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2019-10-14 14:01:33
談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該如何被認定性質呢?
民間借貸糾紛,錯綜復雜。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歸納的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還有這樣一起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件。說它有代表性,是因為這起案件是發生在兩個戀人之間。談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又該如何被認定性質呢?
張女士今年三十五歲,是上海市金山區一家單位的工作人員,2011年,通過熟人的介紹,認識了王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關系。
張女士:在確定關系的兩個月左右吧,他就是提出來把我這套房子賣了,賣了之后借給他40萬,因為他在其他的項目當中,還有投資類的項目。
男友有困難急需她的幫助,張女士很是著急。于是她聽從了男友的建議,將自己的房子以150萬元的價格售出,將其中的40萬元給男友應急。
2018年7月15日,王先生因為疾病住進了醫院,張女士相伴左右。一個月后,兩人于病床上補簽了40萬元的借款協議。
張女士:病房里人也在,后面就是內容沒寫,我說那你再簽一個名字,后來他就簽了。然后我說你不要耍賴啊,記得要還啊。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不久,兩人關系出現問題,這段感情也很快走到了盡頭。分手后,張女士多次向王先生討要那40萬元,均沒有結果。2018年12月,張女士將王先生訴至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19年3月4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圍繞這40萬元錢究竟是借款還是贈予?原被告雙方給出了不同的說法。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審判員 夷云:原告很明確就認為它是一個借款,她認為被告因為投資虧損,向她借了40萬,并且后面有承諾說今后要予以歸還。針對于原告給出的說法,被告方則認為這筆錢并不是借款,而是贈與。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審判員 夷云:他認為第一個當時原被告是一個戀愛同居關系,在戀愛同居期間,他們是共同進行投資項目的,所以對于這40萬原告是替被告歸還欠款。這是一個贈與行為,而不是一個借款行為。
為證明這四十萬元是借款而不是贈予,庭審中,原告張女士除了提供了一張4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外,還向法庭提供了一張簽有被告王先生名字的欠條。但對于這張欠條的真實性,被告律師提出了質疑。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審判員 夷云:那么被告認為這個欠條簽字是在被告生病住院期間簽字的,同時被告還陳述當初簽字的時候應該是原告拿著被告的手在病房里進行簽字的,并且當時被告剛剛進行了手術,精神狀況不佳,應當是屬于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對于這份被告簽字的欠條他們是不予認可的。
但法庭上,被告方卻并沒有提供出任何證據佐證自己的觀點。所以,對于被告方提出的質疑,法庭并未采納。此外,法庭調查后認為,對于被告提出,欠條是原告拿著被告的手在病房里簽的字這一說法,是不符合常理的。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審判員 夷云:在大庭廣眾之下,原告拿著被告的手在一張簽條上簽字,在周邊又有很多人的情況下,我們認為這個不符合實際情況,不符合常理。所以對于被告的這樣一個辯稱,最后法院并沒有予以采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審判員 夷云:在本案中原告已經提供了轉賬的憑證,被告認為這個轉賬是一個贈與而并非是借款,即使沒有這張借條,他也應該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在本案中被告并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
此外,法庭調查發現,根據原告張女士的個人經濟情況,在與被告王先生戀愛期出借這40萬元也不符合常理。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審判員 夷云:在本案中張女士是一個普通的工薪階層,她是離異的帶有一個女兒,她的錢款是通過變賣她的一個老宅獲取的,我們審理后認為不存在向戀人贈與,向本案被告贈與的事實。所以最終我們認定這個應當是一個借款,而并非是贈與。
經過審理,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張先生歸還原告張女士40萬元錢。
法官表示,男女戀愛期間或者戀愛同居期間,形成了特定人身屬性,雙方之間的賬目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費、贈與、借貸、投資等多種法律關系,而以戀人身份生活期間的這種親密關系,賬目往來很少會有書面的憑證。但一旦雙方分手就會產生糾紛。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審判員 夷云:那么就希望在戀愛期間,或者是戀愛同居期間,對于經濟往來雙方能夠盡量留下書面的證據,即使有時候不便于留下書面證據的情況下,那么在微信的聊天記錄中,留下相關的憑證,以便在發生矛盾的時候,能夠清楚地厘清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日俱增,案件本身也越來越復雜。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案件等領域,正在積極推廣類案裁判方法總結工作,提高案件質量和審判效能。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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