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12 11:06:27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廖丹
10月12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為適應銀行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進機構改革后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的統一規范,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嚴肅整治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辦法》全文共計9章99條,著眼于規范行政處罰程序,提升行政處罰效能,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等內容作出全流程規范。
在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方面,《辦法》明確,對于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直接監管的保險業法人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銀行業機構經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其他應當由銀保監會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銀保監會會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其他應由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在行政處罰決定與執行方面,《辦法》指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經依法催告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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