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5-01 11:34:16
證券市場上,內幕消息無處不在,總有膽大者鋌而走險。此樁內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劉魁楓之所以能夠獲取內幕消息,正是基于其在安徽省政府工作的職務便利。然后劉魁楓兄妹二人內幕交易僅獲利區區26063.58元,反被罰款15萬元。
每經編輯|余冬梅
圖片來源:攝圖網
4月29日,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發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將一樁2016年的內幕交易案公之于眾。
處罰決定書顯示,江西監管局對劉魁楓、劉敏內幕交易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淮汽車,股票代碼:600418)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此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江西證監局認定劉敏、劉魁楓均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其中劉魁楓承擔主要責任。沒收劉敏內幕交易“江淮汽車”股票違法所得5064.08元、劉敏與劉魁楓共同內幕交易“江淮汽車”股票違法所得20999.5元,共計沒收“劉敏”證券賬戶違法所得26063.58元。
此外,對劉敏單獨內幕交易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共同內幕交易行為處以2萬元罰款,合計共處5萬元罰款,對劉魁楓共同內幕交易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兄妹二人合計罰款15萬元。

江淮汽車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提出通過強化和大眾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中國)的合作推動公司發展。2016年上半年,雙方就加強合作開展實地考察、多次會談磋商及進行可研性分析。
2016年4月15日,江淮汽車初步起草了合資合作備忘錄。此后雙方一直就備忘錄事項進行磋商。
2016年6月11日,江淮汽車召開項目工作方案研討會,決定正式成立項目決策委員會、項目指導委員會及各項目推進組。
2016年8月12日,江淮汽車董事長原則同意了項目組提交的合資合作備忘錄。
2016年8月26日,大眾總部召開董事會同意了與江淮汽車的合作方案,雙方正式商談簽署合資合作備忘錄的時間。
2016年9月6日,江淮汽車在沃爾夫斯堡與大眾中國簽署合資合作備忘錄。當日下午,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
2016年9月7日,江淮汽車股票因擬簽署對公司有重要影響的合作備忘錄停牌。
2016年9月8日,公司發布與大眾中國簽署合資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公告,披露雙方正在就新能源汽車領域成立一家新的合資企業的前景和可行性進行評估,并力爭在備忘錄簽訂后的五個月內商定并簽署正式協議。
上述合資合作諒解備忘錄的簽署對公司將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江淮汽車所公告的與大眾中國簽署合資合作諒解備忘錄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司公告前屬于《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8月12日,公開于2016年9月8日。

圖片來源:攝圖網
江淮汽車于2016年8月30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上報《關于轉報<江淮汽車與大眾汽車合資合作備忘>的緊急請示》(江汽控股辦〔2016〕118號),文中提及“根據項目安排,9月初,雙方將在德國大眾汽車總部簽署諒解備忘錄”,懇請安徽省人民政府將《江淮汽車與大眾汽車合資合作備忘》轉報國務院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收文后,時任省政府辦公廳工作人員劉魁楓于2016年8月31日參與辦理。
劉魁楓因工作關系獲悉該內幕信息,是《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但是劉魁楓并未對此消息守口如瓶,反而在在2016年9月初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妹妹劉敏存在多次通訊聯絡。“劉敏”證券賬戶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從未交易過“江淮汽車”股票,在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卻集中、大量買入該股票,交易量明顯大于日常交易,且劉魁楓所提供資金一經轉入證券賬戶就立即買入“江淮汽車”股票,交易極為果斷。
“劉敏”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江淮汽車”股票時點與劉魁楓獲悉內幕信息、劉魁楓轉入“劉敏”證券賬戶資金變化高度吻合。“劉敏”證券賬戶交易“江淮汽車”股票行為明顯異常。當事人對本次交易“江淮汽車”股票行為沒有提供合理解釋。
國泰君安證券合肥長江西路證券營業部“劉敏”證券賬戶開立于2001年1月3日,該證券賬戶實際操作人為劉敏本人。
2016年9月2日至9月5日,劉魁楓拋售其本人證券賬戶股票獲取資金,并對外籌措,共計向劉敏農業銀行賬戶轉入資金50萬元,其中10萬元資金由邢某靜銀行賬戶轉入,為劉魁楓向朋友所借資金。上述50萬元資金經“劉敏”證券賬戶對應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同日又轉賬進入“劉敏”證券資金賬戶。
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劉敏通過本人手機操作“劉敏”證券賬戶,使用賬戶中個人自有資金合計買入“江淮汽車”股票0.3萬股,涉及成交金額34,69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0.3萬股“江淮汽車”股票已全部賣出,獲利5064.08元。
2016年9月2日至9月5日,劉敏通過本人手機操作“劉敏”證券賬戶,使用少量自有資金及劉魁楓提供的50萬元資金合計買入“江淮汽車”股票4.3萬股,涉及成交金額501,815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4.3萬股“江淮汽車”股票已全部賣出,獲利20999.5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
沒收劉敏內幕交易“江淮汽車”股票違法所得5064.08元、劉敏與劉魁楓共同內幕交易“江淮汽車”股票違法所得20999.5元,共計沒收“劉敏”證券賬戶違法所得26063.58元;對劉敏單獨內幕交易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共同內幕交易行為處以2萬元罰款,合計共處5萬元罰款,對劉魁楓共同內幕交易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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