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7-23 13:43:48
近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已于近日修訂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以下簡稱《問題解答第1號》)。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實習編輯|徐豪
圖片來源:攝圖網
近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已于近日修訂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以下簡稱《問題解答第1號》),明確將過渡期內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入內地直保公司業務時適用的再保險信用風險因子方案期限再延長一年,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
2017年5月,原保監會與原香港保監處簽署了《關于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雙方承諾自協議簽署之日起即進入等效互認過渡期,在過渡期內視同對方已達到等效資格并給予等效條件下的監管便利政策;2018年6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問題解答第1號》,給予香港地區償付能力信用風險方面為期1年的過渡期監管便利政策。
銀保監會表示,從市場運行情況看,《問題解答第1號》的實施,為促進內地與香港兩地再保市場共同發展繁榮、實現互利共贏發揮了積極作用。《框架協議》的簽署和本次《問題解答第1號》的修訂,是中國銀保監會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進一步擴大金融業開放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必將對進一步促進內地與香港保險市場共同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與香港保監局繼續就償付能力監管等效互認框架下雙方可適用的監管便利政策進行研究,共同推動提升兩地保險市場效率和跨區域風險防范能力,促進保險市場的相互開放和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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