂國家借款,截至2014年8月11日,雙方清算仍有190萬元未歸還;2013年7月5日,向三門峽興通亞飛汽車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借款600萬元現金(償還情況未知);2013年11月26日,向茹安濤借款1500萬元;2013年12月2日,向杜紅建借款200萬元;2014年1月14日,向三門峽興通亞飛汽車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借150萬元承兌匯票。此外,張銳剛還因與上官素芳、蔡梅星存在民間借貸糾紛而被告上法庭(涉及金額不詳)。

值得注意的是,從杜紅建處借來的200萬元,直接轉入了茹安濤賬戶,成為張銳剛償還茹安濤1500萬元欠款的第一筆資金。2013年12月2日~2014年1月14日,張銳剛通過多種方式,分9次向茹安濤償還本金1100萬元、利息43.3萬元。然而,自2014年5月起,張銳剛下落不明。2014年9月15日,茹安濤要求湖濱農商行償還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72萬元;兩天后,張銳剛被湖濱農商行開除。

與前述200萬元的借款案情況相似,這筆1500萬元借款期限也是7天,在借據中同樣加蓋了開發區支行業務章和湖濱農商行公章。

由于向湖濱農商行追要借款未果,茹安濤將其訴至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駁回了茹安濤的訴訟請求。茹安濤對判決不服,上訴至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程序不當。2016年9月13日,二審裁定:撤銷初審判決,發回湖濱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由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尚未披露案件重審后的相關裁判文書,為進一步了解案件進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案件二審時上訴人茹安濤的委托代理人——河南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政民。賈政民表示:“這個借款是湖濱農商行員工(原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行長張銳剛)職務行為,如果造成損失了,理應由湖濱農商行承擔。我們代理了這個案件以后,提起上訴,法院判農商行敗訴了。”

記者提出希望其提供案件重審后的終審裁判文書時,賈政民回憶稱,“當事人茹安濤在一審敗訴之后找到我們給他上訴,我們經過努力幫助他在二審獲得了勝訴,發回重審;在重審中,茹安濤一審勝訴,農商行提出上訴,然后進行二審;但隨后,當事人就有把握了,二審就沒有再委托我們,所以我們并沒有二審的文書。”

盡管如此,一份涉及到茹安濤的執行裁定書中提到,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2民終2092號”民事判決書中確定了茹安濤與湖濱農商行及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之間的債務關系,即兩銀行分別承擔對茹安濤1071573.29元的債務,合計本金及利息約214.31萬元。而“(2017)豫12民終2092號”民事判決書,則是湖濱農商行和開發區支行近日被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依據。

還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此外,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的這位原行長還是其他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比如,在上官素芳訴張銳剛、肖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執行過程中,因未查詢到張銳剛、肖娜可供執行的財產,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裁定:執行程序終結,待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后恢復執行;在呂國家訴張銳剛借貸糾紛一案的執行過程中,同樣由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在蔡梅星與張銳剛的借貸糾紛案中,蔡梅星將湖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湖濱農商行告上法庭,又提出撤訴。

從公布的相關裁判文書中可以看出,上述三個案件中,均未涉及到張銳剛在借款憑據中使用銀行公章的問題,相關債務最終都是由張銳剛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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