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0-11 00:10:34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個人破產制度終于破冰。
據每日經濟新聞10月9日報道,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已經順利辦結。月收入4000元、資產不到5位數,卻負債214萬余元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在法院的積極實踐下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只需償還3.2萬余元。
仔細梳理這起個人破產案,其中有四個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案件的典型性,債務人蔡某只持有破產企業1%的股權,卻承擔了214萬余元債務的連帶擔保責任,這是企業經營失敗導致股東個人債務纏身的典型案例,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急需解決的問題;二是債務人個人從企業獲得的利益與所承擔的債務并不匹配,其之前每個月從破產企業領到的工資只有4000元;三是,蔡某破產后設置了6年的過渡期,過渡期間家庭年收入超出12萬元的部分,其50%要繼續用于償還債務,這既一定程度保證了債權人的權益,也保證了債務人可以過上相對正常的生活;四是,債務人作出相應承諾,債權人投票同意這一解決方案,雙方達成一致,矛盾得以解決。
盡管債權人都已經同意,且上述解決方案也獲得不少贊許,但從網絡上的反饋來看,大部分公眾仍擔心個人破產制度可能會助長逃廢債情況的發生,導致信用度較低的個人和中小企業遭遇融資難問題。在某網絡投票上,就“個人破產制度下,欠債還錢不再是‘天經地義’”這個問題,總計2.4萬人投票,其中1.5萬人持反對意見,占比62.5%。
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之一,企業破產能讓市場出清,優化資源配置,個人破產可以達到同樣的功能。尤其是在中國市場,推廣個人破產制度的緊迫性更高——中國的企業絕大部分走的是通過債權進行融資,無論是向銀行貸款,還是走民間借貸,在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主個人甚至親屬朋友連帶擔保都是難以避免的。這導致企業債務和個人債務糾纏在一起,企業經營失敗往往也意味著個人甚至整個家庭受到牽連,創新創業的風險變得難以承受。
截至去年底,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已逾1280萬人,其中固然有惡意逃廢債的老賴,但也有人確實是因為債務超出償還能力而被列入這一名單。失信人“堰塞湖”越積越深,導致越來越多的債務人無法從市場中出清,這部分人力資源被大大浪費。
對債權人和法院來說,還需要花費精力去處理這些本就無法解決的債務問題,這進一步加劇了社會資源的浪費。
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缺失的重要環節,個人破產制度勢在必行。但對習慣了“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甚至是“父債子還”等信條的中國公眾,如何讓他們支持個人破產制度,并且在經濟活動中根據這一制度制定更為理性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對個人破產制度最終能否在全國建立、推廣、運用至關重要。
對此,我們認為至少要做好兩件事情。
一是對公眾的知識普及。個人破產制度雖然在西方已經有2000年以上的歷史,但在中國仍然是新鮮事物。如今,大量存量債務與債務人人身關系綁定,而舊有的傳統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和強大的慣性,公眾接受個人破產制度難度不小。相關部門要向公眾傳達個人破產制度的好處:個人破產制度不僅僅是對債務人的人性化保護,對于債權人實則也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以國有資本為主體的銀行體系,還有眾多的媒體單位,應當切實承擔起對典型案例的宣講義務,讓類似宣傳常態化,以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
二是要建立針對破產債務人嚴密、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債務人無法惡意逃廢債,進而取信于債權人。現有的技術手段非常有利于個人破產制度的執行,比如發達的銀行體系、全面的大數據監測手段,可以對破產債務人的財產變動、消費進行觀察記錄,讓隱匿財產和秘密的奢侈性消費變得難以操作,但這需要法院、銀行、交易所、互聯網金融平臺甚至是航空公司等商家的協同,將數據孤島連成整體,以提升監控的可靠性。另外,對于通過破產惡意逃廢債的債務人,還要有嚴厲的司法懲戒措施,讓不誠信行為得不償失。
個人破產制度不僅僅是基礎的經濟制度,對于社會觀念也會產生巨大的影響。要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絕非一朝一夕。但是我們相信,只要是對相關利益方都有好處的制度,就一定能夠堅定穩妥地執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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