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9-15 08:33:29
每經編輯|趙云 肖勇 杜波
因工作不順一時沖動,
石獅42歲男子就當街撒錢!
他撒出去的錢還能回來嗎?
日前,警方發布通報

9月9日17時許,我局接群眾報警稱,一男子在石獅八七路與濠江路交叉路紅綠燈口附近將大量百元人民幣撒在馬路中,引發過往的人群撿拾。
接警后,我局迅速介入調查。經查,該男子為黃某(42歲,石獅人)。9月9日16時許,黃某在事發附近銀行取款10余萬現金后,沿路把剛取的錢隨手撒出來。經了解,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沖動,才有了上述行為。對于黃某的不當行為,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目前,冷靜下來的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現金的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警方呼吁,當時路過撿到錢的群眾,請將錢還給黃先生。欲歸還錢的您,可與石獅市公安局湖濱派出所聯系,聯系電話:88703781。
9月9日下午5點多,在泉州石獅市區一紅綠燈口附近,一名男子將大量百元人民幣撒在馬路中,引發過往的人群撿拾,相關視頻在泉州人的朋友圈瘋傳。
當天下午,湖濱派出所的民警接到報警趕到現場后,現金已經被撿完,該男子也已離開現場。有群眾稱,撒下的現金可能有十萬元左右,但未經證實。

經警方調查,9月9日傍晚4點多,該男子從附近銀行取了10萬元現金,并在過馬路的時候把錢隨手撒出來。
后來,警方在附近的居民區找到該男子,據悉,該男子姓黃,42歲,石獅人。但面對民警的詢問,黃某一言不發,既未說明撒錢的理由,也沒有提出索回現金的訴求,因此暫不清楚黃某撒錢的原因。男子家屬介紹,黃某可能是最近一段時間工作不順,心情有點低落。
網友@斌:生活不容易,希望大家發揮中華傳統美德,主動歸還撿到的錢財!
網友@一路走來:原諒他一時沖動,大家都不易,還是還回去吧。
網友@安娜:撿的都是別人的辛苦錢,沖動不是不可原諒的大錯,也沒有做損人利己的事情,希望撿到的還回去吧。
撿到別人當街撒的錢,到底是“必須歸還”還是“可以不還”?
新京報稱,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認為,回答這個問題要先厘清以下幾個層次:黃某當街撒錢的行為,是什么法律性質;黃某反悔后,撿錢者是否有歸還的義務;在什么情況下,撿拾者有義務歸還;當街撒錢引起哄搶,造成交通秩序混亂,是否存在刑事風險等。
首先,黃某是成年人,應當對自己處分財產的行為負責。黃某拋撒貨幣,在法律上屬于拋棄物的所有權;在拋棄之時,貨幣就成了無主物,過路人員基于“先占”,可取得所撿貨幣的所有權。
民法理論一般認為,拋棄物的所有權,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撤銷性。即便解釋為“贈與”,撤銷贈與也得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方可為之,現財產權利已轉移到別人手上,也不得撤銷。就算根據《民法總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來考查,要撤銷法律行為,也得存在受欺詐、受脅迫、重大誤解、乘人之危或因信息不對稱出現顯失公平等情形,而本案中并不存在。
因此他認為,黃某拋棄貨幣所有權的行為,是一種確定有效、不可撤銷的行為。換句話說,撿錢者沒有歸還現金的法律義務。

但也有律師提出不同看法。據微信公眾號“法制網”,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安順律師認為,黃先生當街撒錢的行為,并不屬于放棄物權。
民法總則第13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是理性,而不是非理性。黃先生一時沖動發泄、撒錢,這個行為的基礎是非理性,而非理性并不能成為放棄物權的基礎。
其次,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若黃先生撒錢的時候曾表示:這些錢送給大家的,則黃先生的行為屬于贈與,撿到錢的人可以不歸還錢款。但就此次事件來說,黃先生撒錢行為發生之時,既沒有放棄,也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安順律師認為,此次事件中,撿到錢的人屬于不當得利。民法總則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所以,黃先生有權要求撿到錢的人將錢款歸還,希望撿到錢的人能夠主動將錢歸還給黃先生,大家一起營造文明有愛、互相幫助的社會環境。
另外,錢款一般屬于有主物,在路上撿到錢,如果找不到失主,也應當交與公安等部門處置。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拾得他人遺落錢款,不僅無權據為己有,若拒不歸還(一般一萬元以上,各地不一),達到立案標準,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封面圖片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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